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总62期, 总62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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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夏天,网贷行业的风波来得十分突然而且集中。本文认为,网贷行业需要不断洗牌,将一些借网贷之名行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之实的虚假平台清除,使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同时,在危机来临之际,整个网贷行业的各参与者也需要沉着应对风险,做好网贷行业的风险缓释措施。
与往次的网贷行业风波不同,2018年爆发的网贷行业风险中不乏规模上百亿元的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加上风险爆发得十分突然而且集中,投资者、监管者和各网贷平台都有些措手不及。投资者情绪十分激动和恐慌,政府部门风险继续爆发,网贷平台面临投资者挤兑风险,流动性问题一触即发。当前整个行业都笼罩在危机的阴霾之下,短期内应及时出台相关应对措施以稳定行业各方参与者,助力有能力长期合规发展的平台走出短期风波,长期内则要做好长期风险应对机制,实现网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网贷风险的短期应对措施
平复投资者恐慌情绪
随着问题网贷平台的不断出现,社会媒体舆论关于网贷问题平台和行业风波的过度曝光,网贷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不断上升并蔓延,使很多正常运营兑付平台的投资人要求提前兑付未到期的借款,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在此背景下,网贷行业2018年7月的成交量环比下降17.62%,行业内很多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现象,现金流入的陡然持续下降将会进一步恶化平台经营环境,导致贷款违约率上升,进而使投资者恐慌情绪进一步上升,持续恶化。如此循环下去,整个行业风险会走向失控。
投资者紧张情绪最初来源于那些问题爆发平台的投资者,然而这种情绪短时期内在整个行业蔓延的原因是,自媒体为夺人眼球,肆意渲染此次风波的危险性,更有甚者直接说网贷行业最终将走向灭亡。网贷行业的投资者通常是那些收入来源较少、缺乏专业金融知识、盲目追求高收益的人群。面对市场上不断爆发的问题平台,原本紧张情绪不断上升,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之后,更是不断升级,甚至出现要求平台提前兑付的非理性行为。投资者一方面急于脱手未到期的债权,另一方面对网贷投资更是失去信心。
风波肆虐之下,首先是要抚平投资者情绪,使其回归理性。短期来看,主要是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问题平台。一方面,针对投资平台,要区分真正的问题平台和正常转型退出的平台,不加分别一概而论将加剧投资者恐慌;另一方面,区分待还金额和累计借贷金额,投资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巨量的累计借贷金额不利于投资者理性思考决策。
其次,全国性的网贷行业协会和各省市网贷行业协会须正视危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客观及时地追踪相关进展,披露行业数据,让投资者接触到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非准确信息的误导。同时,行业协会要代表发声,向投资者阐明不理性的挤兑行为将恶化危机、扩大风险。
最后,网贷平台自身需要对投资者更加开放,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缓解投资者内心的紧张情绪。平台可定期邀请投资者来集团进行访问,开展投资者交流会,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方式介绍自身业务、风控模式等。投资者的恐惧往往源于不了解,平台以开放交流的形式与投资者沟通可缓解投资者的恐慌。
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建立预警机制
全面落实并完善资金存管制度,防止平台存而不管、部分存管等行为。监管要求下,很多平台接入存管银行进行资金存管。此次风波中,部分平台在具备资金存管银行的情况下,依旧出现平台自融、跑路的现象,为充分发挥存管银行在网贷资金存管中的作用,存管银行在开展存管业务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否则资金存管机制的作用将比较有限。
建立网贷平台风险预警机制,识别问题平台,明确问题处置执行机构,在平台问题爆发之前介入,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危急时刻,网贷平台需要充分、及时、全面地向监管机构提供平台的日常经营数据。监管机构应该基于过往数据和经验,根据不同的平台问题类型研究并设立风险预警模型。当平台的经营数据触及事先设定的阈值时,风险预警模型将会发出预警信号,帮助监管部门提前识别问题平台,提前介入,引导其做好风险处置或相应的平台转型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预计引发的风险暴露和行业负面影响。
问题平台后续债务处理,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网贷问题平台债务后续处理的相关规定,随着网贷行业问题的不断暴露,当前一些有能力还款的借款人开始期待平台倒闭。有些贷款人甚至联合起来,一旦发现平台存在部分不合规行为,就在各大网贷论坛进行曝光,部分甚至是恶意宣传平台的负面消息,平台流动性风险因而更加突出。
对此,须出台对问题平台后续债务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成立基于地区的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后续债务的接管和回收工作,使未到期的债务可以正常偿付,做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在明确信息中介的定位下,平台的实质仅是撮合借贷行为的发生,借贷关系真实产生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当平台出现问题时,借贷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借款人以平台逾期为由逃废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可将网贷逃废债的行为计入央行征信,借款违约成本大幅上升将会遏制借款人的恶意违约行为。
网贷行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完善管理框架,依法监管
此次个体网络借贷(P2P)行业洗牌在一定程度上为各平台创造了重新发展、合规发展的契机,国家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前期管理和后期监管的作用,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在行业重建中承担起引导行业良性发展的重任。
首先,合理有效的监管条例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加快推动网贷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服务本质,规定网贷平台的业务范围,推动备案管理制度尽快落地。鉴于目前网贷平台的良莠不齐、投资者缺乏一定的鉴别能力,监管层应设立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并在备案管理制的基础上,对符合门槛要求的平台发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牌照”,要求平台持牌经营。网贷平台的准入标准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主营业务的实质必须是信息服务;二是平台的实缴资本金达到一定要求;三是平台拥有真实的信息数据体系及风控体系,有一定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监控能力;四是平台必须通过存管银行安置吸纳的资金,平台本身对网贷资金没有直接处置权。
其次,合理监管是网贷行业长久发展的保障。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对持有“网贷信息中介牌照”的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平台的业务范围、风控、信息披露情况及平台是否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等。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网贷平台出现不合规行为的,应指导平台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平台,可要求其停业整顿,甚至采取撤回牌照等处理方式,并对平台及负责人进行合规教育,防止不合规行为再次出现;发现非持牌经营的平台,应及时予以取缔。特别地,为避免行业内平台大规模倒闭,监管部门应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拟定风险处理方式,在个别平台出现问题时及早沟通、处理,可建立快速退出机制。另一方面,为掌握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动态及趋势,监管部门应履行定期调查和统计行业发展情况的职能,引导行业健康成长。同时,监管部门也应与平台用户保持沟通联系,通过用户动向进行间接监管,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平台回归P2P本质,合规运营
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先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因而滋生出资金池、虚假标的等不合规行为,最终危害平台的持续运营。网贷平台本质上是匹配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以为双方直接借贷行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核心业务,应将提高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作为着力点。
长期而言,网贷平台应禁止资金池等违规业务内容,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持牌合规运营。在全新的行业环境下,平台保持行业竞争力的关键在于提供信息服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在信息服务方面,首先,由于目前网贷平台除了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外,不能接入央行的征信体系,且行业内没有统一的征信体系或标准,各平台形成信息孤岛,各自为政,信息服务良莠不齐。为形成信息优势,各平台应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建设自身征信体系,或考虑接入外部高质量的信息数据库,以满足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需求,提高资金匹配效率。其次,在完成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匹配后,平台应按监管要求披露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用性。最后,在平台收集、分析及使用用户信息数据的过程中,应注意用户的隐私保护,不得将用户数据用于非平台业务渠道牟利,更要防止数据的泄露,从而提高客户的信息服务体验。
在防范风险方面,网贷平台的核心要务是提升风控体系,充分利用征信系统与金融科技工具,增强平台甄别风险及风险定价能力,有效防控违约风险。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平台应选取正规的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保证平台只传递客户指令,并不直接接触到资金划转,从而防范平台操作风险。
最后,信息中介定位下,网贷平台仍应秉承对用户负责的原则。平台对用户的责任不再体现在对收益的保障上,而是表现在为用户提供信息的质量上。平台在吸引客户时,应立足于平台真实情况,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导客户,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或夸大事实,对于宣传标语存在可能误导潜在客户情况的,应将相关信息全面披露,以避免误解。网贷平台的合理宣传,应以法律规定的不构成消费欺诈行为为底线。
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加强投资者教育
网贷平台的稳定运营离不开投资者的支持。我国的网贷市场出借方以个体投资者为主,而个体投资者普遍存在刚性兑付的预期,对投资风险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因而容易产生恐慌情绪,出现挤兑现象,增加行业危机的严重程度。为引导投资者更好参与网贷行业,必须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并加强投资者教育,从外部和内部共同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在充分认识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标的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将适当的标的匹配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出现“销售错配”情况。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应出台网贷行业的投资者适当性准则,明确网贷平台评判投资者适当性的标准及流程,并对不同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和投资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网贷平台必须在投资者投资前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还应通过投资者信息收集及核实、风险能力测试等途径,充分了解投资者的真实资产水平及风险承担能力,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标的范围。
同时,投资者自身也应加强教育,在思想上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树立风险自我承担意识。投资者要培养辨别投资风险的能力,正确、客观认识自身风险承担力,从而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除此之外,投资者也要树立起责任意识,监督平台日常运营,对于所投平台存在的不当行为,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检举。
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我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现已接入了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自2014年起,小微机构互联网开始接入征信系统,信用网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张。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具有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等特点,且具有官方权威性,在理论上对尚未成熟的网贷行业征信体系有较大助益。在网贷平台规范化的前提下,未来征信系统可与平台征信系统共谋发展。一方面,网贷征信系统在规范性与全面性上存在弱点,因而可以考虑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与各合规平台共享,帮助后者更好规划征信系统,形成行业征信标准,并提高信息利用率,发挥网贷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普惠作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的征信对象正由传统金融服务对象向长尾客户扩展,但仍存在一定盲区。因此,可由人民银行对平台自身构建的征信系统信息质量进行评估,允许真实有效的平台数据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在数据量与统计维度上对原有系统形成一定补充,更能有效督促网贷平台加强征信系统建设。
小微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各种政策力求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缺口依旧很大。当前,网络借贷是我国发展普惠金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做好网贷行业的短期风险缓释和长期发展规划,才能实现网络借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短期内,应注重网贷风险的缓解,重点可以通过稳定投资者情绪、落实网贷资金存管机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解决问题平台债务的后续问题、严禁恶意逃废债的行为来实现。长期看来,具体措施可包括: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框架,依法监管;平台回归P2P本质,实现合规经营;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推进征信体系建设等。
(黄文礼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章晓洪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李原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编辑/谢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