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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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课题组
我国网贷行业起步于2007年,从2014年起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规模迅猛增长。网贷行业问题平台有两次集中爆发期:第一次出现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第二次出现在2018年。本文重点分析2018年新增网贷问题平台,介绍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的基本情况,分析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产生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网络借贷(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网贷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进行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我国网贷行业起步于2007年。2014年起,我国网贷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规模迅猛增长(如图1)。2014年底网贷行业待还余额0.1万亿元,2017年底达到1.22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30%。2014年全年网贷总成交量仅为0.25万亿元,2017年全年成交2.8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6%。
之所以网络借贷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依赖于资金供需两端的现实背景。一方面,网络借贷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新型融资渠道,并且相比于银行信贷,网贷产品的期限更加灵活;另一方面,与银行存款以及理财产品相比,网贷投资产品往往能够提供更高的收益率,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一个高收益的新型投资渠道。图2展示了我国网贷行业的月度借款人数和投资人数。2016年初,月借款人数不足100万,到2017年底,月借款人数超过500万。2016年起,月投资人数基本保持在300万人以上。2018年网贷行业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有所回落。
在网贷行业规模急剧增长的背景下,网贷平台数量大幅增长(如图3)。2014年初,累计成立的网贷平台数量不及1000家;到2018年7月,累计成立超过6000家网贷平台。
两次问题平台的集中爆发
第一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2015年至2016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网贷平台数量大规模增长,行业内很多平台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图3所示,截至2018年8月,累计超过4000家平台已经停业。图4展示了网贷行业自2014年以来每月的新增问题平台数量(本文问题平台的定义是运营出现异常问题或者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的平台)从图中可以看出,问题平台有两次集中爆发期:第一次出现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每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均超过50家;第二次出现在2018年,尤其是2018年6月至8月。
2015年至2016年,网贷行业第一次大规模出现问题平台,引发业界和监管层高度关注。根据课题组收集的数据(本文所有数据均为根据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公开数据以及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研究人员手工收集数据),2015年至2016年,网贷行业共新增问题平台超过2800家,占平台数量的近50%。这些问题平台的平均经营时长不到一年。课题组根据手工收集数据发现,2800家问题平台中,40%的问题平台涉嫌诈骗,即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肆意挥霍,或者以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不予返还出借人资金(这些涉嫌诈骗的问题平台中包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e租宝”,2015年12月,“e租宝”平台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500多亿元);另有3.96%的平台涉嫌自融;12%的问题平台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还有44%的平台由于数据缺失无法判断。分地区来看,问题平台呈现出分布区域广的特点,从绝对数量上,山东、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是问题平台重灾区。课题组研究发现,网贷行业2015年和2016年出现问题平台的主要原因在于:彼时网贷行业处于发展早期,进入门槛较低,这给了动机不良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指出的是,尽管2015年至2016年网贷行业出现不少问题平台,但在此期间网贷行业整体规模仍保持增长。
网贷行业第一次大规模问题平台的出现,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监管机构自2016年起陆续出台针对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6年8月,原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2016年10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监管机构相继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017年12月,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监管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致力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另一方面也使得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上升。
第二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2018年)
第二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出现在2018年,尤其是2018年6月至8月。自2018年以来,国际与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加之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的背景下,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上升,各类因素交织导致我国的网贷行业自2016年后再次出现大规模问题平台爆发。2018年前8个月共出现432家问题平台,其中有332家问题平台出现在6月至8月。与第一次相比,本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呈现如下新的特点:一、涉嫌诈骗的比例比第一次显著降低至16%,经营不善和涉嫌自融的比例明显上升,分别为38%和32%;二、问题平台的经营时长明显上升,有超过60%的问题平台已经经营两年以上,其中有15%的平台已经经营超过4年,这意味着有许多已经受到网贷市场认可且经受住第一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考验的“老平台”在2018年成为问题平台;三、问题平台的地区分布,不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看,均集中出现在浙江、广州、上海、北京四省市。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期间,网贷行业整体的规模仍在不断扩张;然而,2018年网贷行业待还余额出现下降趋势。2018年8月底,网贷行业待还余额为9000亿元,比2017年底减少约3200亿元。由此观之,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的背后可能涉及网贷行业整体变化,因此对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成因进行深入分析的重要性凸显。课题组对此进一步分析发现,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出现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包括平台违规进行刚性兑付、开展涉嫌自融类业务、违规开展其他金融类业务(例如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股权市场)、平台缺乏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四类;外部原因包括经济下行导致借款人大规模逾期、投资者信心不足引发类似挤兑效应、借款人欺诈或恶意逃废债三类。网贷平台成为问题平台一般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导致的。此外,至少有70%的问题平台向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承担信用中介职能。在宏观经济比较平稳或行业处于向上趋势时,信用中介平台能够吸引大量投资者。但是一旦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心下降时,这类平台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从而出现运营问题,规模越大则平台的资金兑付压力越大。
本文重点分析2018年新增网贷问题平台。第二部分介绍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着重分析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产生原因,第四部分是政策建议。
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的基本情况
问题平台风险暴露形式
为了深入研究我国网贷行业在2018年出现风险集中爆发的状况,课题组主要针对2018年以来网贷行业出现的问题平台进行风险分析。问题平台的定义是“运营出现异常问题或者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的平台”。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平台:一是因警方介入或控制人跑路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二是因平台失联、强制展期、提现困难等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的网贷平台。本文定义的问题平台不包括正常停业或者转型的网贷平台。
按照上述定义,严格筛选出符合定义的网贷问题平台之后,课题组成员从网贷平台主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贷第三方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网贷天眼)以及各新闻门户网站等渠道,手工收集了网贷平台数据,涵盖2018年1月至8月出现的432家网贷问题平台。
图5展示了上述432家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的表现形式。大部分(74.54%)问题平台表现为提现困难,即网贷平台对投资者的提现金额或提现时间进行了限制,投资者无法正常提现;其次,有14.58%的问题平台表现为平台失联,即投资者无法和平台取得正常联系;此外,有4.40%的问题平台由于警方介入调查而停止正常营业;有3.70%的问题平台表现为强制展期,即网贷平台强制将已到期债务延期支付;有1.39%的问题平台的表现形式是清盘,即平台决定停止运营,发布清盘公告,主动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最后,还有1.39%的问题平台是表现为争议平台,是指截至2018年8月平台出现一定问题但仍处于发酵阶段,平台之后的发展走势还有待观察。
截至2018年8月,在432家新增问题平台中,已经有136家问题平台(占比31.48%)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中,100家问题平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18家问题平台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其余18家问题平台的立案的罪名暂时无法获得。
根据问题平台暴露风险时的表现形式、立案情况以及公开新闻报道,可以将问题平台分为四类,分别是涉嫌诈骗、涉嫌自融、经营不善,以及无法确定。涉嫌诈骗,是指网贷平台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肆意挥霍,或者以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不予返还出借人资金。涉嫌自融,是指网贷平台涉嫌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主要为自身实体企业或关联企业向公众大规模集资。涉嫌诈骗和涉嫌自融的问题平台具体特征如表1所示。经营不善是指平台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持续正常经营或者投资者无法正常提现,因而成为问题平台。
问题平台的类型分布如图6所示。其中,涉嫌诈骗的问题平台占2018年问题平台总数的16.44%(71家),涉嫌自融的问题平台占总数的31.94%(138家),经营不善平台有166家,占总数的38.43%,其余13.19%(57家)问题平台的类型无法确定。
问题平台合规基本情况
为了有效促进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监管机构持续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对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等均有严格规定。然而,经课题组研究发现,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对于监管要求的执行力度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刚性兑付、信息披露以及银行存管方面问题尤为明显。
问题平台的刚性兑付情况
网贷平台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刚性兑付,即承担“信用中介”职能,可能是引起网贷平台风险爆发的重要因素。2016年发布的“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而2017年底发布的“通知”再次提出要求,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严格禁止网贷平台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平台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图7统计了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中承诺刚性兑付的平台占比。如果网贷平台提供“风险保证金”、在标的逾期或违约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或者有“到期回款”的承诺,则认为该平台承诺刚性兑付。在2018年432家问题平台中,有304家网贷平台承诺刚性兑付,占比达到70.6%。其中,涉嫌自融的问题平台承诺刚性兑付的比例最高,为77.5%。如果网贷平台进行刚性兑付,对所有标的保本保息,那么在经济下行、借款人大面积违约的情形下,网贷平台将无法履行偿付投资者本息的义务。
问题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
网贷平台作为匹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中介,其信息披露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办法”规定,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网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然而,在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平台未能按照规定充分披露信息。为了详细分析问题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课题组通过六个比较重要的特征来衡量平台披露信息的规范性,详见表2。
在以上六个问题中,(1)和(2)反映平台对借款者信息的披露状况,(3)-(6)反映平台对平台运营信息的披露状况。这两类信息披露状况,反映网贷平台是否执行上述“办法”和“通知”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图8显示,在432家网贷问题平台中,仅有11.3%的平台披露了借款人(企业法人)的基本信息,有18.5%的平台披露了借款人(自然人)基本信息,说明有70%以上的问题平台没有执行“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缺失,增加了在这类平台上评估项目风险的难度。
除了对借款人信息的披露较少,许多问题平台也较少披露关于平台自身的信息。在432家问题平台中,曾经披露过历史违约率或逾期率的问题平台比例仅有17.8%。网贷平台不披露历史违约或逾期信息会导致投资者形成项目回款的乐观预期、风险厌恶水平降低,甚至会吸引风险承担能力弱的投资者参与风险较高的融资项目,当平台爆发风险时投资者将蒙受损失。除此之外,仅有30%的问题平台披露借贷余额和出借人数等基本运营信息,仅有20.6%的问题平台既披露平台信息又披露借款人信息。既不披露平台信息也不披露借款人信息的平台比例为21.1%,说明近五分之一的平台在信息披露这一块呈现出空白状态,基本上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这类平台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极高的风险。
问题平台的银行存管情况
为了加强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办法”和“通知”对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提出严格要求。“办法”明确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对出借人、借款人资金和平台自营资金隔离管理,需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通知”也再次要求网贷平台应当与通过测评的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然而,在432家网贷问题平台中,仅有31.9%的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于商业银行,剩下的68.1%均没有标明资金存管机构。在经营不善、涉嫌诈骗、涉嫌自融三类问题平台中,有银行存管的比例均低于40%。这说明部分网贷平台对于“办法”和“通知”的存管要求的执行力度较低,未与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这给平台挪用资金、设立资金池等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
问题平台的地区分布、经营时长、规模等特征
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网贷平台数量多的省份。网贷平台数量排名前五的省市占全部问题平台数量的85%以上,分别是:浙江省137家,上海市106家,广东省60家,北京市50家,江苏省17家。课题组统计了各省份问题平台比例。问题平台爆发比例最高的前五个省市为:浙江省(39%)、上海市(35%)、海南省(25%)、江苏省(25%)和天津市(22%)。
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长期经营的网贷平台。在432家问题平台中,有40家平台的运营时间(从平台上线时间到风险暴露的时间)小于半年,有82家的运营时间在半年至一年之间,有149家在一年至3年,有161家在3年以上。其中,成立两年以上的平台占了全部新增网贷问题平台的60%,成立3年以上的问题平台占37%,成立四年以上的问题平台占15%。这表明,新增的问题平台中,相当一部分已经经营了较长时间。
根据问题平台的历史成交规模和待收余额数据,不同问题平台爆发风险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不同。根据可得公开信息,课题组统计了203家新增问题平台的历史累计成交金额,以及129家新增问题平台的待收金额(因部分平台数据缺失,这里仅选取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平台进行统计)。表3展示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个省(市)的累计成交金额和待收金额的统计结果。(其他省份能够收集到规模数据的问题平台个数非常有限,而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省(市)的问题平台数量占全国问题平台数量超过80%,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总体情况。)总体而言,各问题平台汇总后的累计成交额超过12800亿元,待收金额超过1000亿元。平均而言,每家问题平台的累计成交额平均数为63.1亿元、中位数为12.2亿元;每家问题平台的待收金额平均数为7.9亿元、中位数为2.2亿元。
2018年问题平台集中爆发的原因
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频发的背后(不含涉嫌诈骗类的平台),既有平台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包括平台违规进行刚性兑付、开展涉嫌自融类业务、违规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例如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股权市场)以及平台缺乏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四方面因素;外部原因包括经济下行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被迫逾期、投资者信心不足引发类似挤兑效应、借款人欺诈或恶意逃废债等。网贷平台成为问题平台,往往是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原因
刚性兑付
在问题平台爆发的内部原因中,最核心的原因是网贷平台违规提供刚性兑付,即平台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刚性兑付使平台面临资金流动性压力。如果有借款人逾期还贷,平台需要利用流动资金或者其他自筹资金进行垫付;如果借款人破产或失联导致无力还贷,平台需要承担损失。这既要求平台具有流动性管理的能力,还需要平台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否则平台的运营收益难以得到保证。第二,刚性兑付可能吸引大量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刚性兑付的平台看似“低风险、高收益”,将吸引大量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一旦平台出现负面消息或者行业出现危机,这些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更容易丧失信心,出现类似挤兑现象,甚至可能通过非理性手段影响平台正常运营。第三,刚性兑付使得平台借款项目的风险增加。当平台承诺刚性兑付之后,投资者倾向于挑选高利率项目,而高利率项目的风险也高,甚至可能出现虚假标的,使得平台上借款项目的风险增加。刚性兑付带来的风险使得网贷平台在面临外部冲击时更加脆弱,更容易成为问题平台。
开展涉嫌自融类业务
第二个内部原因是平台涉嫌自融类业务。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中有31.9%涉嫌自融。开展涉嫌自融类业务最主要的表现是网贷平台向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关联企业融资蕴含着较高的潜在风险。首先,自融类业务使得个体风险过于集中。同一家网贷平台,其关联企业可能集中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拥有同样的实际控制人,无法通过多元化配置进行风险分散。其次,一般而言,关联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往往偏高,从而会使得该类平台风险高于正常经营平台。最后,网贷平台没有动机催收关联企业的债务。当借款关联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时,作为该企业的同一控制人或者利益相关方,鉴于复杂的利益关系,向该企业催收债务的动机不足,甚至可能会恶意倒闭以逃避债权。
违规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第三个内部原因在于平台违规开展其他高风险金融业务,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权投资等。许多网贷平台涉及变相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例如,部分平台把不同借款项目归集到一个资产池中,再分类打包成为不同的“理财产品”,而后以“自动投标”“组合优化”“分散投资”等名义,吸引投资人投标;还有一些网贷平台通过精巧的产品设计,与网贷投资人形成定向委托投资关系,再与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管计划对接,资金实际投向非标、融资项目等资产,本质上属于私募产品。在网贷实践中,这种“理财产品”容易异化为平台先归集投资人资金再把资金投资到借款项目,即“资金池”业务,先筹资金,后定标的。在过去几年“宝宝类”货币基金盛行时,对投资者而言,这些理财产品也颇具吸引力,尤其在大部分平台都刚性兑付、借款人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投资人也疏于查看这些“理财产品”真正的投资去向。根据课题组调查,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不乏发行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台。在432家问题平台中,有137家平台存在集合理财产品,占比31.7%。2018年3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9号文”)。对于这类平台而言,在“29号文”的监管要求下只有两条路可以遵循:一是获得金融机构牌照或取得资管产品代销资质维持现有业务,二是清理存量业务以避免被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但对于大部分网贷平台而言,并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牌照,资管产品的代销资质在短期内也极难申请,因此尽快消化资产管理产品存量业务是唯一出路。如果网贷平台的资产管理产品存量业务较大,势必在短期内承担较大的处置压力,当平台因处置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时将成为问题平台。
部分网贷平台挪用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权市场投资业务,包括股票市场、私募股权投资(PE)行业、风险投资(VC)行业,以及股票配资业务。首先,平台往往通过理财业务、发布虚构标的或利用关联企业融资所筹资金等进行投资,挪用投资者资金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其次,网贷平台所筹资金属于债权,绝大部分网贷平台的投资者属于低净值投资者,其风险承担能力远低于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者。而股权市场风险较高,且我国股票市场自2018年以来波动较大。而PE和VC行业的投资向来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等特征,因此平台挪用资金投资股权市场使得投资者资金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缺乏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个内部原因是平台缺乏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平台的内部运营管理能力是影响网贷平台是否能长期健康经营的重要因素。然而在2018年出现的网贷问题平台中,有部分平台存在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在风险发生前变更的情况,说明这些平台的内部运行机制不稳定。对于地区性网贷平台而言,一方面,平台原始创建者往往对于该地区的借款者也有更深的了解,这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平台的风控能力,同时原始创建者和借款者之间的社会关联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借款人的违约信用成本;另一方面,很多区域性的投资者也往往基于对平台创建者的信任关系因此进行投资。然而,如果突然出现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既有可能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可能会降低平台对借款方的风险控制能力。但是根据网贷平台工商信息,在432家新增问题平台中,有90家问题平台在风险暴露的前6个月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占比20.8%。
外部原因
经济下行导致借款人无力还款
在问题平台风险集中爆发的外部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经济下行导致的借款人大规模逾期。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同时面临着复杂国际形势带来的挑战。这种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给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压力,整体违约率上升(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呈上升趋势。根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18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长至1.96万亿元,较上季度末增加1829亿元;而不良贷款比例也上升至1.86%,较上季度末上升0.12个百分点),使得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的网贷平台面临着借款人的集中违约。尤其对于行业风险过于集中的平台,面临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将更难以化解。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结合网贷平台中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借款人的集中违约使得网贷平台面临着更高的倒闭风险。
投资者信心不足引发类似挤兑效应
外部原因之二是投资者信心不足引发类似挤兑效应。有不少问题平台在发布清盘公告中将平台遭遇的危机归因于平台投资者的挤兑行为。网贷投资者的挤兑,是指网贷投资者集中向网贷平台申请提现的行为。在2018年网贷行业问题平台频发的背景下,社会舆论不乏“P2P行业遭遇挤兑危机”等论调,许多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纷纷向网贷平台申请提现。这使得网贷平台的资金链面临着巨大压力。如果网贷平台挪用投资者在平台的账户余额资金,或者平台的借款人出现大规模逾期,或者平台设立资金池,则网贷平台可能无法在短期内筹集到足够应付挤兑的资金,进而无法正常经营。必须指出,如果网贷平台精准定位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承诺刚性兑付,那么几乎不可能出现挤兑效应。
此外,对于部分刚成立不久、规模小、未实现盈利的平台而言,其正常运营依赖于新增业务的服务费收入。当投资者信心不足、持续提现离开网贷市场时,这类平台的业务量将不断降低,无法获得足够的利润,不得不停止正常营业。
借款人欺诈或恶意逃废债
原因之三是借款人欺诈或恶意逃废债。借款人欺诈或恶意逃废债,是指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在借款前已经存在欺诈目的,主观上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或者借款人在债务到期、客观上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还款意愿不足,表现为故意拖欠债务,形成违约。借款人还款意愿不足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违约成本较低。具体而言,一方面,网贷平台对违约借款人的催收手段有限;另一方面,大部分网贷平台并没有与央行征信系统联网,借款人的借款记录并不上报征信系统,借款人普遍认为网贷平台的还款情况并不会影响自己在正规金融机构的信用服务。此外,网贷平台缺乏足够的审核能力,也是导致存在大量欺诈/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的主要原因。
案例抽样分析
为了更深入地研究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在问题平台中的影响,课题组选取2018年网贷问题平台中抽取九个曝光度较高的问题平台进行案例研究,以综合分析上述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共同影响,限于篇幅,此处仅展示案例分析的汇总情况,如表4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到,大部分问题平台都是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综合影响,平均每个问题平台受到3个原因的影响。
进一步分析来看,刚性兑付是问题平台最普遍的特征之一,同时结合2018年宏观经济下行,在这种外部环境的冲击下,网贷行业整体流动性趋紧,这是本次问题平台集中爆发的综合原因。在这种情形下,不合规运营的网贷平台面对的流动性困境更为严重,因而当平台运营出现异常问题或者投资者无法正常退出时,这类不合规平台的风险会集中爆发。
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对于问题平台的成因及风险分析,为了促进我国网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课题组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取缔自融类网贷平台,加大力度打击诈骗平台。在2018年新增问题平台中,仍有31.9%涉嫌自融,16%涉嫌诈骗,这些平台风险集中且社会影响恶劣,很容易损害社会对整个网贷行业的信心,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情绪,甚至带来行业危机,因此必须坚决取缔和打击。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加强对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借款方主体信息和借款项目的详细资料的信息披露。
第二,打破刚性兑付,引导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职能。数据显示,在2018年新增问题平台中,至少70%的平台向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承担信用中介职能,考虑到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与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信用中介平台会承担较高的违约率,容易出现流动性危机。
第三,加速推进网贷平台备案。加速网贷平台备案,有利于促进网贷平台的经营规范化、业务透明化,推动网贷行业尽快进入正常轨道,过程中会自然淘汰一批违规经营的网贷平台,同时也能自然保护合规经营平台,进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为了遏止借款人出现欺诈、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网贷平台的恶意倒闭行为,应当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将问题平台相关负责人信息、借款人或借款方控制人违约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平台控制人和借款方的违约成本。
第五,加强网贷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当网贷平台真正定位于信息中介之后,只有具备必需的风险识别能力才能够真正通过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因此需要加强网贷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第六,逐步建立网贷行业合格投资人制度。并非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网贷投资,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投资者而言,风险事件对其伤害程度更深,因此从长期来看,风险承受能力是促进网贷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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