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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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发布的“37号文”首次对家族信托的定义做出官方表述,是家族信托在中国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以此为契机,家族信托将在政策利好的环境下迎来大发展。本文梳理了家族信托的历史政策脉络,分析了国内家族信托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监管。笔者认为,“37号文”最大的亮点,可谓是官方首次明确“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并首次对家族信托的定义做出官方表述。
里程碑:首次定义“家族信托”
“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从上述表述可以认识到,监管对“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服务内容、最低规模、受益范围等,均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要求和限制。以此为依据,金融机构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时将有标准可遵循,有规范可约束,高净值客户在选择家族信托服务时将更有针对性、更明确地区别于其他信托服务。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的明确定义,让整个家族信托市场发展向去伪存真、正本清源的方向积极迈进,让高净值财富客户真正对家族信托的服务功能和设计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
据笔者统计,在此之前,监管机构在行政法规中涉及“家族信托”的内容一共有两次。
第一,2013年被称为中国家族信托元年,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他财富管理机构开始涉足家族信托市场,国内出现第一批家族信托服务。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家族信托的制度优越及国内市场对家族信托的巨大需求,对家族信托的初期发展持支持态度。2014年4月10日,当时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将成为信托服务的转型发展方向,其实质就是发展家族信托。
第二,2015年2月25日,当时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家族信托业务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权信托分别认购”。在信托业务实际操作中,财产权信托认购费远低于资金信托认购费,对家族信托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可见监管层有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财产权家族信托。
之后3年内,陆续有《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其内容中的部分规定与家族信托相关,但并未明确提出“家族信托”概念。
从“37号文”之前监管机构发布的行政法规可以看出,蓬勃开展的家族信托业务已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针对家族信托的管理条例正在陆续出台。监管机构之前的管理办法及近年的宏观金融监管导向,都积极鼓励发展家族信托业务。此次“37号文”中,监管机构直面家族信托,强调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为防止金融机构借家族信托之名变相开展多层嵌套的复杂资管业务,特别就家族信托内涵做详细规定。国内家族信托事业将以此为里程碑,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道路。
“37号文”家族信托相关内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单一个人或者家庭”,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些内容指明,第一,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即允许家庭成员共同设立一个家族信托或多个家族信托;第二,家族信托受益人必须是以“委托人”作为连接点的“家庭成员”,即受益人必须与个人委托人或家庭委托人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非家庭成员不视为家族信托的合格受益人;第三,家族信托必须具备他益性,纯自益信托并非家族信托;第四,仅具备专户理财和资产配置功能的信托服务都不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必须发挥在资产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等方面的特有价值。
关于服务内容,“37号文”要求家族信托“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要求家族信托除基本的财产保值增值功能外,必须具备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指向性传承功能、事务性管理功能以及社会公益等功能。“定制化”更是要求家族信托重视信托责任,发挥主动管理能力,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高标准化的服务。
“37号文”还特别限制家族信托的最低规模为“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即在一笔家族信托业务中,委托人所委托的货币资金,以及诸多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如非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债券、保险等金融资产,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及汽车、珠宝、黄金等动产,这些资产总的金额或价值不能低于1000万。家族信托是面向高净值、超高净值客户提供的服务,若信托金额较低,将会大大降低资产使用效率和效果。家族信托最低规模的限制,对之前部分机构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降低门槛推出的“迷你型”家族信托将造成直接冲击,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动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增量,提高整个家族信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前景分析与政策建议
“37号文”是家族信托在中国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以此为契机,家族信托将在政策利好的环境下迎来大发展。然而在这一进步举动的基础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管理制度仍有缺失,在一定程度的发展阶段,会成为家族信托功能实现的桎梏。
第一,家族信托财产多样性装入问题仍待解决。目前,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大多为现金财产。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虽然规定特殊的信托财产在登记后才能生效,但是并未详细说明登记方式和程序,2017年颁布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也未对家族信托中非货币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办法做明确规定。针对很多高净值客户家庭的非现金财产,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这类资产,在放入家族信托结构中仍然存在政策壁垒。此外,像不动产、艺术品、珠宝文玩等实物资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管理上也有很多尚未明确的领域,从而阻碍着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很多众所周知的高净值客户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由于目前跨境政策的限制,国内外家族信托间还不能打通,客户在境外的资产无法作为境内家族信托的受托资产也是未来面对的一个复杂课题。
第二,税务优化是家族信托的基本功能之一,在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有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税价格高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家族信托的操作成本,之后如果没有为信托设立税收优惠,家族信托的税务优化功能将大打折扣。同时,现阶段我国并未征收遗产税,家族信托在财产传承中规避税务的优势也不明显。即使未来出台遗产税,也有可能不遵循英美法系的传统设置信托财产免税,则同样会削弱家族信托的服务优势。
第三,鼓励家族信托充分发挥慈善等社会公益功能。“37号文”明确规定公益(慈善)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政策便利。加之此前,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出台,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发布,慈善信托的管理政策业已较为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的膨胀,该群体回馈社会、投身公益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通过慈善信托与高净值人群家庭财富管理的结合,通过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方案设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综合的财富服务安排。“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或是“家族基金+慈善信托”模式的实现,有效的利用了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势,并为社会高净值群体回馈社会提供了便捷渠道,在政策红利的背景下,慈善信托将为服务社会贡献更大力量。
第四,“37号文”肯定了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从国际较为成熟的家族信托制度来看,家族信托的普遍功能是利用科学的金融工具帮助高净值、超高净值家庭实现财富的理性分配与传承。既保障父辈的基业长青,使其创造的财富或产业能够长久的实现社会价值,持续造福家族后代及国家和社会,又为后辈创造相对稳定的事业和生活条件,一定程度上规避无度挥霍财富的风险,并勉励后代积极继承家业,创造财富,实现个人的社会和人生价值。从中国注重“家文化”的历史传统及国内家族财富传承制度尚未健全的现实情况来看,家族信托更高远的使命是引导国内富裕阶层形成良好的家族风气与家族文化,让一个家族打拼事业在家族实践中代代相传。财富家族成员通常有有较强的社会竞争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由他们引领的良好家族风气将在全社会形成积极示范效应。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时,曾指出:“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家族信托在“道”与“术”的层面,都将帮助财富家族实现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形成良好家族风气。此基础上,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利用财富阶层的广泛影响力,逐步渗入对全社会良好家庭风气的培植,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家族财富传承现状,赋予家族信托的历史使命。
(王业强为建信信托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徐进为建信信托财富管理总监。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