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瑞锋:资管新规下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规范与发展

2018年10月16日 (上午10:03)1,616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封面专题, 封面专题-总59期, 总59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标签:薛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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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托行业正处于转型的十字路口,家族信托已经被许多信托公司列入其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本文分析了信托公司《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影响,认为随着我国在信托方面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综合国力的逐渐提升,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前景必然是广阔的。

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业务于2013年发行,规模5000万元。截至2017年底,全行业家族信托业务累计规模已达500亿元。与我国信托业26万亿元的规模相比较,家族信托的规模占比仅千分之二不到,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从发展前景来看,空间广阔。根据《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调查显示,我国的高净值客户开始考虑家族传承,其中86.2%的企业家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家族传承相关事宜。高净值客户的确需要通过家族信托这一特殊的金融工具来实现其个人或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风险隔离等目的。

《资管新规》发布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粗犷式发展

近年来信托行业正处于转型的十字路口,家族信托已经被许多信托公司列入其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根据新业务发展规律,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前期需要金融机构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从近几年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中多承担通道的角色,价格低廉,其收费并不能够覆盖成本,从而导致目前整个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浮于表面:一方面,大力宣传和营造“家族信托业务”的专业与高端光环;另一方面,急功近利地通过提供标准化的“家族信托业务”将其投资门槛从千万级资金降至百万级,极力扩大收入来源。从过往家族信托业务的模式来看,多为具有资产管理特色的、以产品增值保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业务,而非真正意义上实现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业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信托法的不完备。家族信托业务本身是一种兼具法律属性和投资属性的金融服务,是一种承载着财富传承功能的金融工具。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家族信托业务体现出的投资属性远大于法律属性,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我国在信托法律方面的不完备。一方面,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在进行登记后方可生效,但并未明确表明应在何时何地如何登记。这个问题在过往信托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并不构成障碍,但真正的家族信托财产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多方面,登记确认所有权转移是十分必要的环节。另一方面,缺乏家族信托有效实行破产隔离的案例。在西方国家,家族信托有丰富的案例作为支撑,可以有效地实现破产隔离,但在我国内地至今为止并不存在相关的判例,并且由于我国和国外的法律体系不同,很多高净值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破产隔离的法律效应存疑,担心如果出现债权纠纷,私人财富会被政府冻结。

二是税法的不完备。家族信托在国外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的财富再分配工具税收制度相对完备,包括遗产税、房产税等,且税赋较高。以法国为例,其遗产税高达75%,众多资产超过千万的高净值客户在其百年之后,四分之三的财富将无偿贡献给国家。因此,家族信托作为合法的避税工具大受欢迎,委托人通过家族信托的规划,不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富传承,同时设立家族信托后的财产所有权,由于不再属于委托人,因此在委托人百年后,这笔财产也不能算作遗产,也就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但在现阶段我国不仅没有遗产税,也没有房产税,这就使得家族信托在内地的吸引力非常有限。同时,在我国内地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涉及房产的业务将被收取两重税收:一重是在不动产转移至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因产权转移登记而被视为交易所收取的税收;另一重是持有阶段,企业法人持有房产需要缴纳高于个人持有的税费。因此,很多高净值客户并不愿意花费高昂的财力直接去尝试非现金模式的、以财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业务。

三是综合型人才的匮乏。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托制度经过数百年的不断完善,已经逐渐成熟,尤其是在英美等国家涌现大量以财富传承为目的的家族信托优秀案例。但我国的信托制度始于2001年的《信托法》,近20年来,信托制度方面也在不断完善,业务结构逐渐丰富,专业人员素质逐步提升。但在家族信托方面,由于其结构的复杂性和服务的特殊性,我国依然缺乏提供家族企业治理等方面的经验,而根据实际业务开展中统计的高净值客户需求,这一点恰恰是家族企业最希望能够通过家族信托解决的实际问题。家族信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需要的是拥有深厚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等综合能力的高端金融团队,并具备高效整合资源的能力,帮助投资人解决在家族传承中的各类问题。

四是富有竞争力服务的缺乏。目前我国信托行业提供的家族信托业务多以资产管理类产品为主,缺乏创新空间,缺少核心竞争力,导致在行业内家族信托业务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且多以通道业务为主,收费低廉,所以在家族信托这一领域,信托公司很难有盈余。但从家族信托的客户性质来看,每个高净值家庭背后的家族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家族信托服务应以主动管理类为主,富有个性和针对性,而不是普通的以财富增值保值为目的的资金信托。

《资管新规》发布后我国家族信托的规范式发展

家族信托作为只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高端财富传承工具,其实质具有金融和法律的双层属性。但从当前的业务性质上看,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仅发挥了投资工具的价值,更像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委托理财产品,与常规的理财产品相比,仅投资门槛较高而已。家族信托业务本身的优势和功能还停留在宣传层面,未在业务结构设计中得以体现。《资管新规》虽将家族信托业务放入例外条款,但在资管行业统一监管的背景下,家族信托的理念完全符合《资管新规》所鼓励的政策导向。因此,家族信托业务作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新方向,也将会越来越被重视,行业竞争格局将加速形成。

2018年8月21日,信托公司《资管新规》过渡期指导意见下发,在该文件中,官方第一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并刻画了其特征。我国在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随着综合国力的逐渐提升,可以预知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前景必然是广阔的。

首先,家族信托业务有了正式的官方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该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以及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

其次,家族信托业务设定了明确的准入门槛。“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这将影响到家族信托实际业务开展,目前部分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门槛以600万元、800万元为起点,以后这些公司的家族信托客户门槛面临上调。

然后,家族信托业务有了明确的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要求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以及至少一名家庭成员,从而规范了家族信托业务的他益目的,避免以家族信托名义开展纯自益信托的可能性。

最后,家族信托业务有了明确的展业目的。“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强调了家族信托除了发挥金融属性之外,还必须兼具法律属性,发挥家族信托风险隔离、事务管理等其他至少一个功能,其重视信托责任的特点将驱动信托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推进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第一,提高家族信托的社会认可度。当前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发展仍欠缺信任基础,需要家族信托从业人员脚踏实地、坦诚客观地进行宣传,并在深入了解客户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推介,让更多的高净值客户认识到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提高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的认可度。

第二,制定完善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首先,作为家族信托的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确保在任何场合守口如瓶。很多高净值客户本身富有话题性,也是新闻炒作的焦点人物,要避免家族信托业务信息的泄露、时刻保护客户隐私,才能进一步争取客户信任。其次,家族信托的设立应在合理、合规、合法的框架下进行,为确保家族信托业务的有效性,在家族信托业务成立前应开展严格审慎的资产尽职调查,确保家族信托业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有效。

第三,提供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服务。家族信托具有规模大、存续期长、客户需求多样等特点,对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信托机构应高效整合和利用金融、家族、人力和社会资源,从全局和长远角度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加强主动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

(薛瑞锋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本文编辑/谢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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