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影响扩散 央行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监管 | 资本市场

2020年12月15日 (上午9:19)967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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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永煤等债券违约对信用债市场影响的扩散,市场开始对高等级债券评级的可靠性产生担忧,评级机构也随之迎来“信任危机”。近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提出针对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加强监管,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

评级行业存合规问题 制约债券市场发展

2020年12月11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座谈会上指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12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三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进行了通报。根据通报,个别评级机构对发行人主体级别调升的比例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评级虚高等风险隐患。
 
同时,部分机构还存在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通报显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根据评级动作滞后等情况,分别对中诚信国际和大公国际进行了约谈,强调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测影响受评对象信用水平变化的风险信息,进一步规范评级作业,明确对发行人风险事件评估的作业流程,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所给予的评级结果应有效反映信用水平,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作用。
 
通报还显示,三季度,证监会债券部、有关证监局、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大公国际等7家评级机构开展了2020年联合现场检查工作,发现了部分合规问题,包括评级规范、评级方法或模型、数据库系统有待完善,评级项目质量控制不足,评级项目质量控制不足,评级所需材料不完整、归档资料不齐全等。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光认为,中国评级行业的困境,首先是我国评级标准体系不够科学,区分度不足;其次由于政策在先,实践在后,国内信用评级长期形成了监管评级或者是形式评级的特征。
各尽其责 推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评级行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评级能力,提升评级质量。监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方应各尽其责,共同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健康发展。”潘功胜指出。
 
从监管方面来看,受到近期信用债市场违约事件的影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将迎来“强监管”。潘功胜称,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同时,根据《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评级机构进行了约谈。约谈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要主动维护良好的评级市场环境,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质量管理,坚决杜绝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还表示,将继续加强在评级自律规则标准统一和联合市场化评价等工作的协同,加大对评级机构的监测调查力度,严格查处违规行为,促进外部约束机制的发挥和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2019年11月29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对外公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信用评级行业迎来了行业“根本大法”性质的基本监管规则。《办法》统一了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标准,对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
 
罗光认为,未来还应进一步改革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例如重新制定评级标准,重新定义可投资的级别,形成对评级机构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国家评级准则;同时,评级机构也应自我完善,不断优化评级标准。
 
2020年8月7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时,明确取消公司债发行的强制信用评级。
 
东方金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春江表示,随着逐步推动取消发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外部信用评级将逐步切换至由投资人信用风险需求驱动,即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应提高响应投资人新需求的能力,重塑与投资人之间的信任机制。
 
“投资人一方面更加重视自身对信用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定价能力建设,以博取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另一方面也对外部信用评级在级别区分度、预警能力和信息含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俞春江认为,在此背景下,应提升国内评级市场水准,加强评级公司建设:一是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建设,重塑信任基础;二是以投资人对信用风险管理的需求为导向加强评级技术体系建设,提升技术实力;三是提升投资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形式,完善评级业态。
 
在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李慧杰看来,首先需要完善市场披露,加强信息监管,包括信息留痕、信息备案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监管,帮助投资者来识别风险;其次,统一执法标准,加强对欺诈发行、故意隐瞒、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提高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再次,大力培育具备较强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及专业的债券投资基金,同时丰富投资者的层次,培育更多的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此外,减少行政干预,逐步有序打破刚兑,从而形成一个多层次债券市场。
 
“从评级机构发展来看,其对风险的评估和揭示需要建立在一定的违约数据之上。这就需要债券市场逐步打破刚兑,提供足够样本的违约数据,以便评级机构逐步建立以违约与回收率为核心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完善和提升自身评级技术水平。”李慧杰说。
 
《办法》还提到,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展业,享受国民待遇,依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鉴于当前国际评级巨头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展业,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的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未来,评级机构应回归为投资人识别和预警信用风险的本源,聚焦于服务投资人需求,依靠自身业务实力来重获市场的认可和信赖。
 
本文编辑: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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