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财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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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刑事追责效率反而不如十年前的东方电子(000682)和银广夏案。只有将处罚提高到公司高管无法接受的程度,才能有效抑制住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因连续两年虚增利润,康芝药业(300086)今年7月收到海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董事长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之前,南纺股份(600250)连续5年虚构利润累计3.44亿元,以其连续造假时间之长、虚构利润之多、手段之丰富刷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记录,而受到的惩罚力度却很小。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质量、市场的质量。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成了一个痼疾,有效治理需用重典。
财务舞弊三大招数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启动运行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梳理2012年至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存在三大财务信息舞弊行为。
首先是利润表。利润表造假的手段主要包括虚构收入、调节成本、调节费用等,以期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因虚构利润被处罚的公司虚构金额巨大,影响极大。万福生科(300268)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2008—2009年收入合计4.63亿元,虚增利润1.13亿元,在2011年年报、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收入合计3.05亿元。紫光古汉(000590)在2005—2008年年报中,综合利用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减营业费用、虚减财务费用的手段,且每年使用不同的手段组合,连续四年合计虚增收入5325.28万元,虚增成本1121.15万元,虚减费用959.59万元,虚增利润5163.83万元。
其次是关联方交易。纵观2012年至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使用频次最高的手段是隐瞒关联方关系、隐瞒关联交易,科伦药业(002422)、*ST贤成、紫鑫药业(002118)、汉王科技(002362)、新大地、*ST亚星、*ST华科和鲁北化工(600727)等均在其列。其中,紫鑫药业在其2010年年报中隐瞒与7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通过自买自卖、低买高卖来制造业绩,使其2010年营收同比增长151%、净利润增长184%,股价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一年间暴涨300%,在熊市中实现高价增发成功再融资10亿元。关联方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引人注目,鲁北化工在两年年报中隐瞒与关联方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565笔,合计借方发生额22亿元,贷方发生额19亿元;而被证监会于2012年、2013年两度处罚的*ST亚星存在隐瞒关联方关系、隐瞒关联交易、隐瞒关联方的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等多种问题。关联方交易成了“极好的”操纵业绩、利益输送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工具。
第三是重大担保和重大法律诉讼的披露。2012年至今,*ST贤成、*ST亚星、金城造纸、博盈投资及其大股东嘉利恒德、*ST华科、宁波富邦(600768)、西安海星及武昌鱼(600275)等公司均因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重大法律诉讼(有的公司两者兼而有之)而遭受证监会处罚。其中,金城股份(000820)2000年为金城集团提供的15687万元借款担保未经披露,该事项2012年方被证监会处罚,历时12年之久。
低违规成本成病根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舞弊猖獗,存在诸多原因。
违规成本过低是最重要的原因。南纺股份造假事件广受诟病,5年虚构利润3.44亿元仅获证监会50万元处罚,实际连续亏损超过3年却被判不符合退市条件,亦没有被移送司法。2012年至今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26家公司,最高为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ST贤成、新大地和绿大地获此处罚);被警告并罚款的相关责任人194人,罚款人均仅9.67万元,194人中仅11人被处以不同年限的市场禁入(最长为10年,最短3年),另外南纺股份、青海贤成、新大地、万福生科、绿大地和上海宏盛9名主要责任人被判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刑事处罚方面,绿大地因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处以合计1040万元罚款,何学葵等5人被处最长10年有期徒刑,罚款合计155万元;上海宏盛因逃汇罪被罚4000万元,龙长生被处6年有期徒刑。极具讽刺意味的是,通过造假成功上市的绿大地不仅未被退市,还于2012年收到政府补助1307.2万元;2013年被证监会两度惩处的*ST亚星2013年收到1.5亿元的政府补助。
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上市公司大多股权集中,中小投资者弱势;董事会中往往内部董事占大多数,内部人控制空间不小;监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有效监督。这些都是财务信息造假的土壤。
内部控制建设表面化。美国Treadway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将近50%的财务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归咎于公司内部控制失败。美国第一年实行SOX404审计时,14.8%的上市公司被审计发现内控重大缺陷,而我国从2011年至今的3年只有7家公司被出具了8份内控否定意见报告,这不是说我国上市公司的内控水平已经超过了美国,而是说明我国从监管层、审计师和上市公司自身对内控建设的认识还处于初级的追求表面合规的阶段,内控并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强化法治、财报重述
治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急需制度建设到位,尤其是需用重典。
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近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刑事追责效率反而不如十年前的东方电子和银广夏案。
此外,对公司的处罚太轻,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为了保壳而宁愿承受几十万元的罚款而违法。反观美国,《SOX法案》强化了上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对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等。只有将处罚提高到公司高管无法接受的程度才能有效抑制住违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内部完善治理、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监管,并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内控缺陷认定标准,使内控审计报告对缺陷的认定标准能趋于一致。
建立财务报表重述制度。美国的财务报表重述制度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舞弊、严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或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过去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导,一经发现,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有义务予以纠正,重新编制和公布纠正后的财务报表,并详细披露各种舞弊手法或重大差错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便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的舞弊伎俩、会计差错及其影响,评估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管理当局的正直诚信。财务报表重述制度值得中国借鉴和推广,可以使投资者掌握更多的证据,提高对造假者指控的胜诉机率,同时让公众认清造假者的真面目,加大造假者的社会成本。
作者系云南锡业集团风险管理和审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