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封面专题, 封面专题-总59期, 总59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标签:蔡概还
评论:没有评论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以及社会财富的进一步积累,家族慈善信托必将成为我国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中的主流模式和主要特色。当前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本文提出了促进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健康发展的参考建议。
信托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过去没有走进人们的视野是因为社会财富积累不够,人们手中基本上没有多余的钱财需要交给信托管理。但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特别是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居民财富稳定增长,富裕阶层日渐壮大,承载财产传承功能的家族慈善信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日渐兴起。
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7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中国千万元级高净值人士(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在内的个人总资产超过1千万元人民币)的数量约为186万人,比2016年增加14.7万,增长率达8.6%。其中拥有千万可投资资产的高净值人群数量达94.8万;亿元级高净值人士(个人总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人数约为12.1万人,比2016年增加1.2万,增长率达10.5%,其中拥有亿元可投资资产的超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7.1万。预计到2020年,中国居民可投资产总量将高达200万亿元。可以预计,这些巨额财富积累带来的财富保障及传承需求,将促使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未来得到快速的发展。
家族慈善信托是以实现个人或家族等高净值客户的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为目的,代为打理或处置个人或家族财富的一种信托业务活动。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的通知》,在我国首次提出了家族信托的定义,即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该定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二是必须是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受益人应当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三是信托财产金额或者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从境外实践看,家族慈善信托之所以广受青睐,主要在于其架构设计具有破产隔离、专业管理、私密保护、安全保障、税务筹划及家族传承等功能。笔者认为,家族慈善信托的好处,不完全在于保值增值,实则是未雨绸缪,提前对个人或家族财产做出信托安排。正如曾国藩所说的一句话:“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
与慈善紧密结合的家族信托
很多人把家族传承片面理解为财富的传承,其实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财富的传承,二是家族精神的传承。家族传承不仅仅是金钱等物质财富的传承,还有价值观、文化观、道德观和精神的传承,而慈善就是最高境界的家族传承。高净值人群在家族传承的过程中加入慈善元素,不仅可以体现家族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家回馈社会、实现个人心愿、发挥影响力的过程。慈善精神的传承是家族财富传承的最高境界,它是一种创业精神的传承,是一种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对于家族事业的开展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是境外流行的家族财富传承与公益慈善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以及社会财富的进一步积累,家族信托将步入蓬勃发展期,未来嵌入慈善意愿与慈善紧密结合的家族信托,即家族慈善信托,必将成为我国信托公司在家族信托业务中的主流模式和主要特色。
事实上,自《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单家族慈善信托的尝试。2016年9月26日,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的“万向信托—乐淳家族慈善信托”成功备案,这是国内首个家族慈善信托。2017年,中信信托、长安信托等信托公司在家族财富与慈善信托的结合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其中,中信信托与何享健家族合作设立了“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长安信托与民生银行推荐的高净客户合作设立了“长安慈·民生001号慈善信托”,这两单都是将高净值人群的家族财富管理需求与慈善信托相结合的典型代表。
发展家族慈善信托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家族慈善信托,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和公益慈善意愿结合起来,社会中不同人群在发展、资源、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不平衡”问题将得到有效改善。家族慈善信托将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辅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等多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对此,我国积极推动和促进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随着《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规制体系得以确立,但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障碍。
操作规范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数通常超过2人,具有集合信托的特征。其受益人往往不局限于委托人本身,可涉及委托人以外的其他更多的人,本质上属于他益信托,与一般意义上自己投资自己受益的私益信托产品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现实中,因为没有家族信托的专门法规,导致法规适用时被视为私募信托产品,需要按照集合信托计划去加以规范,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建议专门制订家族信托方面的法规制度。
同时,《慈善法》第五章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7条。2017年7月发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但只是确立了慈善信托运作的基本规范,其实施还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指引。对此,建议制订《慈善信托操作指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运作(资金运用及慈善项目实施)、变更、终止及清算等各个环节提供全流程的指导和规范。据了解,目前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在组织起草该指引。
受托人的公信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从抽样调查中发现,个人或家族对信托公司的公信力要求基本包括:破产隔离安排是否能够依法实现、自有实力能否保证家族慈善信托的长久持续管理、专业资产管理能力是否具备、受托管理能否尽职并受到监督约束、信托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以及是否具备设计运作慈善项目的能力等。
目前,我国的家族慈善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专业服务人才十分匮乏,信托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类信托业务,在家族财富传承方案设计方面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同时展业实践和管理经验也还需要不断积累。此外,由于家族财富传承涉及的财产种类多样、条款众多,对管理团队的专业性要求也极高,不仅要有金融方面的专业人士,还要有法律、会计以及慈善项目设计运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信托公司来说,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是促进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关键。由于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传承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家族财产也分为不同类型,使得家族信托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因此,只有组建一个涵盖金融、法律、投资、税务等多领域的核心专家队伍,以客户具体需求为出发点,才能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家族财富管理服务。未来,建议信托公司通过“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或是包含慈善目的的家族信托等模式,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性,帮助客户实现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传承需求,这将是信托公司区别于其他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的独特优势。
实践模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目前,我国的家族慈善信托还处于发展初期,业务模式比较单一。在借鉴国际、国内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业务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与意愿,构建差异化的家族慈善信托业务模式,为客户提供集家族与企业、在岸与离岸、传承与配置于一体的财富传承管理方案。基于此,可对我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发展模式进行大胆设想,探索以下三种模式:
探索模式1: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并联模式。如图1所示,这一模式为在家族慈善信托项下设立一个家族信托、一个慈善信托,两个信托并联排列,单独存在。其中,慈善信托可以解决家族信托中无法解决的慈善需求,慈善信托仍需作为一个独立的信托向相关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探索模式2:家族信托本金/收益成立慈善信托模式。如图2所示,这一模式为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首先设立一单家族信托,同时将家族信托部分本金或收益用于成立慈善信托。
探索模式3:家族信托残值成立慈善信托模式。如图3所示,这一模式为首先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在家族信托到达一定的时间节点且基本完成家族财富传承意愿后,用家族信托账户剩余的残值成立一个慈善信托,在完成家族财富传承之后,延续慈善精神。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
家族信托破产隔离依赖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除了在《信托法》中有相关规定,包括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的自有财产、通常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等外,还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登记将个人或家族设立信托的财产打上“信托”的烙印。信托财产登记后,才能更好地受到《信托法》关于独立性规定的保护,更充分享有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制度优越性。
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虽然可以设立家族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如何将非现金资产装入信托,是目前家族慈善信托一大阻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家族慈善信托业务甚至是整个信托业都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缺乏专门的税收配套政策
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在税务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设立家族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可以慈善信托为例来说明。
《信托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这再次重申了国家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基本立场。为鼓励慈善信托,《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提出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税收优惠。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后减免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存在,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我国并没有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相应规定。
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看似复杂,但可以简单处理。因为法律规定慈善信托的本金和收益不能用于非公益目的,从实现慈善目的的实质来看,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比照慈善捐赠执行。
对家族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不够
根据中信信托《高净值人群慈善行为问卷调查表》统计的结果显示,目前绝大多数的高净值客户排在首位的财富管理目标是财富的保值增值,其次是财富的传承,其中从事慈善行为的占53.33%。在接受调查的高净值客户中,有41.2%的客户愿意拿出1%以上家庭资产来做慈善。调研数据还显示,在曾经从事或有做慈善想法的高净值人士中,有近25%的人表达了以家族名义从事慈善活动的愿望。由此可见,家族慈善信托是我国未来财富管理的方向,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但是家族慈善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高净值人群对它的认识不足,很多人不理解家族慈善信托的功能,不相信通过家族慈善信托这一方式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甚至不知道国内家族慈善信托业务的存在。因此,家族慈善信托在国内的实践难度很大,还需要今后不断加强宣传和普及。
对社会来说,应积极宣传家族慈善,让大众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的传承,更是一种精神的传递。常见的宣传方式中,互联网推广有更多的受众群体,能更加迅速和高效,如微博推荐、微信公众号普及等。长安信托甚至拍摄了我国第一支家族信托主题微电影,这让更多群体看到和了解了家族传承。举行家族慈善信托座谈与研讨也是普及家族慈善信托的一种方式,同业交流可以最高效地帮助解决共性问题,从而促进家族慈善信托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蔡概还为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婷为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本文编辑/谢松燕)
上一篇:孔庆龙:家族财富管理与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与家族二元治理下的三极互动效应
下一篇:赖秀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 助力家族财富管理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