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成:发展金融排斥理论探析政府普惠金融角色新定位

2018年2月9日 (上午9:59)2,276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总51期, 总51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标签:张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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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金融排斥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关键一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有金融排斥理论已经暴露出诸多片面性和局限性,亟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发展。重新定义“金融排斥”概念,丰富金融排斥评价衡量体系、拓展金融排斥对象范围、准确定位政府在破解金融排斥中的职能角色,有利于构建普惠金融发展新格局。

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概念提出至今还不到30年时间,但随着发展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又称“包容性金融”)逐渐成为全球共识,作为普惠金融的“对立面”,金融排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研究兴趣,最终成为金融学界热门研究领域。

尽管目前学术界关于金融排斥的理论观点林林总总,但不难从中总结归纳出两点共识:一是,金融排斥是普惠金融的主要障碍;二是,在金融排斥中,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受伤的总是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本文认为,既有的“金融排斥”理论多有不合时宜之处,已经不足以解释回答某些新的金融现象,亟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关于“金融排斥”概念

“金融排斥”一词早已为学术界所广泛使用,但就其含义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或者权威的定论。1993年,英国金融地理学家Leyshon将“金融排斥”定义为“阻碍贫困阶层及弱势群体进入正规(主流)金融体系的过程”,这是迄今可以考证的关于“金融排斥”概念的最早描述。囿于当时金融发展程度和其本人研究方向,Leyshon侧重于从地理维度界定金融排斥概念,因而这一定义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如此,这一观点还是得到了学术界广泛认可。另有学者从金融消费者视角提出金融排斥概念,如Kempson和Whyley将金融排斥界定为缺乏活期账户、抵押贷款以及储蓄、投资、保险等金融产品。

在我国,有学者对金融排斥定义为: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服务需求者无法以可承受的成本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公平且安全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因而不得不承受短缺,或求助于正规金融体系以外的替代金融渠道的现象或过程。

以上提及和未提及的专家学者对“金融排斥”概念的定义,几乎都“一边倒”地片面认为:金融排斥就是金融机构不容金融消费者。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本文认为,由于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同业竞争日益充分、金融脱媒和直接融资渐成趋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面前的强势地位已经被严重削弱,甚至在某些地区、业务领域和客户群体,由于金融服务严重供过于求,金融机构早已风光不再,正面临严峻的生存考验。

因此,“金融排斥”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概念,过于复杂具象的描述无法使之“与时俱进”“放之四海而皆准”,而应回归简单和“本源”,以使其不因时间空间变化而出现不适性,即应将“金融排斥”简单定义为“金融供需双方之间的不相容”,并将其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金融服务供给者不容需求者,二是金融服务需求者不容供给者,三是前两种情形交集,即金融服务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彼此不相容或称为“相互排斥”。

那么,现实当中,是否存在正规金融机构(主流金融体系)与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之间彼此不相容也就是“相互排斥”情形呢?答案显然也是肯定的:近年来,借助互联网之力,我国“众筹”(众保)业快速发展,以抗癌公社、水滴筹、轻松筹为代表的疾病救助公益众筹平台相继问世,并越来越为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网络众筹的兴起,不仅引发了人们对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去银行”“去金融”的忧虑,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金融服务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相互排斥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形成的巨大金融服务盲区。我们曾对部分“水滴筹”大病筹款人进行跟踪调查,结果发现,这些人身患重病后无一人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同时也没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愿意主动为这些大病患者提供信贷服务,他们对金融机构的心理排斥和金融机构对他们的“条件排斥”是同时存在的,二者之间即是一种“相互排斥”状态。

关于金融排斥类型和对象

金融排斥类型

Kempson和Whyley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金融排斥分为接触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营销排斥和自我排斥五个维度,亦即金融排斥的五种类型。国内学者又将上述五个维度细化为六个维度,即将接触排斥拆分为地理排斥和评估排斥。本文认为,“地理排斥、评估排斥、条件排斥、价格排斥和营销排斥”可统归到“被动排斥”,即“金融服务供给者不容需求者”。具体各维度含义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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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作为国际研究金融排斥的主流评价标准,上述六个维度仍不能完全囊括金融排斥的所有类型。金融排斥还应包括以下两个类型:一是技术排斥,即金融服务供给者采用的金融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和新手段,不被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所认可和接受,导致这一群体被排除在外。金融服务供给者尽管不存在技术排斥的主观故意,但技术排斥对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造成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目前,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或称之为数字排斥(Digital Exclusion),已经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问题,有人称之为继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三大差别”之后的中国“第四大差别”,其存在的普遍性和对社会公平分配的破坏性毋庸置疑。关于技术排斥,频发上演的“存折存废之争”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银行卡较存折显然具有诸多明显优势,取而代之是大势所趋,以至于商业银行纷纷停办存折业务。但本文作者注意到,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众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至今无一家停办存折业务,原因是受年龄、文化程度、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一部分低端客户群体对存折存有较强信任感和依赖感,而一旦取消存折而代之以银行卡,极有可能造成“技术排斥”。

二是质量排斥,即金融机构面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者,在服务态度、效率、供给量等方面实行“双重标准”,结果导致某些处于劣势的金融服务需求者被排除在外。需要说明的是,“质量排斥”与“营销排斥”相近,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厚此薄彼”,而后者则表现为金融服务准入和目标对象选择中的“舍此取彼”,但金融服务供给者实施质量排斥和营销排斥的动机基本一致。现阶段商业银行普遍信奉“二八定律”(20%的优质客户创造80%的利润)并据此进行客户管理,结果导致少数高端客户人群占据大量优质金融服务资源,某些弱势群体难以享受到与之同等的“国民待遇”,金融资源配置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最终形成可怕的“马太效应”。

此外,主动排斥(自我排斥)作为金融排斥的重要评价维度,不能将其简单化为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的“自动放弃”和“心理障碍”,而应对其形成机理加以深入研究。

金融排斥对象

如果上文提到的 “金融排斥”分为三种情形这一观点成立的话,那显然金融排斥的对象也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主流金融体系)——当然,这不是下文讨论的重点。

我国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下简称《规划》),将“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首先纳入“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范围,显然上述6类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官方认可的金融排斥的主要对象。调研发现,除上述6类特殊群体外,还有其他诸多群体被排斥在主流金融体系之外,包括但仍不限于:

一是异地创业人员。受户籍限制,大量异地创业人员难以在所在地获得及时有效的信贷服务。二是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在金融活动中的主动排斥特征表现明显,且常常受到金融机构的营销排斥和质量排斥。三是残疾人和疾病患者。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目前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50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6%,这些人大部分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关于疾病患者,上文已有提及,不再赘述。四是少数民族群众。由于地理排斥和语言文化差异,部分少数民族群众难以获得均等化的金融服务。五是失信人员。据《法制日报》2016年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11月20日,全国法院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76.42万例,其中自然人492.04万人。为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有关部门采取了严厉惩戒措施,其中在贷款方面,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52万余笔,涉及资金58亿余元。本文认为,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有必要,但失信者应当享有重建信用的权力,不能“一次偷窃,终生是贼”。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修复和救助机制,拓展信用修复渠道,帮助失信人改善、修复信用记录,防止失信者“破罐子破摔”,继续实施报复性失信行为。

受篇幅所限,其他金融排斥对象本文不再一一罗列。“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最高理想状态,尽管我国政府已经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但要满足社会所有阶层包括社会夹层人群(例如农民工)金融服务诉求,实现普惠金融服务人群“全覆盖”,恐怕还有很漫长的一段路要走。此外,在金融服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或金融机构为消除金融排斥而对弱势群体实行政策结构性倾斜时,还应兼顾其他群体(非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利益诉求,防止顾此失彼,导致“非帕累托改进”,引发新的金融排斥。

本文认为,金融排斥现象作为金融服务供需双方之间的固有矛盾是长期存在的,可能在某一时间和空间有所缓和,但永远不会消失;金融排斥的表现形式和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持续加强金融排斥问题研究,根据新情况、新变化,适时做出政策调整,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题中之义。

政府在破解金融排斥中的角色定位

基于上述观点,本文认为,破解金融排斥问题,需从金融服务供需两侧同时施策,加强市场撮合,减少单向和双向排斥,增强彼此间吸引力,构建和谐金融。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主动作为,发挥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作用,扮演好两个角色。

一是引导者。一方面,通过政治与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服务供给者减少金融歧视,主动降低准入门槛,转变经营理念,不断将优质金融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并尽可能满足其他群体合理利益诉求,防止群体间对立。另一方面,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引导,大力培育契约精神,提高弱势群体政策利用水平和金融活动参与度,增强弱势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信心和能力,努力使供需双方相向而行、良性互动,最后实现“门当户对”,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得性。当然,对金融服务供给者而言,减少金融排斥并不等于无原则地迁就照顾某些金融服务需求者,这一是不利于金融服务供给者防控风险、降低成本和实现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而且可能造成事与愿违,导致“养贫助懒”,使结果背离发展普惠金融初衷。

二是开路人。消除金融排斥,政府的首要之责是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普惠金融开路奠基,其中包括: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政策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政府统一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等,以此改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打破供需双方之间壁垒,使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有更多机会获得金融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建立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政府在《规划》中提出,“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对此,本文认为,这仍不足以解决我国普惠金融服务领域政策性金融缺位问题。过度依赖商业性金融,难以实现普惠金融政策性目标,应当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普惠金融体系。

发展普惠金融,政府责无旁贷,但也不能包办代替、以行政干预代替市场机制,“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和市场的关系,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市场失灵之处及时显灵,有效发挥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张建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党委副书记,栗耀彪、刘长春、张向辉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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