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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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消费金融转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将是消费金融发展方向。本文探讨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转型态势并指出,对于当前转型阶段的消费金融,必须兴利除弊,既调动其积极作用,又防止其各类风险外溢,要进行科学、有效、细化的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经济增速从两位数的高速发展降低到中高速水平,但经济发展的绝对规模与日俱增,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随之显著提升,消费金融也因此呈现持续繁荣的状态。
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消费金融一般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借贷,使消费者得以不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即可进行消费,并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本息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十分迅猛,据报道,我国居民短期消费贷款每年增长率在20%以上,到2017年末,我国消费贷款余额预计超过5万亿元,未来有可能成长为10万亿元规模的市场。
支撑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爆发性增长的,首先是良好的政策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了扩大消费,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如《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我国消费金融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后,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各成立了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即中银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2012年,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消费信贷,支持扩大内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工作重点。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消费金融的进一步繁荣奠定了政策基础。2013年11月4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扩大消费金融试点城市范围,新增10个试点城市,并相继设立了招联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等7家消费金融机构。2015年6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在原来16个城市的消费金融试点扩展到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及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017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消费金融》(征求意见稿),对23项披露指标做出定义并规范。
在政策的支持鼓励下,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为补充的消费金融供给格局。截至2017年11月,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共有300多家,但其中仅有26家获得消费金融牌照,其中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有22家,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可见一斑。受《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制约,知名的京东白条和蚂蚁花呗尚未取得消费金融的牌照。从牌照来看,消费金融供给侧主要以银行为主导。按广义的消费金融范畴,从消费金融产品的角度看,住房按揭贷款占据着消费金融总额的绝大部分。2015年底的数据显示,我国信用卡信贷余额23400亿元,占我国总体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16.3%。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141800亿元,占我国总体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74.8%。普通消费金融占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内居民整体的消费杠杆水平仍然较低,剔除住房消费信贷之后更低,与美国等国家相差10个百分点以上,消费金融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助推消费金融转型,呈多样化态势
消费金融与居民消费紧密相关。21世纪初我国建立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虽然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较低的居民收入水平,导致我国的居民消费能力不强,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远低于发达国家,制约了消费金融的发展。同时,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的消费信贷供给要求严苛,普及率较低,许多工薪阶层以及绝大部分农民都没有得到过这方面的消费金融服务。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健全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也不断提高,消费金融市场逐步扩大且增长迅速。特别近十几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勃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渗透率的提升,不仅使得居民消费形态发生了重大改变,也给消费金融供给端和需求端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消费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将发生深刻的转变。
首先,网络购物的兴起,不仅改变了居民的消费形态,而且有力地促进了居民消费。网络购物极大地降低了居民消费的成本,居民足不出户即没有任何的交通成本就可以实现购物。网络购物提高了仓储和物流的效率,卖方无须再支付昂贵的房租费用,使得居民购物成本进一步降低。网络购物还省略了诸多传统贸易中的中间商环节,产品可以直接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网购产品价格比之传统渠道优势明显。网购对购物成本的降低,有力促进了消费。截至2015年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0931亿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6%。截至2016年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2316亿元,实际增长10.4%,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54286亿元,增长8.1%。2016年全国网上零售额51556亿元,比上年增长2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率达到12.6%,而2011年,该项占比仅为4.3%,绝对值不到8000亿元。
其次,互联网消费的大幅度提升,为消费金融带来了海量的互联网客户,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消费金融领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网络购物的无边界性使得各种消费品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能够广泛覆盖长尾人群。此外,前文所述网购使购物成本的降低也使得很大一部分长尾人群有了更高的消费能力。基于这两种情况,互联网消费金融也因此得以服务于更为广泛的长尾人群。消费金融的潜在客户群急剧扩大。同时,基于网络形成的消费金融需求更多地集中于电子产品、大件日用消费品等领域。这使得狭义消费金融即不包括房贷和车贷的消费金融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7年3月,我国移动消费金融用户规模达到2.23亿人,同比增长近一倍。消费金融在移动互联网用户渗透率从2016年一季度的8.8%上升到2017年的15.9%。移动互联网用户成为消费金融的重要潜在客户。此外,预计到2017年底,剔除房贷、车贷和信用卡这些传统的消费金融内容,其他类消费金融占比将达到12%,比2011年上升约5个百分点。日常普惠类消费金融的提升,为消费拉动实体经济增长,贡献了更有效率的力量,有力推动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消费金融供给呈现多样化态势。在传统线下消费和消费金融供给的运营状态中,银行占据了主要地位。这固然是由于牌照的因素,但传统消费金融对空间物理网点的需求和资金、放贷技术方面的要求也成为其他机构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门槛。互联网经济的崛起,同样给消费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带来契机。根植于网络的互联网消费产生的消费金融业务机会不再受制于空间物理网点的辐射范围。在线上日常消费品领域,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效率要显著高于传统持牌机构。这是因为,一方面,一些电子产品和日常耐用消费品的消费金融需求过于零散,同样的审批成本投入,房贷和车贷显然能有更大的产出。另一方面,房贷和车贷能够提供较为可靠的抵押征信,而电子产品和日常耐用消费品都不足以作为抵押征信的对象,且零散客户的信用状况更难以掌握。这两个方面对提供消费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恰恰是其优势所在。互联网支付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居民消费乃至线上各类资金流动的数据,基于网购的物流也提供了可靠的物流数据。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由此形成的大数据进行准确的客户画像,大大降低了征信成本。同时审批手续的线上化、智能化,通过对客户资料、消费数据和行为信息等多维数据进行交叉验证,不仅降低了消费金融服务的审批成本,而且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判断更加精准,使得提供小额消费信贷服务变得更加有利可图。消费金融供给由此呈现多样化态势。
加强消费金融政策支持和科学监管
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的推动,为消费金融创造了创新的机会,也为消费金融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互联网双刃剑在消费金融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网购虽然为消费金融带来了海量的客户资源,但是大量对金融没有认知、收入与消费严重不匹配、没有实际还款能力的客户也盲目地卷入消费金融之中,成为不适格的金融消费者,造成还款催收阶段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带来了消费金融供给多元化,从事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但是缺乏有效管制和制度约束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极易异化为网络高利贷。因此,对于当前转型阶段的消费金融,必须兴利除弊,既调动其积极作用,又防止其各类风险外溢,进行科学、有效、细化的监管。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适当加强牌照管理,防止泥沙俱下。互联网推动的消费金融转型过程中,消费金融固然发挥出了刺激消费、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使得大量没有任何金融牌照,也不具备场景、缺乏风控手段的高利贷以“现金贷”的名义混杂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提供方之中,主要依赖畸高利率和暴力催收来牟利。这些不适格机构的参与,既危害投资方的资金安全,也恶化消费金融环境,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当加强牌照管理,防止病从口入,督促消费金融供给方持牌经营有利于改善消费金融环境,提升整个消费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细化监管政策,防止政策“一刀切”。基于前述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消费金融的监管务必不能造成“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局面。必须有针对性地细化消费金融监管政策,在根据消费金融服务能力进行适当牌照管理的同时,加强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行为监管,对消费金融服务中的利率上限、违约费用以及适格消费者选定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既防止风险外溢,又保障消费金融正常良性发展。
第三,构建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当前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出现的乱象的部分原因是一些不适格人群的多头借贷、重复借贷。要破除这一弊病,需要消费金融供给方能够进行金融服务数据的共享,构建覆盖更加全面、及时有效的征信体系,进而杜绝多头借贷、重复借贷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最宜用发展来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乱象,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来加强个人信用评价、信用状况的清晰刻画这样的长效机制来予以消解。
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在消费金融领域出现问题的人群往往是缺乏自制能力又收入不高的年轻人群,或者就是没有收入的学生群体。他们往往缺乏对金融产品的认知,对其中潜在的高利率陷阱往往无法分辨,对个人征信出现问题的后果缺乏足够的敬畏。在这样的人群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尤为必要,要让这些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在陷入债务陷阱之前就意识到风险和后果,有效提高金融消费者辨识能力和自制力。通过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既避免这些弱势群体落入债务陷阱,又使得他们能够掌握金融知识,在未来进行更好的消费。
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消费直接关乎人民的福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除了幼有所养、老有所依,就是人民群众能够获得良好的收入,能够合理地提高消费。合理地应用消费金融工具,能够帮助人民群众在同等收入条件下合理地提高消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平衡的问题,意义十分重大。此外,通过消费金融来拉动消费,同时也是拉动内需、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牵引作用愈加重要。消费金融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在广义消费信贷领域的房地产市场早已得到证明。房地产市场对于房贷的首付比率、利息优惠等因素都极其敏感。房地产等传统领域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方面已经显现疲态之时,新兴的获得互联网支撑的普惠消费金融必将成为助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新的动力之一。推动消费金融转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将是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消费金融毫无疑问的重大发展方向。
(刘勇为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陆琪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