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总43期, 总43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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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尤其是现金贷业务的“野蛮生长”引发监管机构关注。本文分析了现金贷乱象产生的原因,并对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提出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正由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而消费金融是创造消费需求重要的供给侧工具。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此后,监管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释放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宽松政策的支持下,消费金融尤其是现金贷业务迎来了“野蛮生长”,细分市场过度竞争,同时也引发了高利贷化、暴力催收等问题,使得消费金融开始受到监管机构的关注。自2017年4月起,监管开始出手整顿,4月10日和4月14日,《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先后出台,要求各地“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强调对网贷中介结构信息披露、资金来源、利率和暴力催收等问题加强监管。政策风向调整给正在快速发展的现金贷业务带来新的变数。
现金贷乱象的土壤,源于业务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的框架范畴内,现金贷与消费分期相对应,特指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借款程序便捷、期限短、利率高,且还款手段灵活。但现金贷的概念具有广泛的外延,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金融贷款、对标信用卡的现金分期产品、P2P平台的现金借款产品以及三、四线城市中的众多线下贷款产品均属于现金贷的范畴。基于场景的消费分期和无场景的现金分期(即现金贷)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两大业务分支,消费分期内嵌于借款人的消费过程,且属于受托支付,安全性较高,成为互联网金融早期的主流业务模式。而随着主流优质场景的渗透率接近天花板,不受场景制约的现金分期又迎来快速发展期,在此过程中,大多数机构的风控能力缺失被行业的非理性竞争所放大,高息覆盖损失、非法催收减少损失等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一系列乱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从实践中来看,高息、非法催收等问题主要集中于创业型企业中,只有了解问题的根源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乱象的根源——业务模式开始说起。
从消费金融的展业机构来看,主要包括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巨头和创业型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包括P2P、互联网分期公司等)四类。而从业务模式来看,则又可分为预授信模式和新客申请模式两大类,一般而言,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巨头以预授信模式为主,而多数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绝大多数创业型机构则以新客申请模式为主。这两种不同的展业模式,往往就决定了不同的业务驱动力和利率定价水平。
传统金融机构在资金渠道和获客成本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他们普遍采取预授信模式,即预先给用户一个授信额度,然后通过短信、邮件、消息等方式通知用户激活额度。预授信模式主要针对存量用户,基本不存在获客成本;贷款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去搜集用户数据并调试大数据评分模型,优中选优,对信用风险的把控比较到位。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机构拥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和广泛的资金来源,大幅降低了成本。因此,资金渠道和获客成本赋予了他们关键的价格优势。
可见,大规模的存量用户和丰富的数据沉淀是预授信模式的前提,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用户基础庞大,但有效的数据沉淀略显不够,其预授信模式主要用于公务员、国企员工和代发薪用户;而对于巨头而言,如阿里、苏宁、京东等电商巨头和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巨头,可以沉淀出足够的消费数据、社交数据和兴趣数据等,可以通过建立行为评估模型对传统信用评估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从而扩大潜在用户的范围,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上,势头更强。
而对于大量的创业型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而言,缺乏一个雄厚的用户基础,针对存量用户的预授信模式便无从谈起。他们更多地借助新客申请模式进行业务破局,即客户主动提交申请,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决定是否通过以及具体的额度。相比预授信模式,新客申请模式存在较高的获客成本,也通常不具备充足的时间进行用户数据的二次搜集和评分模型的迭代优化。他们需要在很短时间内做出评估决策,很难对信用风险进行充分把控,因而不良率较高,其利率定价水平通常较高,主要通过开拓次级消费信贷领域来获取生存空间。
乱象迭起与监管出手整顿
在新客申请模式下,只要放贷机构不过度追求规模,小步慢跑,逐步去积累用户和沉淀数据,也未尝不可以实现大数据风控模型的动态优化与迭代升级,只是,随着行业风口论的盛行,越来越多的机构涌入现金贷市场。在互联网“快速做大规模”的思维推动下,很多机构忽视了自身的规模,大干快上、规模为王。为了扩大规模,不断降低风控标准,便带来了高不良的问题;为了回收不良,加大贷后催收外包力度,为非法催收和暴力催收提供了土壤;为了覆盖信用成本,又不得不提升贷款利率定价水平,以至于出现了很多模仿国外Payday Loan模式的超短期现金贷平台,平均年化利率高达150%以上。
此外,一系列线下高利贷公司借助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转入线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问题严重性。2016年以来现金贷市场中一部分企业在次级信贷市场上“野蛮生长”,提供畸高的利率,同时产生了极大的信用风险,一系列的风险事件引发舆论和社会关注,使得监管层开始转变态度,着手对行业进行整顿。
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在《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中,首次提出要对现金贷业务进行整理整顿,并喊话网贷平台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首次释放明确的监管信号,引发市场关注。紧接着,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市开展“现金贷”业务清理整顿工作,监管行动正式落地。
《通知》从业务属性的角度提炼了须重点关注的现金贷平台的三大特征:一是利率畸高,但并未规定具体的界限;二是风控基本为零,坏账率高,依靠高息覆盖风险。文件对坏账率达到20%以上的平台进行了着重强调;三是利滚利让借款人陷入负债危机,并指出部分平台依靠非法催收和暴力催收等手段进行不良的催收。在《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中,监管机构对于须重点关注的平台特征做了补充,又增加了“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从借款人的本金中先行扣除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利息等,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显著低于合同借款金额,即所谓的砍头息)、“无抵押期限短”两条。
可见,在业务属性上,基本上将坚持低息模式的银行系现金贷产品和对标银行信用卡定价标准的互金巨头系现金贷产品排除在外,主要聚焦于并不受法律保护的年化利率36%以上的高息平台。在具体的处罚措施中,监管政策着重强调“分类整治”的主旨,按照情节轻重对“现金贷”P2P网贷平台进行分类处置,处置措施包括整改、关停业务和移送公安机关等。
监管政策的潜在影响及现金贷业务的发展模式演变
对于高息平台的整顿有必要,但对于年化利率超过36%的平台也有必要进行分类对待。如上文所述,高息模式根源于展业模式,若展业模式不改变,其获客成本、不良成本等必然居高不下,再考虑到创业机构高企的资金成本(一般年化利率10%左右),便很难从根本上消灭高息模式。另外,高息模式下覆盖的客群以次级类用户为主,在某种程度上较好地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予以重点考虑。
与企业信贷市场类似,我国一直存在双轨制的个人信贷市场。首先,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市场以银行为主,其他持牌机构为辅,利率较低,主要面向优质客户,36%的年化利率是正规金融机构的禁区,但与之相应,大量的高风险的次级信贷用户也是被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其次是所谓的高利贷市场,以大量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等机构为主,年化利率远高于36%,主要面向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次级客群。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大量P2P平台和分期公司进入之前的高利贷市场,以高于36%但远低于高利贷的利率水平成功抢走了原本属于高利贷机构的用户,使得这些次级借款人也可以有尊严地借款、还款。所以,互联网消费金融出现爆发式的增长,大量的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这些机构的现金贷业务满足了次级信贷市场上大量的个体借款需求,同时使得之前违法的高利贷被有效遏制,因而合理监管下的现金贷能够为真正的普惠群体带来实惠和金融的便利。
确实,原本做线下高利贷的机构也开始把业务转移到线上,依旧做着高利贷的业务;更有一些创业机构,也开始打着“普惠金融”的名义继续开展高利贷业务。但可以预期,若对高息贷款模式进行一刀切处理,不仅是诸多现金贷机构受影响,大量次级人群也将再次面临借款难的问题,有些人甚至不得不重新回到民间高利贷中去。
再回到此次现金贷监管政策本身,虽然超过36%的高利率并未违法,却走在了监管狭窄的边缘空间中。一旦监管从严,罚款乃至业务的关停将给这一类的借贷平台毁灭性的打击。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创业型分期公司和P2P平台而言,其业务模式就决定了产品的利率水平必须处在高位,否则便不能覆盖成本,也就不可能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比较考验监管智慧,若一刀切地对高利率模式进行封杀,对这些机构而言无疑灭顶之灾。
确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考虑到过于严苛的政策可能会对这个新兴的行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促进消费升级和推动普惠金融的大势不符,因而需要更加慎重地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第一,对36%的高息进行区别对待。部分机构的现金贷产品年化利率超过了36%,但仍然有其合理性。如何界定合理的监管利率水平,还须通过调研平台经营成本,并通过专家听证会等方法以法律手段做权威的规定。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这些平台覆盖人力成本、不良成本、利率成本的刚性支出,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何为合理的利率、何为高利贷。36%的利率显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例如,很多现金贷机构的资金源于P2P,其利率成本基本在10%以上;行业的不良率普遍高于20%,大量企业覆盖不良的成本较高。由此,资金成本和不良覆盖成本两项相加便已达到30%。加之人力成本、经营成本和适当的盈利要求,预计一家典型的现金贷机构的成本将远高于36%。
第二,应从信息披露等市场化调节手段着手,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年化100%以上的畸高利率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大多数平台都不会公布年化利率,只是公布日息或月还款金额,一些平台甚至打着免息的幌子,通过分期服务费、提前还款费、高额的滞纳金等来变相收取利息。只要信息披露到位,对大多数借款人而言,都会对利率真正高的离谱的贷款产品说不;反过来,在信息披露到位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借款意愿依然强烈,便说明利率仍在市场供需的合理水平内,需要有一定的政策容忍空间。
第三,对于从业机构而言,也要加速进行业务模式转型,强化对大数据风控的应用,变人力驱动为科技驱动,持续降低风控成本。同时,加强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获取更加便宜的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在贷后催收上,加强贷后预警和提前介入,并建立催收外包机构的管理机制,对于有非法催收和暴力催收行为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减少因催收引发的社会事件和舆论风波。唯有如此,才能与行业监管政策合拍,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薛洪言为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陶金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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