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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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博 杨婷
美国的401(k)计划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税收递延优惠及市场化投资运作,其已发展成为美国养老金体系的中流砥柱,也极大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发展。2013年12月,我国财政部、人社部及国税总局发布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本次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版401(k)计划的成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否像401(k)计划一样发展壮大?
2013年12月6日,我国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单位和个人不超工资基数4%以内的企业年金缴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环节的收益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领取企业年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依据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只有企业缴纳部分,在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递延政策出台是否标志中国版的401(k)计划成型?
总体来看,本次税收递延政策出台后,我国企业年在制度架构上与美国401(k)计划基本一致。但从内在条件和构成要素来看,与401(K)计划相差很大。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远远滞后于美国401(k)计划。
第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小,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足。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基数4%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企业缴纳部分在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合计为9%。按照北京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6.2万元计算,可以有5400元享受税收递延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美国401(k)计划中,个人收入的1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企业根据个人缴费进行配比,一般比例在6%以内,两者合计最多达到21%。按照2012年美国社会平均工资4.3万美元计算,可以有9030美元享受税收优惠进入401(k)计划账户。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工基数上限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北京为例,无论个人工资多高,2012年能够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的免税额最多为1.6万元。而2012年美国401(k)计划免税额的上限为1.7万美元。50岁以上的人免税额的上限是2.25万美元。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比例和绝对额都远远大于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正是因为强大的税收递延优惠,才能促使美国401(k)计划获得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美国共有5200多万人参与401(k)计划,占企业雇员的比例接近80%,总资产规模达到3.5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约22%,成为雇员退休后主要的收入来源。
从我国来看,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截至2013年中,我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数为1957万人,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总资产为5366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比重为1%。
第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限制较多,保障增值效果不明显,也难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首先,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较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比例不得超过30%,因此近年来投资收益波动较大。美国401(k)计划资金可广泛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投资于股票市场资金最多,占比长期在60%左右。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每个企业都必须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不便;而且同时设立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角色职能有重叠。而美国401(K)计划投资运作体制灵活,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设立一个计划管理人角色,不单设账户管理人角色。受托人可以自己投资或者交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
最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个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接受程度还不高,长期机构投资者缺乏,资本市场自身也存在缺陷,各种中介组织也不完善。结果是企业年金计划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资本市场也无法获得企业年金长期资金支持。
第三,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决策权有限。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委托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个人投资选择权有限。在企业年金方面走在前列的联想集团,也只根据员工年龄,提供积极和稳健两种投资产品组合。个人缺乏投资选择权在年金资产规模较小时候不存在太多问题,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发展壮大,必须逐步赋予个人一定投资选择权。
美国401(k)计划中,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过多的“受托人责任”,普遍把投资决策权交给雇员个人。
此外,美国401(k)计划参加者在更换工作时,可以将账户余额转移至新企业,也可以将账户资金转至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更换工作时,可携带性较差。
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建议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水平,为企业年金发展腾出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力度;三是完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及其配套体制。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清华金融评论》第8期文章《税收递延后的企业年金就是中国版的401(k)计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