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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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杨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从需求层面给金融发展与演变带来深刻影响。本文在分析了新技术影响金融的路径,并介绍了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的演变过程后,建议从技术角度入手,着重推动新型金融风险管理的优化。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从需求层面给金融发展与演变带来深刻影响。金融科技对于提升金融活动效率、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的作用是巨大的,展望未来,只有理性、谨慎、客观认识和应对金融科技变革,才能实现“金融与美好社会”愿景。
新技术影响金融的主要路径
从新经济到新金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初答记者问时指出,“新经济的覆盖面和内涵是很广泛的,它涉及一、二、三产业”。虽然新经济的范畴和边界并不泾渭分明,但其本质上与新技术变革是密不可分的。
首先,是新的资源配置模式。进入新世纪之后,当互联网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着经济与社会组织结构,并且影响信息采集、处理、交换时,便带来了新的资源配置模式。
其次,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新技术是重要的源泉,并且通过促进组织创新、专业化和生产创新等,能够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再者,信息化带来产业结构转型,可能会逐渐改变原有的生产架构与企业边界,从大规模生产时代转向小规模、网络分工、智能便捷的经济形态。
此外,新技术通过促进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探索,可以带来全新的消费与就业场景,间接增进国民福利。最后,技术变革与制度摩擦调整是融合在一起的,公开透明的信息化趋势,也有助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
我们看到,实体部门与金融部门始终是彼此依托的,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从需求层面给金融发展与演变带来深刻影响。例如,与大工业时代的金融需求相称,需要有大银行、资本市场大规模IPO的有效支持;而当分工模式变得日益多元化,“小而美”的产业与企业成为主流之时,也需要金融服务变得更加灵活多样。
对金融要素的直接冲击
除了从新经济传导至金融的外生动力,新技术也可能直接给金融带来变革的内生动力。不论是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这些信息技术,还是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烧脑”的综合技术,都可能直接影响金融活动的实现过程。例如,我们知道传统金融部门之所以需要专业化的中间服务,就是有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搜寻成本、匹配效率、交易费用、规模经济等问题。而各类新技术不仅可以更有效地解决这些制约,提高效率并使风险可控,而且可能带来分布式交易机制的新挑战。
实际上,分布式技术已经进行过多年探索,也体现出一些比较优势,如:(1)经济性,微处理机提供了比大型主机更好的性能价格比;(2)速度,分布式系统中的计算能力比单个大型主机更强;(3)固有的分布性,一些应用涉及到空间上分散的机器;(4)可靠性,如果一个机器崩溃,整个系统还可以运转;(5)渐增式的增长方式,计算能力可以逐渐有所增加。可以见到,类似于区块链的分布式技术在金融领域有所应用,并非凭空发生的,而是经历了长期的技术积累,并且真正有可能重构现有金融体系。
归纳来看,形成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金融文化等。可以发现,新技术与这些要素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融合,很多目前看到的金融创新热点,实际上自20世纪末的信息经济飞跃时代就已经呈现出萌芽。网络银行、智能投顾、高频交易、在金融监管中运用科技手段(RegTech)、信息化支撑的共享经济理念等,无一不体现出新金融已不可否认的技术驱动型创新特征。
从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的演变
科技金融的逻辑思路
所谓产融结合,也就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在互联网时代逐渐呈现新特点,既有大规模产融结合制造出新产融集团,也有小规模产融结合带来的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如产业链金融。
就传统科技金融来看,主要是指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众所周知,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由于高科技企业通常是高风险的产业,同时融资需求比较大,因此,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由此来看,过去在看待科技与金融的关系时,更多考虑的是金融对科技的支持,而且对科技融资活动更加关注。之所以强调科技金融的特殊性,无非是因为与其他产业金融有一定差异性,不仅大规模科技创新需要金融资本的特殊支持,而且由于中小科技企业缺乏抵押品、科技创新风险高等,更需要多层次金融市场的保障。就广义看,科技金融一是强调政府主导建立基金或者母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企业,二是多样化的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包括科技贷款、科技担保、股权投资、科技股权融资、科技保险以及科技租赁等。
可以看到,科技金融的局限性在于尚未真正发掘技术的内在特质,也没有把科技与金融真正互动融合在一起。金融在支持科技产业发展中,对于科技本身的介入十分有限,更多是在项目评价和风险评估方面有所考虑。
金融科技的功能重构
金融科技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产融结合,一方面,强调了科技全面应用于金融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则是科技自身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全新金融模式的探索。
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货币、资金融通与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提供、激励约束等。其中,新技术对于这些功能都带来不容忽视的冲击和影响。在货币层面,电子货币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已经成为宏观经济理论和新货币经济学的“难点”和“焦点”,基于分布式规则的数字货币,更是与原有货币体系产生了“兼容困境”。在资金融通与资源配置层面,传统金融组织的“互联网+”迅速推进,不断达到便捷智能的极致,如2016年4月上线的Atom,是英国第一家基于手机应用程序(APP)的数字银行,完全没有物理网点和个人计算机(PC)网站,并且获得了英国审慎监管局的银行全牌照,也有个人对个人(P2P)网贷、网络众筹等新金融中介的“风雨波折”。基于支付清算层面看,移动支付已经成为金融功能重整、网络经济架构的重要载体,清算结算效率的提升也有助于改善国内生产总值(GDP)内涵。从风险管理层面看,无论是监管层面、行业层面还是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层面,新技术的应用无处不在。在信息管理层面,大数据征信的兴起直接改变了金融交易的格局,而且对市场定价机制带来复杂影响。
由此来看,从金融科技视角来看,新技术已经贯穿于整个金融产业链之中,不仅带来了全新的金融运作模式,而且反过来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金融“应用场景”和“试验田”,从而有助于同步推进科技产业发展与科技金融创新。
从金融服务商到数据服务商
在新技术引领经济社会变革的时代,所谓“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其本质都可以归纳为一点,即金融服务商与数据服务商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从根本上看,金融业就是处理信息数据的行业,但这些信息属于特殊的专有数据,但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开始重构专有数据处理方式,并且也广泛涉及非专有数据,以此辅助主干业务;与此同时,信息数据类企业由于掌握了大量的非结构化信息,这些数据又对于解决金融交易中的程序及效率具有意义,因此容易通过诸多监管“不确定”领域介入到金融活动中。
就后者来看,除了公众所关注的信息中介型金融平台之外,还有电商为代表的实体企业,开始依托牌照或商业信用、民间金融,而拓展到金融业务中。比如,国内的东方财富网过去只是一个股市信息交流网站,近两年逐渐成为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金融交易平台,传统的金融渠道业务大量被其所替代。再例如,2014年5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发报告探讨数据服务商的不透明。因为传统征信机构的产品应用受到严格监管,数据服务商采集信息范围名义上更广,理应主要用于非金融场景,但是二者的边界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清晰,因此在美国也出现数据服务商违规介入征信的情况。
就前者来看,近期英国银行业的数据开放可作为典型案例。本着面向大数据时代的开放思维,英国政府承诺与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一起,推动银行业数据开放的标准建设。2015年,英国财政部引导成立了开放银行工作小组,以尝试使用银行数据,来帮助人们交易、存款、借贷以及投资。该工作小组认为,产品和服务信息等银行内部数据,理应作为开放的数据用于客户服务,例如便于顾客利用比较工具从金融业务中获得更多好处。目前,工作组已出台了开放银行的标准,用来指导数据所有者和访问者如何创建、共享和使用开放银行数据。并且呼吁在2016年底前,设计出针对开放式银行业应用程序接口的“便捷产品”,在2018年初加入个人客户交易数据,至2019年扩大到企业客户和交易数据。开放银行标准框架旨在建立一套公开的标准、工具、技术以及流程,从而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和效率,并激励其创新。该标准推荐银行业应当存在一套开放应用程序接口(APIs),以实现开放数据的开放访问和私有数据的共享访问。当然,这并不意味任意数据都需要开放,而是指API本身的技术和标准是开放,能否通过API来访问数据,需要获得数据拥有者(个人或企业)的授权。
客观来看,银行历史数据的共享将改善用户的银行体验。能用来构建有用的应用程序和资源,进而满足人们各自的需求。对于客户而言,得以访问自己的银行数据,意味其能够更好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并更好管理自身的资产,还能够更容易地寻找抵押贷款;对于银行,可以寻找与新产品匹配的客户;对于银行之外的贷款机构,可以借助银行数据优势来开展业务;企业也可以与他们的会计师共享数据,小型商家能够在财务管理方面节省时间;监管部门可以监控多重账户,有效推动反洗钱等任务。
总的来看,金融科技的核心是金融业信息数据处理方式的全面重构,在此过程中,过去泾渭分明的金融部门边界变得模糊,无论是传统金融组织的平台化和开放式发展,还是电商企业、数据企业和科技企业的“准金融活动”,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面临挑战与前景展望
根据上述分析,金融科技对于提升金融活动效率、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的作用是巨大的,其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风险与不确定性。实际上,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其对于资本市场带来的复杂效果早已引起各方重视,如美国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就是典型“双刃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金融规则“缺损”的市场中,金融技术更可能成为避开监管和助推泡沫的手段。
对此,需要深入研究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风险变化,从“模糊,拍脑袋”,到量化分析与“精准定位”,其中根据新技术对不同金融功能的融入,分析哪些是传统风险的延续,哪些是新型风险的体现。当然从风险影响程度来看,过去的系统性风险关注视角,更多是“大而不倒”的机构,而在互联网时代,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网络效应,也要考虑“网而不倒”问题。就非系统性风险看,需关注不同参与者制造的风险,以及各方面对的风险,其中有面向个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面向金融科技平台的风险识别,面向企业层面的风险防范,如非法集资、财务管理风险等。
为了更好地为金融科技发展“保驾护航”,风险既然是各方最担忧的,那么可以从技术角度入手,首先着重推动新型金融风险管理的优化。一是从监管层面看,充分引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及时掌控和监测、监督、应对风险;二是从行业看,可利用新技术实现信息透明,优化机构或平台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三是从产品看,可以在保险、担保等风险管理产品中积极引入技术支撑。需要强调的是,新技术可以应用于各类互联网时代金融风险短期治理,但是更需要构建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在稳定器”。
回顾历史,人们一直在努力利用新技术来解决金融活动中的“百慕大三角”,也有人试图运用技术优势或“技术幻觉”来获取超额利润。展望未来,只有理性、谨慎、客观地认识和应对金融科技变革,才能使其成为实现罗伯特·希勒心目中“金融与美好社会”的“普罗米修斯之火”,而非“潘多拉之盒”。
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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