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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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龙门资本董事总经理朱丽洁、龙门资本投资者关系总监洪正阳
并购,尤其是跨境并购,不总是一场你情我愿的婚姻,其中磕磕绊绊,有人使奸使诈,有人台前抬价,有人背后捅刀,最后可能还有监管当局亮红灯。总之,一路上大鬼小鬼,一个比一个难缠。
我们长期在华尔街为中国公司在美收购并购业务提供咨询服务,最近一年多来,向我们咨询并购项目信息、要求并购代理服务的公司明显增多,我们也切实感受到不少公司在面对并购这个宏大主题时,往往只知道大体的框架和流程,但对于那些最容易遇上“鬼打墙”的细节,却知之甚少。这就是我们的并购咨询团队撰写这篇文章的出发点。
4. 买过去而不买将来
中招指数:★★★☆☆
伤害指数:★★★☆☆
【魔鬼】“买过去而不买将来”是部分中国企业“心理病态”的外在体现,它主要反映在中国企业对海外品牌,尤其是对著名品牌的迷恋。这一部分是由于媒体炒作,一部分是由于企业管理层在决策时候的不理性。未充分考虑并购之后的资源整合,就以高价买入国外品牌,以期获得品牌溢价和更高的市场认可度,往往在运营中会吃闷亏。而从并购标的企业本身来说,愿意出售资产和品牌的背后动因往往是因为资产已经不值钱了,或者是在公司转型过程已经不再需要。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几家中国巨头在海外并购过程中,同时遇上了“买过去而不买将来”的魔鬼。
【案例】汤姆逊(Thomson)公司是法国最大的国有企业,曾多年占据着全球彩电业霸主位置,而汤姆逊花了上千万美元开发出的数字光显电视,深深的打动了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2004年,TCL和汤姆逊终于走到了一起,合资组建TCL汤姆逊电子有限公司,这家简称为TTE的公司,在全球拥有10家工厂、5个研发中心、两万九千名雇员,TCL也由此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彩电企业。2005年,TCL与汤姆逊彩电业务的合并刚完成,传统彩电在欧洲商场就突然卖不动了,在李东生飞赴欧洲与汤姆逊进行并购谈判时,日韩企业主导开发的液晶平板电视,让汤姆逊的彩电技术迅速变成了明日黄花。李东生自己对这笔失败的跨国并购的教训总结,第一点就是“ TCL未能抵制住进入全球彩电业前三的诱惑,太急于求成,匆忙下决定,以至于对风险估计不足。”
TCL看中的是汤姆逊所代表的传统彩电的市场份额、生产能力和品牌价值,但TCL却忽略了彩电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只看到了过去,忽视了未来。
【见招拆招】考验管理层智慧和决策
“买过去而不买未来”并非是一个容易让人就范的魔鬼,要避开它,考验的是公司管理层的智慧和决策。其实公司管理层所面对的问题和“赢家诅咒”类似,就是如何能够冷静把并购成本和并购整合完成之后公司能获得的收益进行一个前瞻性的对比。从操作上来说,任何理性的决策需要建立在翔实可靠的尽职调查以及管理层对市场和行业趋势的判断之上。换句话说,在前期投入的时间和财务成本越大,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的可能性就越高,到后期吃亏的风险就越小。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只是面对“大品牌”和“历史光环”的诱惑,许多企业往往对基本逻辑视而不见。
5. 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材料】
中招指数:★☆☆☆☆
伤害指数:★★★★★
【魔鬼】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中美跨国并购中破坏力最强、最能以预测的“魔鬼”,也是许多著名并购案中途折戟的地方。该委员会是一家由美国财政部长负责的机构间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各主要执行部门和机构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将会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行业或企业的交易。认定一笔并购交易是否需要审查和干涉,CFIUS需要确认这笔并购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CFIUS需要确认,一笔并购交易会导致美国企业被 “控制”,这里的“控制”基本上是指持有指挥或决定影响业务经营的重大事务的权力。例如,任命或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新的业务范围和掌管公司财务等都属于“控制”。控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补充协议和不成比例的表决权都可以导致少数股权持有人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一般来说,如果表决权股票少于10%,且目的只是为了进行消极投资,投资方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已取得“控制权”。
第二,CFIUS需要确认,这种“控制”会涉及提供直接或间接有利于美国国家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的美国企业。另外,收购人如果受外国政府控制,则收购人的身份也是尤其需要考虑的因素。至于哪些行业、行为、地点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CFIUS虽无详尽说明,但在《国会年度报告》中给出了一些指导,认为如果交易会导致外资对以下类型公司的控制,则交易也会导致国家安全问题:
1. 公司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或“能源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提取、生成、传输和分配”。
2. 公司靠近美国认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某些场所或设施,如军事设施、船坞或风电场。
3. 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暴露国家安全漏洞,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问题。
4. 公司生产的某些类型的先进技术可用于保卫或损害国家安全,包括同时具有商业和军事应用价值的技术,或者涉及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技术。
如果CFIUS确认一笔收购符合上述“控制权”和“国家安全”两个条件,那么这个跨境投资中的“大鬼”就将开始在财务和时间成本上对并购方进行漫长的折磨:
如果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者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后确定已经不存在没有解决的安全问题,则交易具备进入“安全港”(safe harbor)的资格。在符合安全港条款以及任何缓解协议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设定的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不会被叫停和禁止。这种情况下,算是有惊无险,交易将不受政府部门干涉。
但是,当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向总统建议叫停或者禁止该交易,请求总统针对该交易做出决定,或者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建议总统叫停或禁止该交易时,CFIUS会向总统发出一份报告,请求总统就阻止还是放行该交易做出决定。然而,交易各方通常会主动撤回交易通知,而不去冒险被总统叫停或禁止。
信息来源: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2014年国会报告
由于规避和应对CFIUS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这里试举一成一败两例:
【案例1】
双汇集团2013年对全球最大生猪屠宰商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Smithfield Foods)进行的47亿美元收购,是一次成功经过CFIUS审查并完成交易的中美跨境并购案。在并购之初,双汇和它的并购团队提前意识到了,这笔并购案或许会引起CFIUS的关注,因此,在达成交易之前向CFIUS发出了通知。虽然生猪屠宰和加工行业并非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业,但或许是由于交易规模和双方的市场地位, CFIUS对这笔并购交易进行了审核。CFIUS对这件并购案的政治背景进行了45天的调查,包括食品安全可能以何种方式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以及中国政府在该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交易各方表示该交易没有导致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的管理层和职工队伍发生重大变化。另外,因为该并购是受中国不断增加的猪肉需求驱动的,并且该交易并没有增加史密斯菲尔德食品公司(世界最大的猪肉生产商)产品在美国猪肉市场的份额,所以该交易没有导致反垄断调查。最后,CFIUS对该交易放行,没有附加其他条件。可见,主动向CFIUS报备,既表明了交易方和CFIUS合作的良好愿望,也提升了CFIUS对外国投资方的信任,有助于当前和未来交易的审批通过。
【案例2】
在有些并购案中,并购各方并不认为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因而并未主动与CFIUS沟通,向CFIUS提交交易通知,但CFIUS事后发现相关交易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因为进行回溯审查,最终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比如,华为在2010年斥资200万美元收购3Leaf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聘用该公司十余名员工。由于交易金额小,且并非对公司本身的整体收购,因为交易各方并未向CFIUS提交通知。然而半年后,CFIUS对此交易进行了回溯调查,并最终认定其危害了国家安全。最终,华为不得不剥离3Leaf资产。
【见招拆招】
1. 未雨绸缪,主动向CFIUS申报。并购有关各方应携手合作,尽早向 CFIUS 提交通知。由于起草一份提交给 CFIUS 的详细而完整的联合自愿通知书,通常需要几周时间,因此,任何受管辖交易的双方应在制定交易交割时间表时,将这段时间考虑进去。另外,有些企业可能担心商业信息会因此被泄露出去,然而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披露给 CFIUS 的信息被视为保密信息,不会被披露。
2. 投石问路,在正式向CFIUS申报之前,提交一份草案。交易各方可以在正式向CFIUS申报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一份申报草案(Draft Notice),向CFIUS提供尽可能细致的交易情况和细节,以帮助CFIUS理解交易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避免延长正式审查的时间。
3. 注重细节,在提交材料之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审批风险的不必要信息。比如,法律要求交易方提供企业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但并未明文规定简历中必须罗列兼任的政治职务。因此高管的非商业职务和党派信息最好不要出现在公司官方网站中,以免引起误解。另外,由于公司治理文化的差别,CFIUS有时无法理解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如果CFIUS征询相关信息,交易方一方面应该如实作答,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机会向CFIUS解释企业是如何实行经营与党务分离的。
4. 保障舆论,对于潜在的公关和舆论风险,要及早进行准备和应对。一般来说,任何可能造成当地就业机会流失、当地税收来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并购行为,都可能受到来自当地舆论、政府、民众、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的阻挠和抗议。比如,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能源公司Unocal,正是由于美国国会和公众抵制而失败。时隔8年,中海油汲取上次交易的教训,中海油出色地完成美国政府和公众公关工作,成功完成了对尼克森(Nexen)的收购。雇佣美国有相关经验的金融服务机构和公关公司,将能够帮助企业在交易之初就明确潜在的公关和舆论风险,并制定对应的舆论营造计划和危机公关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