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专题特稿】债转股的基本理论与核心要点

2016年4月5日 (下午3:39)938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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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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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王剑

近期,多位高层人士在不同场合提及正在研究银行债转股,使债转股这种债务处置方式重新受到公众关注。但由于上一轮使用债转股已是十多年前,时隔久远,在后来的经济快速发展期中,债转股仅零星采用,可谓沉寂多年,因此社会各界对债转股的认识并不清晰,其中也夹杂着误解与担忧。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厘清债转股的基本概念,并结合我国最新的经济金融实际情况,给出重新实施债转股的操作建议。

债转股分析的基本框架

由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实施过一轮债转股,因此已具备一定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供参考。1999年,时任建设银行行长的周小川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9月)上发表《关于债转股的几个问题》一文(为作者1999年9月对人民银行研究生院博士生的专题讲课记录整理而成),对债转股作出了全面的阐述。

该文主要阐述了以下四方面问题:

第一,从国际上通行的实践谈债转股的实质性概念、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的动机以及债转股的正规运作方式。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对债转股的实质性概念作出界定,将其明确界定为银行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是一种在其他方式失效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介入借款企业的公司治理,从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的方式。这一界定是我们后续分析债转股问题时不能偏离的根本。

第二,在中国具体国情下进行债转股的考虑、动机以及相关的其他问题。这一部分中,作者主要阐释了在我国当时国情下,债转股主要是为了针对企业资本金不足问题而作出的一种应对举措。当时,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注资不足问题,“注资不足综合症”严重,公司治理较差。而债转股将银行作为股东引入,弥补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这是债转股能够取得成效的核心逻辑。而如今,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比当时要改善许多,但仍不完美,因此债转股仍有适用的空间,并且有可能借助其推动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第三,债转股的实施,重新提出了对银行体制改革的思考。作者用这一部分来探讨债转股所需要的银行体制,主要是一些具体、实务的问题。比如,持股业务与银行的贷款主业之间如何设置防火墙,以及银行用什么资金去对接所持的股权资产。但时至今日,银行体制改革和综合化经营均已有了大幅推进,作者当时所提的问题已有较好解决方案。

第四,债转股运作中需要防止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至今未有终极解决方案。作者在这一部分提出一些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我们将其彻底解决是不现实的。但不能因噎废食,只能在尽可能建立健全有关业务规则、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将道德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使债转股的收益最大化。

综上,作者的该文结合当时理论、实践两方面的阶段性成果,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债转股的方方面面。我们认为,该文的分析框架较为全面,能够继续沿用至今,只是我们需要将某些涉及的变量加以更新。因此,沿袭该分析框架,我们对债转股作出有关分析。

银行债转股基本概念

从本质上而言,银行对借款企业实施债转股,是一种债务处置方式,并且基本上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这是我们对债转股概念最根本性的认知,原则上不宜偏离。

当然,未来也不排除出现其他带有债转股性质的新兴业务,比如对高新企业的投贷联动等,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另外,股权质押贷款发生违约时,银行依法执行质押物,也会被动持有企业股权(并将尽快卖出),这是一种执行贷款质押物的行为,也不是我们这次所讨论的债转股。

银行向借款企业投放信贷,赚取利息和其他服务收入,到期收回本金,这是其主营业务。因此,银行起初并无持股动机,只有当企业出现债务违约,无法按期支付本息,甚至严重拖欠,并且其他处置措施均告失效的情况下,银行才会不得不实施债转股,强势介入企业治理。因此,债转股是一种银行通过介入企业治理来改善企业经营,从而尽可能回收现金的债务处置行为。

银行实施债转股的决策

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将企业违约按严重程度依次划分,而银行也需要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一般拖欠:借款企业经营基本正常,但因为疏忽或暂时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不能按时偿付本息。这种情况下,银行一般通过电话提醒、上门催讨等方式及时催收。这些措施均不会对企业造成重组。

(2)严重拖欠:借款企业经营已有明显问题,银行一般催收已无效,则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比如处置抵押品、追索担保、冻结账户、起诉等。这些措施由于部分改变了企业的资产或权利关系,所以有一定重组成分(称为物理重组,即不大幅改变债务情况,更不改变公司治理),对企业经营有一定影响,但不至于严重危及企业存亡。

(3)经营恶化:企业经营恶化后,银行意识到全额收回本息已不现实,于是在强制清收与债务重组间取舍,倾向现金回收比率更高者。一般来说,若重组能够成功实施,其现金回收比率往往高于强制清收,且能够维续企业经营。债务重组一般包括债务展期、减免、更改条款等手段。重组中也可能会引进其他新股东。银行仍然是债权人,但对企业经营已有更高话语权。

(4)债务重组协议无法顺利达成:如若因种种原因,各方无法顺利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则需要银行更加强势介入重组,争取更大话语权,强制债务重组方案的实施。可能的原因包括企业抵制、财务管理或公司治理极其混乱、其他因素干预、无新股东愿意介入等。这时,银行才不得不实施债转股,转变为股东身份,大幅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结构,开始更大程度干预企业经营,合理调整企业业务、人员、财产等,尽可能使企业经营情况好转,从而使现金回收率达到最优。这里就引出了债转股所针对的症结,是企业本身在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重大缺陷,从而通过新股东强势介入,力挽颓势。

(5)任何重组均告失败:如果企业经营如此之糟糕,使前述债务重组几乎不可能成功,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致使任何前述重组均告失败,银行将不得不实施破产起诉。起诉后,视企业情况,毫无希望的企业则拍卖清算收回资金,而仍有重组可能的企业,则以债权人委员会完全替代股东,夺取100%经营权,推进重组,为企业维续经营尝试最后的努力。

上述五个阶段是企业经营恶化严重程度的排序,也是银行介入企业重组程度的排序,并且越往后现金回收率越低。因此,理性的银行均是前一阶段措施失效之后,才被迫下移到下一阶段。从这一逻辑角度而言,债转股是银行面对经营恶化、债务违约的借款企业,因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各方未能达成有效债务重组方案后,所不得不深度介入企业,强制推进重组。

所以,为使债转股充分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保障银行根据不良个案情况自主选择不良处置方式,同时也保障各方的市场化参与权,而不能不顾不良个案实际,违反经济规律,强制推行债转股或强制阻挠债转股。

公司治理结构重组的逻辑

基于上述基本理论,相比普通的债务重组(即银行仍然是债权人),债转股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结构的重组,银行以股东身份强势介入,推进重组。银行实施债转股后若能改善企业经营,才能证明债转股是有效的。因此,这里必须回答的问题便是:为何原有股东未能经营好的企业,而由银行充当股东后,可能有效改善?

显然,银行有其优势,但决不会比企业股东更具备经营企业的专业技能。因此,原先股东经营不好企业,并非是因为专业水平不足,而是因为公司治理方面的重大缺陷,最为典型的是“注资不足综合症”(under-capitalization syndrome)。该综合症有以下表现:

(1)薄弱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大部分资金来源是负债,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很少,必然影响公司治理,甚至毫无公司治理可言。

(2)内部人控制(insider’scontrol)。股东及董事会相对弱势,对企业毫无控制,管理层高度控制企业,经营决策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往往出现过度投资、多元投资等不经济的扩张行为。

(3)预算软约束导致风险偏好极高。债权人出资比例大,但约束力却不足,导致管理层投资风险偏好极高,投机性较强,投资成功则享受回报,投资失效也无关紧要。

所以,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资本金不足的企业(即使不考虑财务负担问题)经营决策会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最后导致严重经营恶化。因此,债转股把银行作为一名股东引进,并强势介入企业经营,可以弥补“注资不足综合症”,从而改善企业经营。

因此,对“注资不足综合症”对症下药,是银行债转股的主要功能。

在上一轮债转股推行时期,适逢国企改革,当时很多国企均有不同程度的“注资不足综合症”。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大有改进,“注资不足综合症”的普遍性会下降,但仍然会在某些情况下出现资本严重不足的企业,包括:

(1)经济高峰期过度投资导致过度负债。此前我国经历了高达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尤其在2007年左右、2010年左右的这两个高峰期,企业对经济前景过度乐观,加大投资力度,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负债,而且银行信贷占其较大比重。此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

(2)经济周期下行导致债务压力加大。我国近年来经济增速持续下行,从2010年的10%左右,降至2015年的不足7%,经济结构转型加快,这导致很多前期投资沦为过剩产能、落后产能,其投资回报不能覆盖财务成本,债务压力持续扩大。

(3)经营亏损导致资产负债率被动上升。企业陆续出现亏损后,资本金不断侵蚀,资产负债率被动上升。

此时,就会开始出现“注资不足综合症”,包括投机性行为出现等,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会严重阻碍企业经营的改善。因此,需实施重组。而若重组难以推进,就有必要实施通过债转股,强制推进重组。

此外,某些国有企业即使注资是充足的,也仍有可能出现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比如常见的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产业不合理布局、财务软约束、过度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债转股仍有实际操作意义,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从而成为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转股实施的有关建议

前文的基本理论部分,将债转股定位为银行处置不良债权的一种方式。但考虑到银行主业毕竟是债权投资(发放贷款),股权投资风险更高,且流动性不高,与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不符。因此,在实施层面需有妥善安排。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股权持有主体选择:可选的主体包括银行自身、银行的专业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前一般先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收购债权,然后再实施债转股。这种做法符合分业经营的监管原则,而债转股本身就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许业务之一。但是,由于目前不良资产总量较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整体资本实力仍然较弱,尚无能力充分消化处置全行业不良资产。这种局面还导致了不良资产转让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价格持续下行,银行亏损过大,也影响其转让积极性。因此,银行自行处置的任务加重,需要考虑以自身或其专业子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实施债转股。该方案的优势是可继续沿袭银行对企业的信息优势和紧密关系,有利于方案推行。在有关规定得到修订之前,由银行的专业子公司持股,实施债转股。

(2)股票种类的选择:实施债转股,可以转成普通股,也可转成优先股,具体可视借款企业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普通股拥有最完整的股东权利,而优先股是让渡部分股东权利,换回一定的固定股息回报。因此,如果企业经营情况尚可,只是资金周转困难,不用银行深度干预(或者银行的干预并不利于企业长期经营),则可以先转为优先股,但可以保留在约定情况下转成普通股或取回经营权的权利。而如果企业情况严重,不加干预很难重组,则可直接转为普通股,全面履行出资人权责,推进重组方案。

(3)对接资金的安排: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其次还有同业负债、发行债券、资本金等,其中存款占比最大,当然也是投放信贷的主要资金来源。鉴于存款资金对安全性要求极高,贷款转股权后,再由其对接并不妥当。因此,替代方案包括:由专业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或杠杆资金对接股权,与母行实现风险隔离;或者由银行或专业子公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对接,甚至可以证券化,以股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类似REITs),出售给各类投资者。

(4)对银行持股期间的激励与约束:银行也并非万能,由其充当股东改善企业经营,仍然面临新问题。一方面,要激励银行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出资人义务,切实帮助企业改善经营,从而保障自己的现金回收。这取决于银行自己的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换言之,“打铁还需自身硬”。具体地,银行(或专业子公司)内部要设置专门的股权管理部门,有专人派驻企业任董事。另一方面,银行债转股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收回现金,并非长期投资,而是“阶段性持股”,因此,由其做出的企业经营决策,可能与企业长期目标并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出现在现金回收任务基本完成后,其决策出现短期化倾向。因此,可尝试引进其他股东,突破银行的“一股独大”,或者如前文所述,让银行持有优先股,限制其经营权,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均衡。

(5)股权退出方式:主要方面是转让、企业回购股权、上市等。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日益成熟,股权退出方式已较多元。一般情况下,银行债转股是“阶段性持股”,并视现金回收情况择机退出持股。在企业经营超预期改善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银行继续持股一段时间,适度获取超额回报,但严控长期投资,偏离银行主业。细节可在重组方案中约定。

此外,债转股参与方众多,需要多个政府部门配合,尤其是司法、税务等部门。债转股还需要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拍卖等专业服务。因此,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培育专业服务商,对债转股的实施非常重要。

道德风险是主要风险

债转股作为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牵涉利益方较多,协商成本较高。除了一般的投资风险外,债转股最主要的风险是道德风险。其中,又可分解为银行、企业、政府等各方的道德风险。

(1)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实施债转股,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经营原则。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债权变成股权后,一方面是股权投资关系,另一方面仍然要给为其提供基本的结算、存款等服务,甚至还会提供流动性资金贷款(属关联交易),因此很难做到严格的投贷分离,有滋生道德风险的空间。为此,需要银行设立防火墙,尤其要严格内控程序。

(2)企业的道德风险:如果有企业把债转股误认为是一种避免偿还本息的方式,可能会造成财务软约束,甚至会让一些本来不用债转股的企业,故意选择拖欠,“主动”寻求债转股。为此,需要银行加强贷后、投后管理,积极介入企业经营,要让企业认识到股权融资虽然无利息支出,但让渡了企业经营权,且要求回报率更高,其实际成本并不低,以此来尽可能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3)政府部门的道德风险: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态度较为复杂。一方面,为寻求当地经济总量和就业情况,有较大动机去维持企业经营,反感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因此债转股较为欢迎;但另一方面,如果债权银行是全国性银行、外地银行的本地分行,债转股有可能使当地企业的控制权旁落,因为不被地方政府欢迎。整体上,可能前者因素更为主导,因此政府可能会干预,不配合其他更为合理的重组方案,强行推行债转股,导致“僵尸企业”难以出清,金融经济环境恶化,同时会导致银行损失。因此,需要用监管审计、信息公开等方式,约束政府行为,坚持市场化处置方向。

当然,人类至今未能彻底消除道德风险,我们能做的只是尽可能完善制度设计,将道德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各方充分协商,利益充分博弈,最后达成协议。为此,需要设计一系列业务办法,尤其是债转股实施的决策体制,由股东、债权人、利益相关人、专家委员会等共同协商,决策信息公开,接受利益方或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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