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瑾璞:数字货币的三种主要监管模式

2016年1月27日 (下午4:36)1,786 views

作者:张英凯

分类:编辑专栏, 评金融, 首页

标签: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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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编者按: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到,要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那么发行数字货币之后该如何监管也将成为研究的重点。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焦瑾璞曾撰文《数字货币与普惠金融发展》指出,目前世界主要国家货币监管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在此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三种数字货币监管模式

为了确保数字货币市场的规范发展,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均将数字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的特征。欧盟委员会认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数字货币会阻碍创新,故而需要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

二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香港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例如八达通卡的发卡公司就被香港货币当局当作一家特殊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台湾同样禁止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相继出台了适用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则受到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其所发卡的金额购买保险。

未来发展趋势

总体来看,各国的数字货币监管体系的发展主要有三大趋势:一是放开市场准入限制。降低牌照发放门槛,以事后监管为主。逐步允许数字货币发行者从事其他业务,从而鼓励更多有实力的企业(例如移动运营商)直接加入市场,这一方面能够提升数字货币发行者的信誉度,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数字货币市场的充分竞争。

二是加强对发行者的审慎监管。通常要求发行者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必须达到标准,强制发行者购买保险或建立保证金制度,规定发行所得资金只能通过第三方托管的方式投向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中,并且要留存足够比例的备付金。

三是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出台各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数字货币在被购买后必须立刻到账;购买了数字货币的消费者有权随时要求赎回变现;发卡者应将超过有效期的余额主动退还给消费者;如收取退款手续费,发行者在出售数字货币前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当对发行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消费者在清偿顺位中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前。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利弊

迄今为止,仅有厄瓜多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了数字货币,但其余国家也始终将其作为一个可以考虑的保留选项。对于中央银行自己发行数字货币是否有益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国际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支持者的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有利于数字货币的标准化和通用化,便于系统的整合以及与金融业的对接,目前大部分数字货币的使用范围均非常有限,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理论上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法定通货;二是由于央行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可以保证数字货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信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提升央行在数字货币领域的权威性,有利于各项普惠金融发展政策的贯彻实施。

反对者的理由主要也有三方面:一是由于市场经验和技术力量的欠缺,央行在数字货币方面和民间企业相比并不具备比较优势;二是作为非盈利机构的央行相对缺乏创新的动力,但又具备天生的垄断能力,可能会阻碍数字货币市场的创新发展;三是发行数字货币可能会给央行带来各种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一旦出现管理不慎或安全漏洞,后果会比民间企业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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