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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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孙雪强
控制权之争的来龙去脉
12月19日:王石转发“洗钱指责”微博,质疑对方资金来源,并发表“下周一下”的留言。
12月18日:宝能集团再发公告质问
公告称:万科作为一个品牌企业,其无形资产到底属于企业,还是部分人?
12月18日:万科停牌
中午发布临时停盘公告称,因公司正在筹划股份发行,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业内分析,此次停牌正是万科要启动“毒丸计划”,狙击宝能系。
12月18日:宝能集团上午回应王石发言,
公告称“集团恪守法律,相信市场力量。”
12月17日:王石“不欢迎宝能”
王石表示不欢迎宝能系成第一大股东,因其“信用不够”。
12月11日:宝能系加仓至22.45%
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保持6.66%的持股比例不变,而钜盛华大举加仓至15.79%。
12月4日:宝能再夺第一大股东
宝能系前海人寿持股6.66%,钜盛华持股13.35%,共持股20.01%。再次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
9月1日:华润重夺第一大股东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加仓至15.23%,重夺万科第一大股东之位。
8月26日:宝能系成为万科A第一大股东
宝能系前海人寿持股6.66%,钜盛华持股8.38%,共持股15.04%。宝能系第三次举牌,成为万科A第一大股东。
7月24日:宝能系加仓至10%,再度举牌
宝能系前海人寿持股5.93%,钜盛华持股4.07%,华润依旧持股14.89%。
7月10日:宝能系开始举牌
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持股5%。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4.89%,为万科第一大股东。
1月:宝能系开始买入
宝能系旗下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钜盛华开始买入万科A
兵临城下 万科如何应战
事已至此,万科停牌是权宜之计。王石等万科管理层握有以下棋牌,如通过时间换空间,拖住对方,蓄势备战,意在定向增发、摊薄股份以稀释对方股权,还有就是联合华润等股东一致对外。而宝能系面对万科管理层的反抗除了发债,想必早有准备。无论结果如何,这场争夺战将来会成为经典案例。现在这场万科争夺战中,市场关注的焦点如下:
1、 寻找白衣骑士最关键
寻找白衣骑士是指在遇到恶意收购时,向关系密切的企业求助,通过关系企业参与收购竞争,从而挫败恶意收购行为或者迫使恶意收购方提高收购价格。仔细梳理,从8月26日宝能系首次成为大股东,而 9月1日华润重新夺回大股东的地位,华润斥资约5亿元,连续两日买入万科近4000万股,增持万科股份至15.29%,重回第一大大股东位置。分析人士认为,在宝能系持续大举增持之后,华润再次施以援手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宝能系与安邦新一轮的举牌,“用的都是投保人的钱,实业公司无法匹敌。”据悉,王石、郁亮等人已前往香港搬救兵,并和中信、中金等国有资本接触,更有传言称,中粮集团或许会成为潜在支持者。
2、毒丸计划尚存变数
万科A在12月18日中午宣布临时停牌,原因是“公司正在筹划股份发行,用于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但是,这项被外界初步解读为“毒丸计划”第一步的动作,也被认为将面临难题,即此定向增发方案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尚存变数。首先,毕竟宝能系已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股东大会或许使定向增发受阻。其次,证监会能不能批准其定向增发尚存变数。证监会将会站出于公平考虑,将会对定向增发的审批将更为谨慎。一旦定增计划失败,宝能增持如果超过30%,争夺就有定局,王石和郁亮将面临出局。
3、焦土政策:背水一战不可行
焦土战略是一种目标公司“自我损伤”的策略,主要包括加速还款、高价购买不必要的资产、或大量举债等。对收购方而言,影响了目标公司的估价,使收购方的收购兴趣下降,尤其对杠杆收购不利,因为现金流价值下降,导致收购时的融资变得困难、收购后的整合难度也加大。但其对速度较快的恶意收购时,很难奏效。
首先该策略不符合万科众多中小股东利益,“在攸关时刻,中小股东是万科最应该重视和团结的群体”,王石在公司内部讲话上多次表示争取中小股东支持。此外,做低股价并不一定会逼退尚处于强势的宝能系,反而会在成本上送给他们增持的机会,使自身再度陷入不利地位。而且以王石的个性和做事风格,如此出招的可能性不大。
4、诉诸法律手段:指责对方资金合法性
从“信用不够”到微博转载“洗钱指责”的微博,王石为万科“信用而战”的诉诸方式悄然发生变化。诉诸法律是指利用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的法律漏洞而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判定并购无效,更为常用的是寻找收购方在收购程序方面的法律漏洞。相比21年前的“君万之争”中,万科也正是抓住了君安证券老鼠仓的破绽,才大获全胜。如今的万科,还能以此作为最后的杀手锏吗?而宝能系18日公告称“集团恪守法律,相信市场力量”,表示其对自身合法性的宣示。
事实上,举牌的资金来源、用了多大杠杆、信披合不合规,这是资本市场制度和监管的问题,和王石指责姚振华“不够格”入主万科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公众人物发动舆论宣战其行为本身就有失市场公平。如果其对宝能系的一系列操作存有疑问,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从其是否合法合规的角度审视,而不是倾泻于“道德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