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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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本刊编辑 王茅
问:《清华金融评论》编辑部宏观组
答: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室副研究员封北麟
问:“地方债”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请问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国地方债受到关注的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控机制和受政策调控因素的影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潜在的不稳定的因素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国财政、金融与经济运行的安全,成为我国新一届政府推行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桎梏,成为我国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金融改革重大关键问题。如何妥善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新的规范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形成科学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使“地方债”成为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改革发展战略的有益政策工具是我国“地方债”受到前所未有关注的重要原因。
问:“地方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和化解?您认为“地方债”近期(比如说未来的一、两年内)会出现局部违约的情况吗?
答:“地方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风险,主要表现在政府性债务资金循环链条是否可持续下的债务“违约风险”,以及与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相伴随的一系列财政、金融风险导致市场信心受创而引发的经济下行风险;二是政治风险,由于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阳光”举债投资机制而产生大量的寻租腐败,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关系到政府执政的社会基础,其危害更甚于经济风险。
应对措施总体看就是要建立以公正、透明、科学合理为特征的规范化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包括从立法层面明确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方政府举债的程序和条件,明确地方政府举(偿)债的方式,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处置机制;完善地方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产负债报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推进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市场体系建设等。
局部违约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出现过,未来一、两年是否会出现或扩大,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方面的努力程度以及经济、财政运行的总体状况。
问: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低,风险程度无法准确衡量是经济运行当中的一大隐患,请问如何将地方政府债务放在阳光下?
答:主要从三个层面采取措施:一是从立法层面进行规范,明确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方政府举债的程序和条件,明确地方政府举(偿)债的方式,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处置机制等,为地方政府举债与社会监督提供法律依据,降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暗箱操作的空间和利益。
二是从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要进一步弱化单纯经济指标,尤其是速度指标,对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的影响力,降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的机会主义动机;在经济管理职能方面要进一步缩小政府的边界,让市场机制在更多的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减少政府干预。适当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减轻基层政府的支出压力;在投融资管理机制上,进一步完善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机制,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产负债报表,完善地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等。
三是从外部监督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体系建设,通过更为公开透明的市场化融资方式,使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阳光监督。
问:有观点认为,城投债是中国式的市政债,您的观点是怎样的?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区别?
答:我国目前没有公开合法的市政债,城投债以公司债或企业债方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般意义上市政债的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推定城投债可以完全替代公开合法意义的中国“市政债”。因为,目前的城投债从法律层面上仍属于企业行为,不是政府行为,地方政府在其中究竟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尚存在很多不明确的灰色空间,为未来城投债的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规范发展埋下不可预期的隐患。因此,从规范地方政府阳光融资的长远发展角度看,一定要建立更为明确规范的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渠道,而不是以城投债作为替代品似是而非的发展,但其经验可以借鉴。
问:中国现有的债券品种主要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和金融债,市政债如果发行,预计会由哪个部门主管?财政部将在里面扮演什么角色?
答:市政债属于地方政府行为,地方财政承担直接的偿债责任和管理职责,应当由财政部主管,这即是国际惯例,也是便于市政债规范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他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