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金融创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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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金融创新部分共有18条,主要包含金融创新载体、跨境金融业务、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贸易投资跨境收付便利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跨境电商离岸人民币贸易款回流、少量外资成分私募股权基金、互联网金融、新型保险机构、金融协同监管十个方面的内容。
提出这些改革创新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将前海打造成国际金融创新中心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后方基地,为前海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产业集群化提供承载平台和制度保障。
1.组建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搭建培育新型金融业态的平台。
解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前海管理局已设立作为自身投资臂膀的前海金控公司,其功能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母基金、金融租赁公司、电商小贷公司、新型要素交易平台等金融企业,促成创新型金融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
2.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拓宽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将放款主体扩大至境外金融机构,贷款用途必须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解读:除香港外,台湾和新加坡的人民币存款量也增长迅速,均已超过1800亿元。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放款主体扩大至境外金融机构,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前海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跨境人民币贷款的使用范围,使在前海注册的企业能够将该类贷款资金用于自身以前海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生产经营、实业投资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入区企业做强做大,从而加快推进前海的建设与发展。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将对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允许前海居民和非居民在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参照离岸市场价格自由兑换。前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前海企业的出口收入可存放在自由贸易账户。建立前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解读:前海居民和非居民(含机构和个人)在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后,该等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以及其他境内区域的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无须向银行同期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核准件、备案证明或登记证,或者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单据等交易单证。由于自由贸易账户具有离岸账户的功能,因此该等账户内的本外币资金可像香港离岸人民币与外币那样实行自由兑换,而且前海企业存放在自由贸易账户内的出口收入和投资回款相当于存放在自己的境外账户,但是能够作为自身或关联企业被境内金融机构认可的融资保证金。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将给区内企业开展跨境投资、离岸资金管理、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和代关联企业跨境收付款等业务带来极大便利。
4.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允许前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前海居民和非居民开立人民币自由贸易账户和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因向区内或境外机构提供本外币自由汇兑产生的敞口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市场上进行平盘对冲。分账核算单元基于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可按规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交易。经批准,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解读:允许前海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引导香港银行服务提供者前海分支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普通账户“两本账”管理在一定额度内同时参与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拆借业务,可为区内银行创造新的业务机会,并实现深港两地金融机构(非人民币清算行)同业拆借的实质性突破。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可为区内银行创造一片业务“蓝海”。
5.允许前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前海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解读:允许前海机构和个人在不向银行同期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单据等交易单证,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核准件、备案证明或登记证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人民币款项的跨境收付业务,不仅有利于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而且有利于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6.允许从前海向境外、从境外向前海的跨境直接投资按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解读:允许前海企业和个人在不向银行同期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核准件、备案证明或登记证的情况下,直接办理跨境投资相关款项的收付、兑换业务,将给外资企业“走进来”、中资企业“走出去”带来极大便利。前海管理局计划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允许已通过非正规渠道“走出去”的民营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前海补办3亿美元以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一般项目的备案手续,并将所持境外关联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在前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外业务总部,由后者直接向银行办理与境外投资有关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7.允许注册在前海的中资跨国公司海外业务总部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前海机构可基于真实的币种匹配及期限匹配管理需要,按规定在前海或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
解读: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已开展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此政策允许跨国公司总部或集团财务公司对本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外币流动资金和境外成员企业外币借款进行跨境调剂,为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对本集团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实行集中调配,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机构或个人账户自由划转资金,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进行集中结售汇。考虑到过去三年“下南洋、走南亚”的境内企业急剧增多,而且中资跨国公司总部在全国的布局已基本成型,前海将先行试点,适度降低中资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将主办企业范围扩大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跨国公司海外业务总部,允许其开展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8.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率先在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和人民币管理试点,鼓励“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开展全球采购和离岸贸易业务。
解读:2010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前海希望今年能够同时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和人民币管理试点。其主要内容是:在前海湾保税港区注册的合格试点企业可分别向深圳外汇局和深圳人行申请开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外汇账户和专用人民币账户。该等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国际贸易(不含自身报关进出口的一般贸易,但含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经常项目源自境外的收入以及经批准从本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划入或购汇划入的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国际贸易经常项目付给境外的支出以及经批准向本企业经常项目账户划出的资金。合格试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下与境外、境内发生的收支,仅凭合同(订单)和发票就可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境内区外企业与合格试点企业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下收支,按跨境收付管理。此项创新措施获准实施后,珠三角“走出去”的境内企业可以在前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功能的海外业务总部,作为贸易中间商开展准离岸贸易和纯离岸贸易业务。
9.鼓励前海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解读:目前昆山试验区已允许台资企业、上海自贸区已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深圳仅选取数家内资企业作为试点主体。此项创新措施允许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之间办理跨境人民币借款和放款业务,但办理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的境内主体必须是在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境外放款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境内成员用于放款的资金,应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得拆借银行资金用于放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主办企业的人民币双向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实行跨境人民币借款与放款收付轧差余额限额管理,该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高于该企业集团境内成员所有者权益总额之和。另外,此项创新措施还允许特定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境内外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的成员公司,以及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依据此项创新措施在前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外业务总部、跨境资金结算中心或跨境供应链结算中心,在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服务的同时,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双向借款业务(境内贷款利率高于香港、台湾和新加坡,低于越南、柬埔寨、印尼、缅甸和老挝)。
10.探索创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以香港为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贸易款给付地,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全套交易数据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通过香港参加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收取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付的人民币贸易款。
解读:目前国内大约2/3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收款,但是这些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境外买家支付的货款或服务消费款不能阳光结汇,境内卖家也不能获得退税。由于国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未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与境内银行对接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作出规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规定已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而《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又“允许前海探索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因此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在前海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能提供本外币双重计价全套交易数据的前提下,将托管的外币货款或服务消费款扣除手续费后直接兑换成离岸人民币打到前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香港参加银行开立的离岸人民币账户,再由香港参加银行将其转到前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境内代理银行(同时也是境内结算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通过此途径实现跨境收款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11.中国证监会出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的实施细则后,率先在前海设立CEPA、ECFA框架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解读:前海目前已取得港资“一参一控”两家证券公司、台资“一参一控”两家证券公司和港资控股一家基金公司的金融牌照,相关筹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待条件完全成熟后,即可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12.率先在前海开展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试行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海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解读: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个人和企业按规定开展跨境证券投资业务,不仅可以拓宽社会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而且可以减轻国家外汇储备压力。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可使前海合资证券公司凸显业务优势。
13.探索在前海开展私募债、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人民币金融产品跨境交易。
解读:允许QFII、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前海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私募类金融工具,可以体现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此项创新措施获准实施后,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会急剧增加。
14.创新资本项下外汇额度管理模式,对跨境流动资金实行轧差管理,以具体金融产品类别为核心进行管理,根据产品交易情况循环使用额度。
解读:淡化资本项下收付汇逐项审批,对同类金融产品的收付汇轧差余额而不是发生额实行限额管理,将给前海企业开展资本项下业务带来极大便利。
15.争取对境外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在外资比例不超过10%、且进入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产业时,视同内资管理;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接受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在外资间接出资比例不超过5%、进入暂未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时,视同内资管理。
解读: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外资普通合伙人为了更容易在境内募集资金,通常会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或含有外资成分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共同出资,以增强境内投资者的信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但是在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下参与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无须事前审批。参照这一规定,允许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在外资直接和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10%、且进入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产业时,视同内资管理,有利于吸引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前海发起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但是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许多允许民资参与的文化行业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接受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在外资间接出资比例不超过5%(例如外资对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为30%、股权投资母基金对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比例为15%)、进入暂未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时,视同内资管理,符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改革方向。此项创新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将有利于前海打造亚太PE中心。
16.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基于电子商务大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型业态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保险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解读: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朝阳产业,极有可能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为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窗口期”,尽快形成产业规模,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前海国家级金融开放创新平台的功能定位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鼓励民间资本在前海探索实践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并力促该产业集群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
17.争取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机构,积极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推动深圳再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解读:前海是国家级的金融创新“试验田”,对创新业务的试错容忍度较高,十分适合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机构入驻发展。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推动深圳再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有助于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18.建立前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争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在前海设立驻点机构。
解读: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同意深圳证监局设立前海监管办公室。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实现监管前移,有利于探索金融监管的新模式,方便结合部事项的沟通,提高监管效率。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前海有望率先实现金融混业监管。
本文来源于前海国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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