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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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银监会于6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存贷比,分子扣除6项,分子增加2项。银监会表示,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商业银行法》存贷款75%的比例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控制的手段,用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能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曾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存贷比的结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但是其基本功能仍然没有改变。
经济学家观点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根据我们此前研究报告所进行的测算,如果全面放弃贷存比指标,在理论上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138个基点。本次调整,虽然达不到138个基点,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目前存贷比调整可释放的信贷规模存在不确定性,各家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比如,此次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增加了“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项目。“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增量项目,该项目增加让存贷比规模调整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存贷比,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则指出,存贷比考核和信贷产业政策等制度层面的扭曲,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膨胀。贷存比约束的废除会使得银行的很多活动,尤其是很多变相放贷活动回到一个更正常的状态。
同业存款未被计入分母
此前市场呼声较高的同业存款,此次并未被计入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反复研究没有将同业存款放进来主要考虑正在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发展,特别是一行三会此前刚刚联合发布相关文件,制度设计不当可能会干扰此前监管政策实施,引发同业业务监管套利。
长期将修订法律
银监会此前指出,存贷比并不是制约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贷款能力的主要因素。总体来看,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的存贷比水平只达到65%左右,还和75%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对存贷比做调整,也是为了适应这样的变化。 银监会表示,在中长期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本刊认为: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会议精神,此次调整存贷比将有助于降低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促使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更加合理化。未来同业存款是否需要纳入存贷比分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从长期来看,修订《商业银行法》,选择用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拓展阅读:
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近日,银监会在此前相关改进存贷比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一方面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如将“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支农再贷款等对应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等,在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业银行存贷比为65.9%,较年初下降0.18个百分点,与75%的上限尚有距离。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这一调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符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单独管理的要求。同时,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可以防范通过本外币转换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上述贷款具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来源,无需相应的存款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其中,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是银行的稳定资金来源;外资法人银行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母行存放,将其中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计入,可以促进外资银行充分运用境外母行提供的稳定资金拓展业务,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调整方案未改变存贷比的基本计算规则,简单易行,从定量测算结果看,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银监会将观察存贷比计算口径调整对银行经营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对于存贷比出现异动的银行,将视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监管套利。同时,银监会将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运用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和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密切跟踪分析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状况,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在中长期,银监会还将继续积极推动并配合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来源 银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