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吗?

2015年7月7日 (下午4:01)2,063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总20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财富与资管, 财富管理-总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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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赵绰翔,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精算科学系系主任、副教授郑苏晋

相互保险是近期的热门话题之一。本文考察了相互保险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相互保险的特色,认为相互保险在国内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日前,南开大学一则设立校友相互保险组织的倡议引爆朋友圈,相互保险成为热门话题。考察相互保险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和相互保险的特色,我们认为,相互保险在国内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

相互保险,通常指的是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相互保险思想最早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Guild)”组织,最初有商人“基尔特”和工人“基尔特”两种。“基尔特”组织通常由一群职业相同的人群,基于互助扶持的精神成立。这种团体除了保护成员职业上的利益之外,也由成员共同出资对成员的死亡、疾病、盗窃、火灾等风险进行救济。

“基尔特”组织可以看成是相互保险的前身。随着组织人数的增多,基尔特的相互救济功能逐渐独立成为具有保障功能的“保护基尔特”,进而形成各种接近保险的组织。不过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精算技术,这些早期的相互保险组织并不能形成完整科学的人寿保险体系,因此并不为人所重视。还有些互助行会在13~16世纪特别盛行,后来一些逐渐转化为专以相互保险为目的的“友爱社”,对保险责任和缴费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相互保险真正得到发展得益于火灾保险组织的扩大。16~17世纪,德国北部的一些州出现了公营性质的相互性火灾保险团体,如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集团(Schleswig-Holstein)于1537年订立的城市火灾共同体(Brandgilde);1591年,德国汉堡市的酿酒业者为了避免火灾的危险,成立了火灾相互保险社,此后私营性质的火灾保险组织在德国迅速发展。英国的相互保险也起源于火灾保险,其首家相互保险社于1696年成立。美国相互保险的概念由英国传入,美国第一家成功的相互保险组织成立于1752年,是由本杰明 ● 富兰克林建立的费城房屋火灾保险合作社。而1756年英国出现的公平保险公司以及1778年德国汉堡地区出现的汉堡养老协会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

在国际上的主要保险市场中,相互保险公司占有很大的份额。瑞士再保险杂志Sigma在1999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时的世界十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公司;美国上榜的3家保险公司中有2家是相互制;日本上榜的4家保险公司全都是相互制。足可见相互保险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

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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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可以看出,相比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最大的特点是设立在相互保障的基础上,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衍生出相互保险的一些独特经营优势:

1.利益一致。相互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外部股东,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和公司成员,因此不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既避免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道德风险,也可避免保险人的不当经营。此外,公司内部成员之间一般相互了解,而且利益相关,能够很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相对较低。

2.成本费用低。相互保险公司采取的是“自己投保自己承保”的方式,经营盈余或者亏损全由公司成员自行承担,因此公司内部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费用成本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相互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展业压力小,公司成员之间互相了解也能提高定损的精确性。这些特点都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较低的运营成本。

3.经营压力小。相互保险公司往往基于某一人群面临的共同保险需求而设立,没有盈利的目标,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相互保险在我国的现状与未来

相互保险在国内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目前国内也仅仅只有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几家机构涉足相互保险。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种全新的相互保险模式——众保模式,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中。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国内最早的相互保险组织

船东互保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惯例,在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组织。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交通部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船东互保协会。在借鉴交通部船东互保协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农业部、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7月6日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2007年,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协会成立之初,国内尚无相互保险机构的监管法规,鉴于协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因此将其划分为社会团体而非公司法人;另一方面,由于渔业风险极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因此各级渔业主管在联合全国渔民的基础上成立了该协会。由于其社会团体的性质,协会依托农业部渔业局和各级渔业部门开展互保业务,因此虽然经营保险业务,却不受保监会监管,长期来看不利于协会的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协会不受保监会的监管,参保的渔民难以享受到有关农业保险的补贴。

因此,进一步明确协会的法律地位,探索推动协会的体制改革,建立渔业相互制保险公司,有利于提高保障程度,让渔民们切实享受到补贴政策。

e互助——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互助众保模式

e互助平台成立于2014年,是国内首家为加入成员提供癌症或意外死亡保障的网络互助平台,由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主办。根据其官网显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平台已经吸引30余万人注册,累计充值金额达300余万元。除了e互助之外,国内尚有抗癌公社,同样基于互联网为参与者提供保障服务。

e互助的运作机制

目前,e互助提供两种计划供加入者选择,分别是抗癌计划和死亡计划。互助金额随着加入年龄的不同而不同。

每次互助事件发生时,e互助平台将聘请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调查机构对互助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同时外聘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互助事件是否满足互助条件进行审定。

平台运作和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每年将聘请公证处随机抽取10名会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平台运营进行审查。平台资金委托招商银行全程托管,捐助资金直达受捐账户。

根据平台的规定,每次互助事件中每人最高分摊金额不超过3元。每名成员加入时都需要缴纳9元的保证金,以保证互助事件发生时能够进行均摊。

e互助的性质

e互助平台是典型的基于互联网的众保模式,即基于互联网的P2P小额互相保险模式。与传统的商业保险以及相互保险相比,这种众保模式民间性质更浓,其与传统的保险模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 无预先缴费。对于传统的保险模式而言,投保人需要预先缴纳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才能得到赔付。而在众保模式下,参与者缴纳的费用仍然归参与者所有,相当于预存款的性质。在未发生互助事件时,成员缴纳的费用由托管机构统一管理,例如银行;当发生互助事件时,由相关平台确认互助金额后从托管机构直接扣取。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 P2P形式的资金流转。在传统的保险模式中,预付的保费资金形成一个资金池,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相关机构从资金池中进行赔付。而在众保模式中,则无须设立这样的资金池,通过与托管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众保模式以P2P的形式进行资金流转,即资金直接从投保者或捐赠者到投保者或受益人,从而规避了非法集资和暗箱操作的风险。这也是众保模式区别于其他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即保险金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直接流动。

● 完全的资金利用效率。在传统保险模式中,如果没有发生集中赔付事件,赔付率一般不会超过100%。而在众保模式中,完全没有资金浪费。由于目前涉及众保的相关平台,例如e互助和抗癌公社,都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和佣金,因此,除非参与者中途退出,否则参与者缴纳的所有资金都将被用于互助事件。

总体而言,在中国,相互保险尽管从形式上比较新,但互助互帮、共担风险的精神与传统保险高度一致,因此,相互保险在国内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从南开成立校友相互保险的倡议到e互助平台的成立,未来相互保险可以有两个发展方向:

一是针对特定人群提供相互保险。例如癌症高发人群、矿井工人等面临特殊保险需求的人群。这类人群一般希望得到个性化的或者是订制的保险服务,而传统商业保险价格较高,互助保险在这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二是与互联网相联合,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力量。互联网能够轻易地聚集人群,同时互联网上信息的透明度又较高,相互保险与互联网合作能够极大地降低运营成本,并取得模式上的创新。

(本文编辑/孙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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