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总20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总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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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陈霞
本文分析了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回购业务运行模式、主要特点及发展现状,认为当前推出挂牌股票回购业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已经具备,建议尽快推动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挂牌股票回购交易业务。
经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均于2013年5月正式开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回购”)业务。两年多来,股票回购业务发展迅速,在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同时,极大地拓宽了上市公司融资渠道,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深入研究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回购业务运行模式,尽快推动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挂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挂牌股票回购”)业务,对于完善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加快全国股转系统综合金融平台建设,进一步缓解挂牌企业融资难、拓宽主办券商业务范围将有积极作用。
股票回购业务基本模式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亦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两年多来,经过证券公司沪深交易所股票回购业务实践,股票回购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基本业务模式
股票回购采用“一个合同、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基本模式,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主要环节。
首先由融入方与融出方签署业务协议,协商确定质押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回购期限及违约处置等要素;通过初始交易完成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同时进行标的证券质押登记;通过购回交易完成融入方向融出方返还资金,同时解除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提交初始及购回等交易申报,结算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主体和中介方
股票回购业务涉及以下交易主体和中介方:
一是融入方。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需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的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二是融出方。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三是中介方。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方,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股票回购涉及的法律关系
股票回购业务涉及三类法律关系:一是资金借贷关系。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支付息费。二是证券质押关系。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出方在融入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有权就质押证券优先受偿。三是业务委托关系。融入方、融出方共同委托证券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时质押证券的处置等事宜。
(本文编辑/彭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