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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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罗明雄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所长,京北金融总裁,《互联网金融》作者
本文编辑/张浅
按照2013年出版的《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通过广泛运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信息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
根据此定义,目前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均纷纷触网,积极推动了金融电商、直销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等创新金融方式。其与自身相比,近年来互联网化、信息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利的巩固了其在金融领域的霸主地位。
与此同时,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兴起,民营银行、互联网银行开始呈现星火燎原之势,在信息化金融机构领域涌入了新的鲶鱼。
目前在信息化金融机构这个领域存在较高的天然壁垒。因为目前国内金融行业的分业监管及严格准入原则,将众多的创新者严格的阻挡在门外,任何希望进入信息化金融机构领域的企业,均需通过严格的申请、审查获得相应牌照后才能开展相应业务。同时,目前火爆的互联网银行,按照笔者个人理解也仅仅是残缺版的银行,仅仅是依托诸如腾讯、阿里这样的互联网巨头积累的众多用户及丰富的数据提供一些网络银行的相关支付、借贷服务。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目前针对银证保等信息化金融机构的相关监管制度,还较多的停留在传统时代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思路,可以称之为是其带着镣铐与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竞争,在速度、效率、用户体验等方面均处于明显劣势。
针对监管松绑,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在风险及效率之间找到平衡,在保障风险底线的前提下,适当的放松监管要求,以及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变通监管要求应该是监管机构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及方向。
先进技术在信息化金融机构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余额宝”、“理财通”就是典型的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销售货币型基金,试想如果没有互联网的普及,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如此便捷的用户体验以及极低的门槛是不可能实现的。同理,在信息化金融机构中,如民生银行的直销银行,也在短短的8个月内,获取了超过百万用户,资金规模超百亿,均是在先进的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相关网络安全技术完善基础上才能实现的。
当然,互联网金融,金融是本质,互联网是方式、方法、工具、手段。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不是金融脱媒,而是金融换媒,是一种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更为便捷的媒介替代旧有媒介的过程。在这个大背景下,中小企业能够更好的来享受“普惠金融”所带来的便利。当然,这里面的“普惠”二字需要分拆来理解。“普”就是你原来贷不到款,融不到资,现在可以贷到款,融到资;“惠”是你之前融资,月息4分、5分,现在月息2分,比之前惠,就是“惠”。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贷,带来的是民间利率的真正市场化,届时借贷成本将随着出借人群的进一步增加,借贷成本将进一步下降,达到一个动态平衡,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及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