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万事俱备,只欠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

2014年12月1日 (上午11:30)1,972 views

作者:老乖姐姐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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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 孙世选

11月30日下午5点,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标志着中国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

这里的存款保险,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直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其实是政府“埋单”,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会助长存款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蕴含着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

而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此外,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中国央行在11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央行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中国央行称,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承接的,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由于不同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等有所不同,所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费率会有差别,中小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等可能被要求缴纳相对较高比率的保费。

值得关注的是,未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投保机构有一定的监管权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核查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投保机构缴费基数以及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未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叫什么名字、何时设立、如何设立,其与央行和银监会等是怎样的关系,未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将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没有说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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