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未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稳妥立法趋势是否有变化?

2023年9月18日 (上午9:03)2,036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评金融,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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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内容总监 丁开艳

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开,其中房地产税立法未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计划范围内。而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11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拟在任期内提请审议。此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提到房地产税立法,是否与当下房地产市场形势有关?是否释放了房地产税相关改革及推进暂缓的信号?

房地产税立法短期暂缓不改变长期趋势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将房地产税列在任期内拟提请审议计划范围内,短期内应是考虑稳慎推进相关改革及立法进程,长期看,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趋势应不会改变。

一方面,短期看,房地产税立法暂缓可能意味着相关工作推进需要稳慎,且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

首先,房地产税立法仍有很多难点。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提到,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难点有很多,包括房地产如何估值,同时产权不完整、交易受限是房地产税立法的最大难点。其次,推出房地产税也要考虑是否利于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大局。在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定调“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后,各地房地产市场正在调整中,房地产税以及相关立法工作推进也要结合市场预期推进。再次,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推进,不应只考虑其单一税种本身,而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税种综合考虑,从而发挥税种之间的协同效应,从更广泛角度而言,要注重房地产税与所得税等的相互协同。

另一方面,立法规划不提房地产税,不意味着房地产税立法就废止了,可能意味着房地产立法需要谨慎,相关立法工作推进暂缓,但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立法仍有必要性。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就认为,新时代背景下,虽然房地产税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完成立法工作,但当前时期我国已有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为此,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通过在部分试点地区先试先行,积累一定的税收管理经验并给予社会预期。从试点城市选取来看,深圳是改革的先行区且房产价格居于全国前列,因此深圳有条件也应当成为新时代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另外,还可将海南作为房地产税的试点地区。

也有研究认为,长期来看,房地产税实施对于补充地方财政、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税的改革必须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增加持有阶段税收的同时减少土地出让阶段对于居民的转移支付成本,更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平衡健康发展。

房地产税国际经验及我国实践

多数国家将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定义为房地产所有人,在美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对象是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房地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服务部门的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稳定、逆周期等特点。其征收原则是“民众授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征收主体为美国的市或县一级的基层政府或者公共服务部门。另外,有少数地区将房地产使用人、占有人等作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如土耳其市政当局对位于土耳其的建筑物和土地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从中受益的人(在没有所有权人及用益物权人时)征收房产税和土地税。

在我国,2011年,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开始对个人住宅课征房产税,当时楼市上涨预期强烈,房地产税推出的呼声渐高,不少人将其视为抑制房价的政策工具,财政部和住建部推出房地产税有“抑制房价上涨”的意味。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中央首次提出房地产税。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指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2022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该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比较》发表《新时代中国财政体系改革和未来展望》一文认为要建立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房地产税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在经济转为正常增长后应尽快开展试点,此次表态引发房地产税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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