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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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监管是防控金融控股公司多业态交叉感染的监管理念,是国内外综合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是监测、管理、防控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的重要抓手。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加快推进,将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理念转变为并表监管规则实践迫在眉睫,金融控股公司也须未雨绸缪,为更为严格的并表管理做好准备。
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理论基础在于业务协同创造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伴随而来的是风险株连、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金融控股公司跨机构、跨业务、跨区域的特点,要求必须从整体层面把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就是从集团整体层面强化风险管控的政策工具,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核心和重点。并表监管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全过程,在行业发展初期,准入机构陆续增多,经营管理模式探索之时明确并表监管要求,将并表管理要求融入治理结构搭建、科技信息系统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等管理机制,对于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内涵
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多个单一金融法人机构组成的金融集团体系,规模大、业务多、范围广,综合化经营这一身份特性注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必须是跨越单一机构的“并表监管”。并表监管理念就是把金融控股公司当成一个整合,穿透独立法人合并监管,通过并表监管要素工具掌握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全部业务活动状况和整体风险状况,构建整体风险视图。并表监管要素包括公司治理监管、资本监管、关联交易监管、风险集中度监管、风险隔离监管等,旨在不断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行为,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一个专门章节规范并表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通过会计并表、资本并表、风险并表分别对资产、资本、风险进行持续、穿透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和持续监控。
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单一机构监管难以满足金融控股公司综合金融业态持续穿透风险监测的需要,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现实导致部分金融管理规则的分割,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要完成综合金融监管的使命任务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并表监管实施细则缺失
2020年9月国务院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监管制度,补齐了我国金融监管短板。2020年9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政策进行了说明,表示将出台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细则。但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涉及要素较多,管理体系复杂,我国目前还没有成体系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制度。
整体风险加总技术缺失
会计并表提供了财务信息,但财务会计信息难以直接反映资本信息和风险信息,并表监管定量化深入实施存在技术障碍。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类型的金融机构,各业务资本管理规则不一,保险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起资本充足性核算规则,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核算存在技术障碍。金融控股公司各类业务风险各异,集团授信规则还未建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敞口计算规则不一,风险资产定义有差异,相关风险数据难以直接加总,风险统一视图难以形成。
并表管理信息系统缺失
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复杂多样,必须依靠科技信息系统完成庞杂数据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目前,监管共批准了3家金融控股公司持牌经营,机构总量较少,还没有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解决方案。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分别开发了财务信息系统、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业务拓展信息系统,各系统关注一域的工作、解决一项问题,各系统信息节点未打通,信息共享不够,存在交叉和漏项,形成信息孤岛,统一视角的并表管理系统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综合金融监管机制缺失
2023年本轮金融监管格局重构以来,我国形成了“一行一局一会”的金融监管整体框架。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监会承担微观审慎、行为监管、机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目前已基本剥离机构监管任务,仅从宏观政策上指导综合金融监管存在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银行、保险、证券等仍处于分业监管框架下,监管规则、监管理念、监管风格等还不够统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责任还在地方政府手中。金融控股公司要用统一的并表监管规则强化对各类型金融机构的穿透管理还存在政策障碍。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关联方的识别就未穿透到附属机构的关联方,附属机构的关联方与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是否遵照该办法存在进一步明晰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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