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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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以及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十四五”时期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推动绿色复苏和绿色低碳发展,将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必由之路。
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气候变化是21世纪全人类面对的共同挑战。2015年《巴黎协定》提出,到2100年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摄氏度以内,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峰,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碳中和。全球已经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现碳中和,其中苏里南、不丹已经实现碳中和,瑞典、英国、法国、丹麦、新西兰、匈牙利完成了碳中和立法。中国提出碳中和目标愿景有利于全球实现《巴黎协定》,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决心和大国担当。
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呼吁疫情后各国政府实施变革型行动和气候行动,促进全球绿色低碳复苏。碳中和目标将会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英国立法设定2050年碳中和目标,计划到2025年淘汰所有燃煤电厂,2030年前停止销售以汽油和柴油为动力的新车,2035年前停止销售混合动力汽车。欧盟制订“绿色复苏”计划,推出7500亿欧元的疫情复苏基金,其中30%用于绿色建筑、电动汽车充电站、零排放火车、可再生能源、清洁氢、碳捕获等绿色领域,其余资金全面遵守绿色新政的“无害”原则。我国“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实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大量的绿色低碳投资,为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带来难得的市场机遇。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牵头的《中国长期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提出,实现1.5摄氏度目标导向转型路径,须累计新增投资约138万亿元人民币,超过每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中国气候路径报告》研究认为,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2020—2050年累计需要90万亿~100万亿元人民币投资,约占这30年间累计GDP总额的2%。此外,煤炭、煤电、石油等化石能源和高碳行业面临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持续增大,加强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发展质量。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特征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与气候变化问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实践创新,成为全球绿色金融重要的倡导者和引领者。
绿色金融建设成效
一是政策系统化。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2012年2月,原银监会发布了《绿色信贷指引》,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制度框架。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是全球第一个系统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2020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通过,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规,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上升到立法层面。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形成了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产品创新、绿色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四大支柱,绿色金融政策体系更加系统全面。
二是发展主流化。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下,秉持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简称ESG)投融资理念,发展绿色金融正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主流趋势。许多银行通过发展战略、组织架构、政策制度、激励约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国际合作等措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与气候融资业务。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负责任银行原则》,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是市场规模化。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快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据统计,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11.55万亿元,其中法人绿色贷款余额11.51万亿元,占同期法人贷款的10.5%,居世界第一位;境内绿色债券累计发行1.1万亿元,居世界第二位;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已成长为全球配额成交量第二大碳市场。
四是产品丰富化。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贷款、国际转贷、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蓝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理财等产品,探索能效融资项目、碳资产质押授信、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碳金融顾问等碳金融业务,以及支持海洋经济可持续性的蓝色投融资产品等。
五是合作多元化。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咨询机构、评级公司、高等院校、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国内外多元合作越来越频繁。例如,中英开展财金对话,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牵头组织双方加强交流合作,推动试点金融机构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取得显著成效。邮储银行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Public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简称IPE)合作,将蔚蓝地图环保数据接入“金睛”信用风险监控系统,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和客户环境信用修复工作,取得较好的环境气候效益和社会效益。
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和碳中和目标要求相比,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也面临统计标准体系尚不统一、信息披露有待健全、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有待加强等问题和挑战。
一是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不统一,与碳中和目标不完全匹配。比如,不同的金融统计体系中,在煤炭清洁生产利用、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改造等化石能源项目、客运铁路运输、核电等,是否纳入绿色金融统计,标准并不一致,给金融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是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体系尚不健全,尚未充分反映碳中和的要求。从国际上看,全球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逐渐从“鼓励性披露”转向“不披露即解释”和“强制披露”。香港联交所要求强制披露气候变化、排放物等ESG报告。我国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尚缺乏明确规范。从2019年沪深300公司ESG披露情况看,环境核心指标披露率较低,环境管理信息披露率仅28.89%,环境数据信息披露率仅21.58%。此外,大多数企业也缺乏采集、计算和评估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专业能力。
三是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总体上,银行已普遍将环境风险纳入客户评级、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管理、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等授信业务全流程中。但是,金融机构对于气候变化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重视程度不足,对环境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还不够,与国际领先机构相比还有差距。
四是国际合作交流有待持续深化。随着我国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未来应更加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在气候治理、气候融资领域发挥国际影响力。欧盟在环保和低碳方面标准较为完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为67项子活动制定了详细的碳减排指标,排除了化石燃料活动;而目前绿色贷款和气候融资并未制定详细碳减排指标,未排除化石燃料活动,加强中外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交流合作有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
“十四五”是我国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实现2030碳达峰和2060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时期。为了实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支持经济社会全面低碳转型,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
借鉴欧盟气候法、英国气候变化法案等,制定出台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碳中和目标下的能源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将相关领域各方主体的权责利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并把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定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在投融资项目中承担的环境风险责任。
完善政策协同机制
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外部性内生化,激励引导资金更加广泛、高效地投入绿色金融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围绕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中长期战略,加强绿色金融与气候融资的政策协调配合。建议研究出台“十四五”绿色发展规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等政策,加强产业、环境、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和各类政策的协同,如加大税收减免、财政贴息、差异化风险权重、提供风险补偿与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积极营造有利于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及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
研究逐步统一统计标准
在借鉴绿色贷款及绿色债券、绿色融资(含气候融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标准的基础上,兼顾与《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简称GBP)、《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简称CBS)等国际标准接轨,建议多部门协作,统一绿色金融统计标准,发布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在我国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标准中排除煤炭清洁化利用等化石能源,增加碳捕集、封存和利用(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简称CCUS)、客运铁路、核电、甲烷等非二氧化碳减排等项目。
加强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
推动建立监管部门引导、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强制商业银行等上市公司按照规范性要求定期公开气候和环境信息。建立统一的发债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披露拟投资项目的项目类别、筛选标准、预期气候效益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出台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指导意见,规范融资项目碳减排等环境效益的测算方法。非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等主体加强与利益相关者沟通,充分披露气候融资项目碳减排等相关信息。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绿色债券认证机构、环保组织、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等第三方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的评估、认证和监督,加强市场约束。
建设气候友好型绿色银行
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经营特色等因素,健全公司治理机制,自上而下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发展,推动建设气候友好型绿色银行。从信用评级、授信政策、产品创新、资金定价、审查审批、绩效考核、经济资本、信贷规模、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和资源配置,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项目和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融资、能效融资、环境权益类抵质押、气候债券、收益支持证券等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产品。加强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嵌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研究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压力测试。
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融资合作
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合作,逐步缩小中国和国际在绿色金融和气候融资方面的差异。高度重视国际气候资金,积极引进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简称GCF)、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und,简称GEF)、气候投资基金(The Climate Investment Funds,简称CIFs)等基金,学习借鉴国际气候融资项目经验,加大对气候融资项目支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融资项目支持力度,停止对境外新建煤炭、煤电等化石能源和高碳资产的金融支持。采用损失分担、国际转贷等模式从国际机构获取低成本气候资金,同时学习先进的气候投融资、环境风险管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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