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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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要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共51条具体举措,涉及基础制度、要素市场、市场开放等多个方面。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行动方案》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实施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药品专利保护、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加速器”。过去几年里,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完成修改工作,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目标指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排名第14位,为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在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中国排名第31位;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报告显示,58%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改善。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发展环境建设的“催化剂”和“加速器”。近几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谓是厚积薄发:立法日趋完备、修法不断完善,执法与时俱进,普法深入人心。
专家认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我国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承诺的客观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行动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
据悉,从2018年12月份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来,通过三年落地实施,已经在全国范围确立了市场准入环节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实现了“非禁即入”。
经过三轮修订,2020年版清单与2018年版清单相比,事项数量由151项缩减至123项,缩减比例达到18%,与2016年试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328个事项相比,缩减比例高达62%。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曾表示,负面清单修订并不是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就是突出“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近三年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持续清理和规范违规制定的准入类负面清单,可以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都在不断增强。
国家信息中心首席经济师祝宝良在《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12月刊撰文指出,面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高产品市场效率。促进政务服务从重审批向重监管、重服务、依法行政转变,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制度、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行审批流程简化、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并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让数据在各部门之间有效流通和使用,变“群众跑”为“网络跑”。国家要率先在一些城市群、城市圈打破行政壁垒,先行先试,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年来,已经逐步在多个领域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期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并分类型披露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等四类案件执法数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反垄断执法工作,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经营者,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效果:第一,恢复了被垄断行为破坏的竞争秩序,并且达到了查办一个案子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第二,维护了消费者利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第三,推动了创新的繁荣,现行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为创新留出足够的法律空间。此外,通过大量的反垄断执法,一些行业建立了应有的反垄断合规意识,竞争文化不断优质化。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调查成为社会关注热点。2020年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分别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此后,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在时建中看来,目前,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有待完善,现行反垄断法与信息时代高科技支撑的商业模式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些不衔接甚至缺失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适当修改;二是新经济模式动态的竞争和商业模式给监管带来挑战。不同的市场监管理念反映了对互联网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认识,会对反垄断法的实施产生不同的重要影响。在互联网经济进入平台企业时代之后,监管理念有必要由早期的“包容审慎”监管向“积极、协同、审慎、依法”监管转型。
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
《行动方案》明确,有序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开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允许在境内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资银行、证券公司及外商独资或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统筹规划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准入标准、发行管理,明确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性制度框架,研究制定交易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资格,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大幅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取消企业征信评级、信用评级、支付清算等领域的准入限制……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坚定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一系列扩大金融业开放措施的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来华设立近100家各类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徐奇渊指出,中国的金融开放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和商品市场对外开放一样,金融开放将通过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来提高中国经济的效率。
“当前,全球疫情蔓延,保护主义抬头,中美关系紧张。在此背景下,金融开放是加深中国与全球世界经济互动的重要方式。这将有力推动、塑造新形势下的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关系,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徐奇渊说。
此外,《行动方案》还提出,深化竞争规则领域开放合作。积极推进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等议题谈判,加强竞争领域多双边合作交流,不断深化改革,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动检验检测认证与海外投资、产能合作项目紧密对接,加强国际合格评定人才培养,主动参与认证认可有关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王一鸣在《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11月刊撰文表示,新发展格局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中国早已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体系,经济发展离不开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协同配合,产业技术进步也离不开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封闭起来脱离世界主流,只会拉大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
《行动方案》提出,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提高通过大数据等方式认定竞争违法行为、预警识别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21年世界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复苏不稳定不平衡,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不容忽视。要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要办好自己的事,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严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
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8月刊撰文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首。其中,金融风险作为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被视为“首要战役”。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均是前所未有的,加上国际疫情形势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经济下行伴随金融风险上行压力增加,防控难度显著加大。面对严峻形势和内外部冲击,需要各方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增强预判,将防范金融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有机结合,积极应对困难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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