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再修订 引导银行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 银行与信贷

2021年1月6日 (下午4:09)338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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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四年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再次迎来修订。财政部日前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在评价导向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引导银行行为与国家政策相一致。《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适应经济发展阶段 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都进一步明确,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这就要求银行在追求规模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

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2009年,财政部发布《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发布了《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评价办法的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财政部负责人介绍,《办法》一是适应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的需要;二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三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

“通过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上述负责人说 。

优化调整指标 突出服务实体经济

在指标体系设置方面,《办法》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在评价导向上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在评价理念上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在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方面,《办法》一是确定标准系数。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刘洋此前在《清华金融评论》共同撰文表示,虽然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压力增大,利润增速趋缓,但是与实体经济相比,银行业利润绝对量依然较大,存在让利空间。当前我国正处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和挑战,我国必须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容纳就业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保证银行自身安全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把更多金融资源转向小微企业,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畅通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与小微企业携手合作,守望相助,共克时艰。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此之前,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可能更多关注经营效益,将利润考核放在首要位置。而《办法》新增两类考核维度,综合考虑了短期回报与长期风险防控、银行自身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目标的平衡。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是本轮调整中特别强调的、也是新增的评价维度。调整后,将原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相应权重。

“在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间接金融为主,银行业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次通过修改绩效评价办法,可以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董希淼说。

突出违规“黑名单”扣分降级 强化金融风险防控

2019年以来,以包商、恒丰、锦州为代表的多起银行风险事件,暴露了一些商业银行在缺乏监督、“内部人”控制、信用风险等问题。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疫情冲击下贷款逾期和违约情况增多,如何有效防控风险,成为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问题。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2月18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1月1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及监管要求正式起航,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银行业特别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中型银行自身改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2020年12月31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媒体关注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除了强调服务实体经济外,《办法》还要求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办法》明确,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数据失真问题;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根据《办法》,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商业银行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调整后更加突出风险防控这一要求,引导商业银行在经济下行压力、疫情冲击等多因素交织的背景下,加快发展、增强盈利能力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注重稳健可持续的发展。”董希淼说。

此外,评价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中国社科院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王刚在《清华金融评论》2020年11月刊撰文指出,中小商业银行应综合考量社会经济发展、自身战略定位、风险管理等因素,完善指标考评体系,强化经营服务质量、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指标;进一步优化高管人员薪酬结构,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坚持绩效激励与风险损失挂钩原则,落实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强化薪酬费用管理。借鉴科技企业做法,稳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

在曾刚看来,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两方面管理,一方面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监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察银行业务行为合规性;另一方面则是来自银行大股东,也就是财政部或者地方财政当局的管理。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将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到具体实践中。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文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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