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2P网贷“高利贷”的重新审视与思考

2014年10月17日 (上午10:39)1,281 views

作者:贾红宇

分类:评金融,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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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金融评论》贾红宇

 

中国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受到孟加拉国经济学家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启发,在美国LendingClubProsper网络贷款P2P平台盛行的影响下,发展并流行起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中国发展非常迅猛,目前国内约有1000~2000家平台在运营,每个月都有新进场的平台,也有经营不善的平台退出。

 

然而,P2P网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其高收益率却被人们质疑为“高利贷”。在各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10%左右的时候,P2P网络贷款的利率有的高达20%30%,这些超额的利润来自哪里?尽管最近P2P网络贷款的年化收益率在下降,有人称这是P2P在回归“理性”,但“理性”的利率是多少?也没有人给出答案。

 

对于P2P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新事物,以及所谓的“高利贷”的看法,我们应该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

 

“年化”利率衡量P2P网络贷款不合时宜

 

P2P网络贷款之所以在中国生根发芽和“野蛮生长”,这与中国长期以来的“金融压抑”是分不开的。我国巨大而繁荣的民间金融市场,是P2P网络贷款能够快速崛起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在1991年时对“民间借贷”的审理意见,一直被认为是衡量“高利贷”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审理意见中提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是“4倍利率”说法的由来,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4倍利率”即20%,这是合法保护的利率上限,超出了20%则被认为是“高利贷”。

 

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是5年、10年或20年期,衡量贷款利率的标准是“年化”利率,以年为单元的利率基本上能够反映借贷成本水平的高低。然而,P2P网络贷款的情况则不同,一方面借贷时间呈现差异化,有的长达36个月,有的短则1天;另一方面借款的额度也千差万别,有的高达几十万,有的少则几百几千。因此,借贷期限和额度的差异,决定利率在借贷双方的效用体验是不一样的。比如1000万的1%就有10万,而1000元的10%才有100元,这对于借款人承受程度和体验完全不同。

 

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以短期、小额借贷居多。如果借贷本金是1万元,使用1天利息100元,10天还清本金,利息总额为1000元,10天支付的利率为10%,年化利率为365%

 

如果按照“高利贷”标准,按照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测算,这“年化”利率是如此惊人!如果不看借贷细节,只看到365%的借贷利率,难怪人们要质疑这“剩余价值”要从何而来?但从借款人的角度和效用来看,借1万元十天内还1万本金和1000元利息似乎是可以接受的!

 

所以,使用传统商业银行的“年化”利率衡量P2P新型网络借贷是否恰当,有待商榷!P2P网贷使得借贷体验多元化,衡量借贷成本也应披露更多细节,而不是仅用“年化”利率就是能够说清的了。

 

P2P解决小微“融资难”,关键在于贷款的“可获得性”

 

由于P2P网贷解决的更多的是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看待利率高低问题的时候,还应去考察借款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收益水平或利润率。对于一般企业和行业起来说,平均10%的利润率已经不算太低,但对于个人商户或农户来说,往往利润率会高出许多。比如一个农户因为农耕借走一头母牛,归还时已经生了两头牛犊,是否可以认为农户的毛利率达到200%

 

世界银行金融专家王君的研究表明:“那些从来没有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和小企业主,他们的边际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大高于大型企业的回报率。从拉丁美洲到亚洲,无数的事实证明,小额信贷借款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可以获得高达800%的回报率。”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的“可获得性”比高利率更重要。如果没有这笔贷款,就不能产生任何的劳动收益。相反,即使花费了较高的借贷利息成本,但生产者较高的回报率依然能够给生产者带来收益。

 

所以,借款人除了要考虑利率高低的同时,“可获得性”和用户体验则更加重要,简单地折合成“年化利率”不能衡量借贷双方的切实感受与体验。

 

互联网金融抬高融资成本?市场说了算

 

P2P网贷、余额宝等引发的“互联网金融是否会抬高融资成本”的争论,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舆论认为是P2P网贷的利率过高,“高利贷”会抬高社会融资成本。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融资成本资金价格——利率,是市场说了算!价格由市场自行调节。经济学理论讲的很通俗,供求双方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并非借贷一方或者P2P平台,而政府干预价格一定导致无谓损失、效率降低或寻租。

 

此外,互联网经济下应当以用户体验为先,如果借款人能够通过P2P等网络形式获得贷款进行生产,即使付出了比银行更高一些的成本,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互利共惠的。毕竟小微企业或项目的风险更高,“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最重要的是,这些小微“长尾”是银行不能覆盖的领域,他们不能从银行等传统渠道获得贷款,才会寻求P2P等网络渠道,应该说P2P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

 

互联网金融是否会抬高融资成本,还需要具体的数字来论证。但需要说明的是,讨论这个命题的前提是贷款的“可获得性”和小微用户能否得到贷款的“融资难”问题,其次才是融资成本的“融资贵”的问题。如果小微经营者都贷不到款,谈互联网金融抬高融资成本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P2P网络贷款的崛起是民间金融借助互联网焕发活力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趋势。在监督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应逐渐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如“高利贷”和“年化利率”等,有些已经过时,不再适合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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