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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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金控公司准入门槛
《准入决定》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细化了《准入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金控办法》监管要求的机构,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对金融控股的监管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本次对金融控股予以规范,有助于其长远健康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胡滨认为,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金控监管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近年来呼声持续高涨,监管在几年前就已关注到该问题。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等规制建设。2019年7月,央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发布同日,表明中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又有了新进展。
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主要目的仍是防范金融风险。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同时,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建立起这种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等等,从而确保金控公司交易行为在合法的框架中进行。从宏观审慎角度看,这对金融稳定带来正面作用,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长期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将产生正面影响
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截至目前,多家企业集团还尚未对外公布金控方案。作为为数不多公布金控方案的企业,蚂蚁集团格外受到关注。正在寻求“A+H”同步上市的蚂蚁集团在招股文件中披露,拟将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
多位专家分析认为,比照新的规定,蚂蚁“小金控”模式符合监管精神。此外,由于新规的包容性,预计对蚂蚁集团现有的业务模式及财务报表不会有实质影响。在IPO前迎来监管办法的靴子落地,对蚂蚁集团而言不是坏事。
2018年5月,监管部门选择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此前5家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的影响。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9月13日撰文指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来看,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范文仲表示,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依法合规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有助于金融机构规范发展。金控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同时,可发挥金控公司资源优势,形成协同效应,为各类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文编辑:王晔君、谢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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