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龙:[投稿]浅谈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2014年10月9日 (下午5:14)5,087 views

作者: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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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评级, 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 国际比较, 陈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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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小龙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评级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是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的发展壮大,金融系统日益完善,研究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加快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利于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与自我约束能力,有利于逐步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

一、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1.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含义

信用评级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受评对象的偿债能力或偿债程度进行综合评级与区分的过程,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的风险水平。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信用评级作为社会监督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 它的作用在于为金融市场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风险情报, 以满足管理者、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共同需要。对商业银行来说, 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进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 有助于其对客户进行细分, 选择适当的市场定位, 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 从而避免或减少贷前、贷中、贷后的信用风险。因此, 在我国当前金融业开放程度日益加深,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的情况下, 很有必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风险相对大小的意见,这意味着信用评级是通过在债务人之间的比较基础上得出的,而不是运用概率理论、统计方法、打分表等某种计算工具计算出来的。因此,信用级别告诉人们的信息是:一个高级别的债务工具(贷款或债券等)比一个低级别的债务工具违约的可能性以及违约后造成实际损失的程度要小,例如,AA级比A级债券违约的可能程度要小等,仅此而已。至于每一个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会随着经济周期以及全球地区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

现代信用评级的前身是商业信用评级,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美国的银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纽约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于1849年发表了最早的评级理论及方法—信用评级指南。20世纪初,信用评级有了新的发展。其标志是1902年约翰·穆迪歼始为美国铁路债券评级,1909年,他将当时美国债务市场上最主要的借款人—铁路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收集起来汇编成册,并予以出版,其本意是通过发行而取得利润。为了增大该书的销量,穆迪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用AAA—c这样的符号来表示不同公司的信用质量,这就是最早的信用评级。后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的增多,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主权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中期债、私募、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等,同时也包括各种机构和公司,如国家、工商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产品交易对象等。

 

2.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

企业信用评级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国内外的评级机构和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常用的评级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定性评级法、定量评级法和综合评级法。

其中定性评级法就是评级人员根据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综台分析判断能力,在对评价对象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照评价参考标准,对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定性评价结论。这种方法的评级结果依赖于评级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主观性较强,结果的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

定量评级法也称评级模型法,即是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数据为分析基础通过数学模型来测定信用风险的大小。这种方法使用简便、成本低,曾一度被美国各商业银行广泛用于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评级。但是,评级模型法的预测效果随时间的长短而不一样,时间越短,准确率越高,反之越低。而且这种方法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在将其用于评估财靠管理相对较为混乱的企业时,就无法保证其准确性。例如J.P.摩根的信贷矩阵方法,1997年4月初,美国J.P.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以及著名信用风险分析机构KMV等共同研究,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组合模型。该模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计算某项贷款或某组贷款违约的概率,然后计算上述贷款同时转变为坏账的概率。该模型通过计算风险价值(VAR)[1]数值,力图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级别变化或违约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值。信贷风险组合模型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信贷产品,包括传统的商业贷款,信用证和承付书,固定收入证券,商业合同如贸易信贷和应收账款,以及由市场驱动的信贷产品如掉期合同、期货合同和其他衍生产品等。具体计算步骤是,首先对信贷组合中的每个产品确定敞口分布;其次,计算出每项产品由信用等级上升、下降或违约引起的价值变动率;再次将单项信贷产品的变动率汇总得出一个信贷组合的变动率值,同时应考虑各产品之间的相互关系;最终,在假定各类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每类资产信用风险组合的风险值等于该类资产的敞口分布与其信用等级变动或拖欠的变动率的乘积(即等于信用等级变动或拖欠变动率乘以贷款额)。对商业银行而言,风险价值法的最大优点就是简单易懂的数字反映一家银行或一种信贷资产组合面临的信用风险,使得银行行长、高级管理者、股东非常方便地利用这一工具进行决策和评价。因此VAR很可能成为普遍接受的标准。

综合评级方法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此前的单纯以财务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方法己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无常性,迫切要求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定性经验判断。综合评级方法以定性分为主、定量分析为辅,要求对评级对象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综合评级法的评级步骤是:首先确定评级对象系统,明确评级内容和方式,其次是建立合适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根据对评级内容所作的系统分析,并在信用评价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未来经营业绩变化做出趋势的推测和量的判断,这种预期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未来信用风险大小,因此,该方法现己为世界备大评级公司及商业银行所采用,它代表了当今信用风险评级方法发展的主流方向。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从1988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并于1991年和1992年制定了信用评级指标体系。1995年5月之后各商业银行纷纷设立内部评级机构, 制定了各自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并在本银行内全面实行。时至今日, 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已发展了近20年。

其中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剧的形势,中国银行业却能独善其身,创造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双降”的良好可此持续发展局面(见图一)。截至三季度末,银行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5045.1亿元,比去年减少557.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6%,比去年下降0.7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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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变化情况

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继续保持下降,其中各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4701.2,4549.1,4354.2,4293亿元。2011年截至四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427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信用体系相关指标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表1   2012年一季度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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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多年实践,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成果卓越,风险管理水平也在逐步提升,但距新资本协议[2]风险监管要求还需步步为营,首要解决的任务就是补充资本,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面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截止2009年三季度末,除农行未公布数据以外,其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1%达标,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只有10.16%,瓶颈问题依然严重,深发展资本充足率低于10%未达标。前三季度内,我国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出现下滑趋势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环比增速则呈现加速下滑态势。可见,资本充足率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继续扩张的瓶颈。商业银行要保持稳定的贷款业务增速和规模,要抵御信用风险,首要解决的任务就是补充资本,进一步完善内部评级体系相关指标的计算工作。因为,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内部评级体系质量高低的最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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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  上市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贷款环比增速走势图

   (数据来源: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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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数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就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构成及利润来源来看,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在商业银行诸多业务中占有绝对地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贷款项目即是诱发信用风险的根源所在,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便产生巨额呆账、坏账和难以预计的损失,使银行经营和管理濒临绝境。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所占比例最高,约占六成左右,是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中最主要的来源;就潜在损失的程度而言,是商业银行的首要风险。因此,对贷款进行内部评级分类,控制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贷款率,对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管理,一并成为商业银行生存的基础条件与发展成为优质商业银行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信用风险管理是落后的。过去在体制上,由于政府、企业和银行关系扭曲,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经营上,银行风险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致使信用风险不断堆积,潜伏的危机因素不容忽视。特别是不断增长的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当前银行要解决的最突出的问题。

(1)信用资产呈“二高、三差”特点

从安全性考虑,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高”,信贷资产安全性“差“,不良贷款比重大,贷款损失严重,孕育着相当大的危机。尽管在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剥离出约1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交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但是截止2000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仍然较高。而且由于各种原因,不良贷款具有较大隐蔽性,存量贷款中的不良资产率可能还未触底,信用风险暴露很不充分。另一方面,贷款投向结构不合理,我国商业银行资金主要投放于工农业传统产业和房地产业,其中的企业亏损多、项目风险大,加大了贷款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显示,房地产、供销物资、纺织工业、农业、机械加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不良资产率仍然居高不下。

从流动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被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资金周转

缓慢。由于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少,生产资金几乎全靠银行信贷支持,短期流动资金大部分转化为铺底流动资金,失去了信贷资金的有偿周转特性。资料显示,国有企业对银行的负债率从1983年的对见上升到1999年的92%,对银行的归还率从1983年的93%下降到1999年的66%,非金融企业存贷款差从1992年的2008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7200亿元。这些数据反映出企业必然长期占用银行资金。

从赢利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赢利能力“差”。尽管我国自1996年以

来为刺激内需,下调存款利率,为减轻企业负担,下调贷款利率,存贷款利差明显扩大(由1995年的1.08扩大到2001年3.60),但是实际情况却是银行账面利润增加,资金收益率实际下降。

(2)信用风险呈集中趋势

从资产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种类比较单一,最主要的资产是各种贷款。2000年底四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约46000亿元,占其总资产近90%。但是,由于产业转型,企业经营不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原因,借款人违约风险日渐出现,据有关数据,按照五级分类,2000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类贷款约占60%,关注类占约20%,次级类占10%,可疑类占8%,损失类约占2%。后三类不良贷款超过20%。与国际比较,这一比例非常高(国际银行业不良率一般低于4%,巴林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破产银行也未超过12%)。

从负债角度看,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吸收存类存款约10万亿元,而居民储蓄占60%以上。其中活期存款超过30%,显然负债结构不尽合理、负债期限偏短,隐含一定风险。

从表外业务看,授信、保函、承兑汇票、备付信用证等业务正出现新的问题。有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底,某银行保函业务关注类达45%以上,承兑汇票关注类超过5%(如果包括连续签发,该项比例可能超过30%)。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特点

1. 有专门的外部征信和评级机构, 且独立性很强。发达国家有许多权威的专业征信和评级机构, 在企业征信领域, 邓百氏是全球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力的公司, 该公司拥有的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6000多万家企业的信息; 在企业评级行业, 美国的穆迪、标准普尔、英国的爱克斯坦尔集团和加拿大的债务评级服务公司等都是国际上权威的评级机构。这些评级机构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 不依赖于任何权力与利益, 评级结果公正而科学。

2. 许多商业银行拥有自己独立的内部评级体系, 且较为完善。尽管外部权威的评级机构已对大多数贷款客户进行了评级, 但国际上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大银行还拥有自己独立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以确认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大小。这些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有以下特点:(1) 十分重视行业分析, 将其作为对贷款企业分析的基础。如美国花旗银行确定了航空、汽车、石油等13个行业为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按13个行业分别设立机构, 每个行业机构下设置客户经理部、行业评估专家组、风险管理专家组和业务处理组进行具体的评级服务, 评级时采用产业调查部的分析结果。(2) 普遍建立了以倒闭率为基础的客户评级模式。(3) 评级内容既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 也包括贷款工具的风险评级, 并按评级结果分成不同的等级, 按不同的等级确定不同的贷款条件。美国花旗银行就把对客户的评级分为10个等级, 1~ 4级为可公开投资级别; 5~ 6级为可接受级别; 7级或以上为风险级别。纽约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分为1~ 9级, 其中1 级为优秀信用, 2~ 5级表示可允许的信用, 6~ 9级为有问题资产目录的信用。级别越高, 贷款条件越优惠。(4) 重视对信贷项目的评级, 即在企业评级的基础上, 考虑担保、期限、用途、还款源等因素综合评价贷款、信用证等各项信贷项目的风险等级。它更能反映银行整体的风险程度, 因而备受青睐。

3. 信用评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且以定量分析为主。西方信用评级方法经历了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是古典信用分析和评级方法, 它是一个依赖于训练有素的专家的主观判断的专家系统, 较多考虑定性信息, 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来预测企业的偿债能力, 分析的对象是现金流。这种方法虽然较灵活但评级效率低且不容易得到较为一致的等级。20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多采用现代信用分析和评级方法, 它是在资本市场理论的指导下, 运用经济计量技术、模拟技术及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建立系统模型, 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和定价, 从而确定评级结果的方法。它的出现弥补了前一方法的缺陷。目前, 西方发达国家采用二者相结合的评级方法, 但以后者的定量分析为主, 定量指标一般包括规模指标、现金流量指标、安全性指标和收益性指标四大类。

4. 注重雇佣复合型人才和人才的培养。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虽然在组织结构上不完全相同,但在招聘人员上均比较注重雇佣复合型人才, 较为强调其在工商界供职的年限、在专业领域研究时间的长短等因素。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拥有股份的专业分析家均超过其职员总数的50%。而且它们还十分重视专业人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每年投入大量经费用于提高员工素质。

5. 有相应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为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西方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对获取准确资信信息的保障机制、对信用评级结果公正性的监督机制、对评级信息正当使用的管理机制等。以美国为例,《公正信用报告法》保障中介机构获取使用真实、准确的资信信息。《诚实贷款法》则要求消费者与贷款者披露真实信用条件或贷款条件, 以便购买者比较不同的条件从而做出最好的资金安排。此外, 美国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对中介机构评级结果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行业自律组织也可依照行业规定对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而为保障信用评级结果的正当使用, 任何违规发布与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的机构与个人将面临来自法律的惩罚。

   (二)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从1988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并于1991年和1992年制定了信用评级指标体系。1995年5月之后各商业银行纷纷设立内部评级机构, 制定了各自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并在本银行内全面实行。时至今日, 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已发展了近20年, 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

1. 没有完善统一的信用评级市场和统一的管理组织。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多是地方性和行政性的, 不是独立的法人, 不少地方主管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评级活动, 他们对评级工作并不熟悉, 容易用主观意志影响评级, 而信用评级机构的依附性也使其评级结果难以保证客观和公正。而且地区封锁和行政垄断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 致使全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被分割成众多不相连的独立体, 分散于各省市的评级机构也缺乏联系、协作与交流, 形成各自为政、各有一套评级指标与办法的局面。这种非独立、不规则的信用评级市场很难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和评级工作在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得出正确的结论。

2. 商业银行各自为战, 内部评级体系不尽合理。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信用评级方面相互封闭,其他各商业银行也是各自为战。由于缺乏合作与交流, 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均不尽合理。首先,在国际银行业越来越多地使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计量和信用评级的总体趋势下, 我国商业银行还依赖信贷专家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进行评级; 其次,我国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虽然采用了五级分类法,但还未按国际银行业的标准, 有一个明确的LGD评级, 即二维评级系统; 再次, 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面临授信企业财务数据不准确, 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银行很难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了解真实的经营状况, 造成信用评级结果的不真实; 最后, 在商业银行的具体评级过程中, 对评级对象普遍偏历史数据而忽视发展能力, 偏盈利能力而忽视偿债能力, 很少考虑客户对银行的综合贡献, 造成评级结果的不准确。

3. 缺少信用评级的专业性人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人才匮乏, 缺少既懂市场, 又了解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配置, 还熟悉企业财务、经营管理及有关法律改革的多元化、复合型人才, 这也是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主要原因之一。

4. 我国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顺利进行。我国缺少一套完整的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市场和组织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致使信用评级的法律地位明显不足, 评级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没有明确的角色界定, 评级机构的性质、行业属性、独立地位、资格和市场竞争规则也没有依据, 信用评级机构在处理有关的责任。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 我国商业银行将和国际银行业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竞争。上述差距和不足会使我国商业银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 为了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也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必须尽快完善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市场和协调有序的行业自律组织

鉴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由于分割和垄断造成的危害,应着手在几个主要经济区域建立信用评级市场, 使评级机构能够在此区域内突破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开展评级业务, 待竞争力提高后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最后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市场。与此相对应, 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评级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如信用评级协会来管理评级市场, 在各地建立分会。它主要负责制定信用评级行业的规章制度、协调各地的评级指标体系、提供参与成员间的信息交换、学术交流及研究成果的普及等。同时, 设立公正、独立、科学、权威的评级原则, 令所有有依附性的评级机构与挂靠单位脱钩, 不准政府、金融机构等一切和信用评级有权益关系的单位参与评级, 以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及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另外, 我国的专业评级机构还可通过与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建立合资、合作关系, 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的评级技术, 提高评级水平。

目前进行该类业务评级的机构主要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者服务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公司。我国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公司的合作也不断加深。1999年7月30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宣告双方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同年8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与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共同组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信用评级机构。

(二)完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重视评级的定量分析

首先, 商业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该部门在组织架构和人事任免上应独立于决策者和放贷部门, 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性。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内部评级程序, 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 以便银行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的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级。

再次, 要建立和完善信用风险评级数据库。该数据库中的信用资料要包括借款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多方面的内容, 为进行定量分析奠定基础。

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必须建立在银行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历史、经营、财务和战略计划等一系列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因此,收集信用评估资料是银行进行信用评级的第一步。对于银行所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根据资料的来源可分为银行自己收集的信息、官方信息、公众媒体信息。资料来源不同其真实性和可靠程度也就有所不同,银行必须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甄别,最终决定是否使用和使用程度。银行自行收集的信息既包括一般性的企业概况、通过法律允许的公开渠道有偿获取的企业贷款记录、抵押记录、诉讼记录、付款记录,以及银行要求企业出具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也包括信贷员实地访谈所收集的财务状况等第一手的资料和主观的切身体会。这些信息构成了对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但仍需要依据定量与定性、历史与展望相结合的原则来形成最终的结论,如美国商业银行可以以有偿形式提供其储户的一些动态的贷款记录信息和对一些大储户的调查报告,但这些信息往往覆盖面较窄且非全动态的。所谓“官方信息”主要是政府政策类信息,欧美政府一般不可能向社会提供企业详细情况的调查和分析,通常只能帮助征信公司形成一定的宏观或中观印象。从公众媒体获得的企业信息易带有媒体的主观偏见,它虽然比企业自己提供的介绍材料的公正性好一些,但往往不甚完整,而是就企业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且规模较大或具有特殊性等为公众所关注的企业信息较少。对于这些信息必须在经过多年收集和积累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才可以放心使用。

最后,商业银行还应组织科技人员统一开发适合本行的信用评级数据处理系统, 进行模型化的定量分析, 并尽可能保证该系统有足够的灵活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得起市场环境下的返回测试和检验。

  (三) 商业银行要致力于培养专业型、复合型人才

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具备业务素质、掌握法律知识、对企业财务知识有一定了解, 对信用风险有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的信用评级队伍。因此,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评级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在提高其道德素质的同时要求他们掌握信用评级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了解宏观经济、行业发展、会计处理、法律法规、统计计量等知识, 进一步提高信用评级的能力。商业银行还要积极引进国外懂得信用评级特别是通过模型测量进行信用评级的人才, 进行人才储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建立一个立法基础, 这个立法基础应该尽可能地宽泛以顺应市场的瞬息万变。

其次, 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属性、从业资格、竞争原则、评级程序、评级内容的公布等要以法律程序和手段加以规定, 以促进评级事业的发展。

再次, 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 对银行信用评级制度与程序、风险披露的管理程序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准确核算, 按照由内到外、逐步公开的原则, 稳步推动信息披露工作。在采用风险评级的标准法、初级内部法、高级内部法的同时, 相应提高信息披露标准, 严格披露程序, 提高信息质量。

最后, 应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管理, 对违规者施以严厉的法律惩治。而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 政府一定要明确自身的职能, 及时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以推动立法框架的建立和信用制度的建设。

                                   结 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个人信用是经济社会的“身份证”和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信用评级作为社会监督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 它的作用在于为金融市场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风险情报, 以满足管理者、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共同需要。对商业银行来说, 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进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 有助于其对客户进行细分, 选择适当的市场定位, 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 从而避免或减少贷前、贷中、贷后的信用风险。因此, 在我国当前金融业开放程度日益加深,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的情况下, 很有必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从国际化的角度来看,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创建并在摸索中寻找一种适应我国国情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使得对于商业银行符合实际又具有公平、公正的参考价值,避免了国外评级的盲目低评,也避免了国内评级机构过度的乐观。其作用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进程中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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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秋云, 邹林祥, 陈劲松. 关于健全我国信用评估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J ]. 求索, 2002

 


[1] VAR是Value at risk的缩写,中文简称为风险价值,其含义就是在未来给定的一段时间内(如1天、14天、1月或1年),在给定的发生概率(如95%、99%)条件下,投资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价值。

[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对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巴塞尔协议》)进行彻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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