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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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姚斌 本文编辑/贾红宇
姚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
英国互联网融资业务发展情况与中英比较
危机之后,由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纷纷收紧银根、压缩贷款规模、提高贷款审批条件,英国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难的问题凸显,点对点贷款因其具有宽松的贷款条件、优惠的贷款利率、快捷方便的网上审批流程等传统商业银行不可比拟的优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最新的统计数据,2013年英国共有25家P2P网络借贷公司,P2P网络借贷为4.8亿英镑,比2012年增长150%。由英国的创新慈善机构Nesta、剑桥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共同组成的研究小组预测,2014年英国互联网信贷和投资增幅将超过250%。
P2P网络借贷,又分为“个人对个人”(peer to peer)和“个人对企业”(peer to business)两种,英国“个人对企业”模式的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该模式可以很快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通常是几天时间,最快甚至只要24小时),大大快于传统银行的贷款流程,且目前不良率非常低。据测算,在2011年至2013年的3年时间里,以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主的英国“另类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增长了11.5倍,得到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增长了5.7倍,远高于传统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信贷增速。
比较中英两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可以发现:中英两国中小企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虽然比较接近(根据2012年数据,我国约为60%,英国约为58.4%),但我国中小企业通过网络获得的融资支持力度(以“融资占GDP比例”来衡量)却只相当于英国的10%。可见,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发展仍然相对落后,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政府及商业银行对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态度
自英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诞生以来,英国政府就对互联网融资新模式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它不仅有助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也可以拓宽普通个人的投资渠道,获取更高的收益。根据最新的预算报告,英国财政部专门为互联网融资平台设立了1亿英镑的专项拨款,用于支持非银行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计划。目前,包括ZOPA和Funding Circle等在内的多家公司已经成功申请了资金支持。此外,英国政府对于投资初创企业的股份有减税支持。英国政府允许P2P平台贷款人利用“个人储蓄账户”(Individual Saving Account)进行投资,从而享受政府的免税支持。预计未来“个人储蓄账户”下的P2P网络信贷将得到快速发展。
英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发展一直保持密切关注。例如,巴克莱银行一直高度关注互联网融资的发展动态,对互联网融资可能带来的挑战进行跟踪分析。目前,巴克莱银行已经采取行动,收购了南非和澳大利亚的两家P2P网络借贷公司,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
英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监管政策的出台背景
在现行监管改革之前,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消费信贷范畴,适用于英国《消费信贷法》,长期由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OFT)监管。《消费信贷法》多为合规性管理,且主要是对借贷双方信贷行为的规范,对借贷平台的提供者—点对点贷款公司本身的规范与约束相对较少,既没有资本金、流动性方面的要求,也没有风险管控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监管真空”。
传统银行存款受英国“金融服务赔偿机制”的保护,而点对点贷款公司的贷方(资金提供者)资金并不受该机制保护,如果点对点贷款公司破产,贷方资金将有可能血本无归。尽管在法律意义上,点对点贷款公司的破产并不影响借贷合约的持续,但现实中贷方直接向借方追讨债务通常面临着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见,点对点贷款的资金供给方存在巨大的风险,《消费信贷法》对贷方权益的保障非常有限,资金投入是否安全及能否得到回报,更多依赖于“信用软约束” ,而缺乏法律硬约束。
鉴此,英国政府进行了改革,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由FCA接替OFT负责对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管,全面负责对包括众筹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完成这一顺利过渡,FCA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消费者保护、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的最新监管政策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目前一系列监管政策已陆续出台。
最新监管政策框架和规则
新的监管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生效,2016年将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从法律体系来看,FCA对互联网融资的监管主要分为“消费者(借款人)保护”和“投资者保护”。FCA会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将对监管规则做出调整。从监管思路来看,大体上FCA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要是基于“信息披露”原则,使投资者了解主要风险。
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暂不纳入存款保险计划,但在2016年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会再行考虑,且平台公司需将此信息告知客户。
审慎性资本要求。平台公司必须保留最小比例的监管资本以作为风险缓冲。值得指出的是,考虑到许多平台公司仍处于创业初期,业务规模不大,FCA在最终出台的政策中降低了其之前在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资本要求,以扶持行业的发展,并且为最低资本要求设置了过渡期。
资金安全。FCA依据“客户资金条款”(Client Money Rules,CMR)来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平台公司如果倒闭,则所有客户资金应汇总并按比例返还贷款人,清算成本也由贷款人按比例承担。同时,平台公司在客户打入资金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之间的时间段内,需要得到贷款人的同意才能持有这些资金。
破产与清算。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FCA没有对平台公司的破产清算做出具体规定,但要求平台公司与另一家平台公司签订协议,协定在倒闭时由对方继续为贷款人提供服务;FCA规定,平台公司无论是否倒闭都必须对客户的资金负责到底;如果第三方托管银行倒闭,平台公司必须尽快通知FCA,并根据不同情况,弥补客户损失或将损失按比例向贷款人分摊。
客户营销。由于欧盟立法规定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远程营销指引》,允许客户在设定的时间段内无条件取消协议。为此,FCA规定:如果平台公司缺乏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则必须遵守《远程营销指引》,部分营销行为将受到制约;如果二级市场有名无实缺乏流动性,那么FCA将在评估基础上认真考虑是否需实施该指引。
信息披露。FCA规定,平台公司必须向FCA定期报告以下具体内容:公司金融头寸、持有的客户头寸、投诉情况、每季度贷款发放细节。平台公司可以通过FCA建立的“在线报告系统”报送信息,从而极大降低了平台公司的合规成本。同时,公司贷款资产变化超过25%也必须立即向FCA报告。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拥有牌照的平台公司,且从2014年10月1日实施。
争议与诉讼。FCA规定,当存在争议时,客户应先向平台公司申诉,但如果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金融申诉专员”投诉。
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已进入金融创新加速和深化期,但金融监管框架仍处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矛盾集中爆发期,有必要考虑加强针对金融业务功能的立法,在法律层面兜底一定程度的功能监管,避免新生机构陷入无监管状态且因发展较快而失控。同时,应逐渐改变长期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现状,考虑从业务功能实质出发加快立法进程,在法律层面为各类金融创新和业务活动设置兜底控制条款。
对于P2P网络借贷应采取“基于程序”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思路,摒弃“基于资产负债表”的传统监管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应该将有关风险、收费、税收、资金保护、破产情况下的资金风险、借款人评级等一系列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告知投资者。
从鼓励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应使监管政策尽可能简单、明了和易行。从全球来看,无论是英、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我国,互联网融资都是新兴金融业态,从业人员的业务与合规经验与商业银行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尽量给予行业充分的发展空间,并使监管规则简单明了,一方面使操作难度下降,另一方面减轻行业的合规负担。
注重投资者资金安全。英国对如何保障资产安全以及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破产情况下如何处置资金等问题做出了全面规定,虽然目前暂未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者资金纳入存款保险计划,但要求平台公司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并规定平台公司即使在倒闭清算时也应履行保障资金安全的责任。我国未来制定监管政策时,也应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平台公司履行资金保障职责。
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和美国的监管部门尤其关注借款人保护,英国专门出台《消费者保护法案》,并将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中借款人的权益纳入保障范围。我国自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来,特别加强了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从英国的经验来看,除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要求外,特别注重考虑弱势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保护,更多体现“以人为本”,我国应可借鉴。(本文只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