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央行与货币-总53期, 总53期, 政策与监管,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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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支付、数字法币和数字财政是数字经济发展三阶段的不同体现场景:个人端的数字支付是中国数字支付体系中最具生命活力的部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一个增长极;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打开数字经济对公、对私场景会成为第二个增长极;财政数字化则将成为第三个增长极。
据统计,2017年中国移动支付总额约为155万亿元,且增速极为迅猛。如果再加上在线的个人数字支付,毫无疑问,个人端的数字支付是中国数字支付体系中最具生命活力的部分,预示着中国数字支付的基本走向乃至数字经济的未来,是中国数字支付的第一个增长极。
然而,个人端支付的数字化,乃至居民家庭部门支付的数字化,并不意味着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支付的数字化,也难以假设中国数字支付能够从居民家庭部门自然而有力地延伸到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个人端的数字支付是依托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账户体系实现的,银行账户体系则处于辅助性的地位;而就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而言,其财务运行完全基于银行账户体系,数字支付则相对而言极为不足。这就表明,从个人端或居民家庭部门到企业端或企业部门,再到政府部门,须有决定性的力量来“推进”中国数字支付第二个增长极。
没有数字支付从居民家庭部门延展到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就谈不上整体经济的支付数字化,更无所谓数字经济可言。如何实现中国数字支付的第二个增长极呢?答案在于,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唯其如此,才能奠定不可逆转的数字支付的迅猛发展态势,成就数字经济的坚实货币基础,全面打开数字经济(对公与对私两个)场景,实现数字经济从支付到数字法币,再到数字财政的“三级跳”。
数字支付:从私人数字支付到法定数字支付
现有的数字支付主要是由网络公司企业而非银行机构提供的,其法律地位正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举例来说,微信红包或支付宝中的数字,究竟是什么?是不是个人资产、家庭资产、婚姻财产、应税收入,乃至可继承的遗产等?相应的个人处分权能如何?是否存在税法上的代扣代缴,司法裁决上的有关执行?这些问题依然局限在个人资产或财富的范畴,并未演化为企业或机构的资产问题。在我国,个人资产在财务上并未实现报表化处理,其法律权能或问题似乎并不鲜明,尚处于灰色状态或模糊时期。天量个人数字账户内的数字支持着天量的数字支付活动,这些私人数字支付的法律性质及财务性质有待进一步厘清与确认。
同时,巨量的私人支付活动事实上是在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展开的,这对金融监管当局及货币政策当局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也是莫大的压力。银行支付与私人数字支付的二元化,根源于账户体系的二元化,这就与监管与货币政策一元化的格局形成了根本性的冲突。因此,强化对私人支付的监管就成为必然。
更重要的是,须要实现从私人数字支付到法定数字支付的跳跃,亦须发行与运行法定数字货币,或称之为数字法币。只有数字法币才能开掘出数字支付的对公场景,使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得以在既有的银行账户体系之外运行数字账户,获得与个人数字支付同等的效能。这就是说,居民家庭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都拥有银行账户体系和数字法币账户体系二元化的账户体系,监管和货币政策的推行也将均衡化。
数字法币:从私人数字资产到法定数字资产
当前,个人数字支付并不需要账目化处理,企业部门或政府部门的支付活动就必须账户化处理。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使得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数字支付账目化,亦即通过开立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的数字账户体系。如此,企业或政府部门便拥有了数字法币类的数字资产,该数字资产进入其财务报表。
短期内,数字法币类同于其所拥有的现金类资产,长期来看,数字法币将拥有与其相适应的会计科目和财务规则。这就预示着,社会经济体系的数字支付活动在一个共同的财务与法律规范中运行,广泛而高频的数字支付得以上升为普遍而可靠的账目关系、财务关系,乃至法律关系,如此,数字支付对于数字经济的基础性支持作用才得显现。
由此,数字法币也将促使各种类型的数字资产渐次获得财务归属和法律依据。数字资产与银行货币之间复杂动荡的不稳定关系,也将替换为与数字法币之间更为明确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大量的数字资产的交易活动也将得到财务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保障,监管也将更趋于稳固。没有财务与账目基础上的数字资产,也难以有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数字资产,进而,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数字资产,更谈不上完整意义上的数字经济。
在这个意义上说,数字支付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而数字资产才是数字经济的轴心。数字经济并非仅仅是经济运行或经济活动的数字化,更是社会经济财富的数字化。数字资产是继物理性资产、权益性资产之后,新生形态的资产,其将成为数字经济体系中的资产活动的轴心、中心与重心。
数字财政:财政收支的数字化
货币演进的历史表明,新的货币形态的出现往往要经过两个必要的环节:一是小额交易的普遍应用;二是财政收支的法定采用。特别是,财政收支的法律上认可往往成为新的货币形态最终确立的根本标志。在我国,数字支付起步于小额支付,广泛而巨量地运用,但从数字支付到数字货币,还需要一个财政认可的核心环节。数字法币的发行将根本上完成这一步骤,这就需要渐次实现财政收支的数字化。现有财政收支以银行账户体系为主轴,收支也以银行货币为依托。数字法币发行后,财政收支将发生二元化的变革,部分财政收支依然采用银行货币,新增部分或将渐次采用数字法币。这也将改变大量私人数字支付所支持的大量数字经济活动事实上避税、免税的现实状况。政府部门的财政收入部分地数字化,其支出部分亦将渐次数字化。
财政收支的数字化将最终促使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家庭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数字化,从而突破既有的账期约束,使得整个经济体系的时间维度得以更新,突破以日为单位、隔夜记账入账的旧有模式。数字支付的时间唯一性将使整个经济体系中的时间刻度或度量更趋精确、合理,数字经济的质与量均将得到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收支的数字化将彻底开放数字支付、数字货币乃至数字经济的对公场景,使经济社会的所有成员或主体无可避免地加入数字经济的巨潮之中。这一方面扩张了数字法币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实现了数字法币的闭环,即通过财政数字化,实现了数字法币的回笼,从而将数字经济与货币经济更为紧密融洽地结合在一起,相互支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经济也就是数字货币经济。
从数字支付到数字法币,再到财政收支的数字化,经此一条不断演进的路线,不难看到,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总进程:其中,不乏跳跃式的演进,当前正待从数字支付跃升到数字法币;不远的未来,将实现从数字法币向数字财政的跃升;进而,数字法币必将推进数字债券的发行与运转,数字金融亦将由此而大兴;未来,法定数字资产与私人数字资产将共同刷新社会经济体系的财富结构,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周子衡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研究院理事长。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