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平:适应消费金融发展 创新业务监管 | 消费金融

2018年2月7日 (下午5:07)1,077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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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消费金融快速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消费金融行业的现状与问题,梳理了中国监管层针对目前行业出现乱象采取的监管措施,认为监管总体而言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创新探索,并从分类监管、投资者教育、利率水平、催收方式、资产证券化以及完善征信平台建设等六个方面对消费金融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消费观念变化与消费升级,中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底,金融机构短期消费贷余额已达5.3万亿元,加上非金融机构消金贷款,粗略估计,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不含房贷)已达到六七万亿元左右,若按年率20%的增速预测,到2020年,这一业务规模即可能超过12万亿元。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虽然促进了消费,拉动了增长,释放出巨大的业务发展空间,但由于发展过快,相关政策和监管跟不上,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校园贷乱象、欠债人跑路、暴力催债,以及因债导致的恶性案件等,亟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梳理与研究,形成一些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既促进行业发展,也避免由此产生的风险等问题。

规模快速发展 业务日益多元

消费金融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贷款,助其消费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虽然过去中国的银行机构在开办个人业务时也开办一些类似业务,但专门设立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支持其消费也是近十年的事。近两三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和发展,一些互联网平台和有关机构也加入这个行业,开发一些类似产品,如现金贷、校园贷、微粒贷、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外包等,支持居民或学生的借贷消费。整体来看,目前的消费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业务模式多样。消费金融模式一般分两大类:一是传统消费金融,这种业务从做大宗耐用品消费贷开始,逐渐扩大到汽车贷、旅游贷、装修贷等方面。特别是借助互联网,产品与规模不断扩展。二是电商平台开始做支付,后参与放贷,再后来推出余额宝等产品,特别是微商的加入导致手机贷等产品问世,使这种金融的外延无限延伸,大大地方便了客户,也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第二,客户群体多元。传统的消费金融客户主要是一般家庭。随着新型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现金贷等业务的诞生,使用户逐渐年轻化、普惠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面向中低收入个人或家庭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小额、短期借贷将会继续扩张,其中,蓝领、农村户籍人口等都可能成为消费金融的重要客户,年轻家庭也将可能成为目标客户。

第三,运作机理多层。目前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内容包括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风控与技术支持等要素。一是门槛低,客户融资少则几百元、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至几十万元均可操作。二是效率较高,一笔贷款快的当天即可借出资金,重借更方便,慢的一星期左右也能放款。三是利率较高,这种融资利率折合年率少的7%~8%,多的达到20%~30%甚至更高。四是资金来源渠道扩展更为广阔,除传统消费金融公司多沿信贷渠道解决资金外,一些互联网公司为解决资金来源积极试水资产证券化,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拓宽融资来源。2016年,各类消费信贷ABS产品发行高达五十多只,融资额度900多亿元,这些资金中,绝大部分为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所发。五是促进征信体系完善,由于放贷方为防范风险,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建立系统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征信体系建设。

第四,业务特点多变。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大数据征信创新等带来的风控模式创新,使消费金融场景小额化、分散化特点越来越突出,并且陆续从传统的高客单价、低频次的房、车消费场景,向低客单价、高频次的场景扩展。这种变化也得益于资金来源的变化。

第五,科技助力多方。消费金融业务复杂多样,使其对科技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产品开发、市场开拓、风控水平提升依靠技术,而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科技已成为新型平台与传统机构差异化竞争或互补的关键,新型机构与传统机构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密切。

市场存在的问题

快速发展的消费金融虽然促进了消费与金融业务发展,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营主体性质多重,不少机构无牌经营。从2010年银监会批准成立首批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以来,消费金融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试点扩大到设立常态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传统银行的个人业务、信用卡业务也提供相关服务。随着各大电商平台、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以及金融科技公司抢占市场,整个消费金融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的格局。这种日趋多样的生态链上,不仅包括直接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和平台,也出现了一些专业性机构提供荐客、风控、保险等辅助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数千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参与博弈。这些机构中,除银行自营的“类现金贷”业务外,其他参与机构从事现金贷业务都属“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它们开展放贷业务多属无牌经营,不能通过吸储获取资金,只能以自有资金放贷,自有资金不足就要通过个体网络借贷( P2P)、ABS、信托和银行等渠道解决资金来源,导致成本过高。

第二,存在收费较乱,且比例过高的乱象。消费金融的收费总体包括两大块,一是资金使用费,即利息,这部分费用目前总体适当但也偏高。二是办理业务另收的相关费用,不少机构在这里做文章,收取的各种费用五花八门,包括服务费、撮合费、查询费、担保品抵押评估费、公证费等,还有一种是从借贷产业链上下游来收费。其中,既有一些是因资金成本增加,高来高走,加上坏账摊销的收费,也有部分平台没有场景、风控能力不佳、资金无指定用途,无固定客户群,或客户无抵押资产导致的平台固定获客成本,这其中有不少是过度收费。

第三,部分业务违约较多,催收手段使用不当。总体说,传统消费信贷业务比较稳定,违约相对较少。但新型消费贷款,特别是所谓的现金贷违约较多,一些机构由于没有应对客户的风控能力和手段,事前、事中没做好风险评估,事后客户违约就只能采用非常规,甚至是暴力方式催收。也有机构将催收业务外包,而外包机构为完成催收即可能不择手段,因而由暴力催收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暴力催收涉及刑事犯罪,有人将其上升到系统性风险来认识。

第四,信息不透明与信息泄露并存。现金贷业务因其风险高收费高,操作中往往信息不透明,有些机构利用客户急于拿到贷款的心理,对于一些应对客户告知或提示的信息予以忽略,导致客户借贷的盲目性。与此同时,有的机构或业务人员为开展业务,大肆收集甚至出售客户信息牟利,导致客户信息大量泄露。虽然许多银行等机构已关闭导出信息系统功能,明确只有经授权才能导出客户信息,但在利益驱使下仍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第五,业务发展快速,风险也在累积。总体来看,近几年消费金融发展较快,部分业务呈几何速度增长,从而也使潜在风险不断积聚。从现金贷业务来说,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款成本不透明,合同没有标准格式,各单位各行其是;二是贷款条件低,审核趋松,违约率相对较高;三是重复借贷,多头借贷使部分客户债务大大超过偿还能力;四是高利贷和债务陷阱加大企业经营风险;五是上述问题存在导致的严监管可能误伤互联网金融,影响行业发展。

适应市场发展探索创新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是近几年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业务,特别是参与机构逐渐多元,故而监管机构一直对其给予密切关注,除对先期的消费金融给予必要指导外,根据近两年现金贷的快速发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首先,中国银监会根据现金贷与校园贷的有关问题,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文要求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据此,一些地方监管机构开始采取措施进行整治。11月9日,重庆市金融办发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自查现金贷业务,宁波鄞州区金融办关停两家违规经营现金贷机构。多地金融办(局)组织对现金贷的摸底自查。11月25日,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会议,商讨对现金贷进行针对性监管,要求成员单位“报备”是否从事现金贷,并要求从事现金贷的P2P平台12月31日前将利息加费率调整至年化36%以内等。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公室于11月21日发布文件停止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禁止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召开网络小贷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网络小贷参与现金贷等内容提出监管措施。根据以上工作情况,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1日正式发出《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现金贷进行进一步规范。《通知》从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等六大方面对现金贷问题进行必要整治。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订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严格按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及时报送监管机关。

关于消费金融良性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发展消费金融,分类开展对从业机构的监管。消费金融是通过金融手段支持居民进行适度提前消费的重要方式。由于消费者总体是收入增长慢于消费增长,未来收入大多高于当下,通过信贷支持其进行提前消费,既能促进消费市场发展,又整体提高消费者的生活水平,且使其收入发挥更大效益,适当回避价格上涨。因此,最近十年消费信贷发展对整个经济和居民消费拉动功不可没,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对于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分别机构性质进行监管,对无资质、无牌照并严重违法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有资质牌照、存在问题的机构,应责令其整改,规范经营。对经营正常无相关资质或尚未实行牌照管理的业务应尽快实行牌照管理,引导企业进行合规经营。

二是重视对客户的适当性教育,引导其根据能力进行消费。消费金融具有一定的超前消费属性,不是适用于任何人。故在开展业务时,各单位不仅要对客户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更要对当事人进行适当性教育,特别是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其根据目前和未来的能力进行信贷消费。并要通过教育提高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关经营机构也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通过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对消费信贷利率进行适当控制,严厉打击超规定高利贷。利率是消费信贷机构的服务收益,既是它们的劳动报酬,又是它们的竞争手段,总体应当市场化,但在具体经营中,一些机构做法过于偏激,利息和收费过于离谱。应区别不同业务对消费金融机构的不同贷款利息做出适当限制,并对收费范围和标准划出原则。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禁止发放违反利率有关规定的贷款。对于违规者一是不予支持,二是对超高利率贷款应予打击。

四是严格禁止和打击暴力收债,净化市场环境。由于消费金融的借款对象基本为个人或家庭,因借款对象素质或知识限制违约在所难免。出现违约,经营者催讨收债天经地义。即便如此,开展这些业务也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债款,同样不得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暴力催收。对此,应指导行业自律机构建立行业规范与准则。

五是适当控制资产证券化。发展消费金融,除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消费金融公司外,其他机构的资金来源都不稳定,它们除通过P2P方式融资外,较多采取ABS扩大授信或融资。上述通知针对通过ABS出表,扩大“实际杠杆”的行为做出规定,要求“以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这种做法虽属临时措施,也须根据通知的实施情况,对此进行研究,以形成长效做法,既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解决部分机构的消金贷款资金来源,又不因此增大风险。

六是建立完善统一共享的公共征信平台,严格保护客户信息。消费金融客户信息既是经营机构的经营资源与竞争手段,更是客户的人身权利。各经营机构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客户信息,要加强保护。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共享的公共征信系统。各单位自行采集的客户信息要尽可能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严格禁止各类机构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朱少平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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