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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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发展飞速,借助移动互联网打破空间阻隔的优势,在最近几年向各高等院校扩张和渗透。然而,与社会人群相比,在校大学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同时,由于监管滞后以及金融监管资源的不足,互联网金融在某些方面给校园带来重大冲击。
背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冲击
近年来,一些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出于跑马圈地,快速提升交易量,占领市场,抬高公司的估值,吸引潜在的风险投资机构等不同目的,审核在校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时,往往流于表面。其结果,此种做法难以起到风险筛选、贷后管理或者逾期催收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一些业务人员管理相对比较松散,易诱发校园推广人员和大学生合伙骗取借款的风险。
以笔者调研所知,虽然大学生在网上提出获取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会被要求填写各类信息,但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核人员,特别此类机构在校园招聘的代理人员受提升业绩刺激,或者这些校园代理人缺乏风险审核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并不认真审核大学生的信息。因为审核不严,有的大学生甚至使用或冒用多名同学的身份证件借款。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费率畸高。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的界线,同时为了诱导大学生前来获取服务或购买产品,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表面上声称无利息或者低利息,但是诸如一些隐性的咨询费、服务费或所谓的管理费等则未在官网上事先宣传,往往事后向大学生收取,而这些费用连同利息以及可能存在的罚息等费用加在一起,远超过了36%的限定,致使一些大学生深陷苦海。
大学生的借款逾期后,纯网络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将债务外包给催债公司。在过去几年,这些外包公司往往催收方式野蛮,甚至采用极端手段催债。这些方式包括,威胁在网上曝光大学生的隐私(如身份证信息,甚至是借款人裸露的身体部位),通过频繁的电话骚扰进行恐吓学生,甚至有的催债公司至大学生所在学校,悬挂要求“某某学生欠债还钱”的横幅,冒充学校工作人员给其父母打电话等等。多数大学生借款人此前未经历此类挫折,容易选择极端的方式应对。有的学生借款人最终因无法偿债,要么东躲西藏,要么被迫退学,诸如河南某高校大学生及福建某高校大学生则选择了自杀身亡,成为其中极端事例。
互联网金融除了给校园带来上述冲击外,还存在信息泄露的巨大风险。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基于智能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传播迅速。一旦大学生的敏感信息向外暴露,就难以控制。对大学生而言,要在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事先往往要经过繁琐认证。这些机构通常要求大学生提供包括姓名、所在院校、家庭住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有的甚至属于敏感性信息。然而,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可能被黑客攻击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初创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保护与内控机制往往有待完善。在过去数年,一些互联网机构的客户信息被盗窃的新闻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的各种信息和隐私保护非常脆弱。
与之相关,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可能不当或者不必要地收集大学生的隐私信息,大学生除非拒绝获取产品与服务,否则没有就企业单方面设定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议价的能力。由于保管不当,当前有的机构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管,公司内控机制的欠缺或公司高管的主观恶意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泄露大学生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现状:高校学生的重重困境
在校园逐渐被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重要市场阵地的同时,作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大学生,却面临着重重困境。
首先,互联网金融多借助移动终端拓展产品和服务,其业务具有跨地域特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物理驻所与消费者所在地相隔甚远。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空间距离带来维权成本大增,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容易陷入困境。
其次,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布的产品或服务容易出现信息严重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使部分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大学生受到欺骗,遭遇损失。互联网金融所有交易行为几乎均通过电子数据得以记录。但是,电子数据存在容易删改和灭失的特征。受限于用户习惯和电子数据认证的成本,大学生较少在事前有意识地保存电子证据,更谈不上寻求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和认证服务。这意味着,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大学生涉诉,大学生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可能。
最后,由于业态快速发展与复杂化,大学生往往不是那种简单的借款人或者投资人,而是日渐存在更多复杂的表现形式。在一些综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学生作为投资人,可能购买某一理财产品,作为保险人,可能同时购买了某款保险,作为购物者,可能获取了分期购物的服务,同时还会是其众筹产品的出资人。众筹平台甚至可能同时涉及复杂的股权众筹。有的众筹项目甚至吸引大学生深入参与到众筹过程,这包括参与众筹项目的设计、研发、创意、宣传或销售等某一或所有环节。大学生由曾经单一的投资人∕购买人身份变身为集投资人、股东、客户、员工或所谓校园推广大使等于一身。当大学生以此种极为复杂的身份形式深度参与到上述众筹项目中去时,其角色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关系却在随之不断飘移。在不知不觉中,大学生可能根本就未曾注意到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他们可能将来因此要承担的不同法律风险。
大学生面对“渗进”校园的互联网金融,为何容易被诱惑或误导?在他们获取相应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而未能及时偿付借款时,其中一些学生为何选择极端方式?此中原因,颇为复杂。
笔者通过调研与访谈发现,大学生在迈入高校前的十几年人生,多数是由父母安排的。多数学生从生活到学习方方面面,均由父母包办。这使得许多大学生往往缺乏独立思考与辨别的能力。大学生进入高校后,没家长管了。就算有一部分家长希望继续管孩子,但客观上绝大多数大学生离得太远,想管也有心无力,并且这并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这种心理上的“断档期”,导致许多大学生上了大学以后非常迷茫。就身体上而言,一些大学生早已经成长起来,但心理上却多多少少仍长期处于类婴儿状态。
此外,大学生一般没有工作,通常没有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欠缺社会经验,相对而言比较幼稚。大学生年轻冲动,消费欲望通常很强,甚至同学之间难免存在互相攀比的现象。在这些因素刺激之下,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很容易呈现非理性状态。调研发现,一些大学生有在网上多次重复购买某种商品的行为,重复网购致使所购商品多被闲置或浪费。此种非理性行为,导致一些大学生在父母未能稳定提供经济支持的情况下,发展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在过去,中国高校长期缺乏理财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育,因此有些大学生容易被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所谓低利息或无利息的宣传所吸引,在面对不期而遇的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种种风险时,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的常识。
与此同时,大多数大学生严重缺乏信用观念。大学生多数未曾进入社会,缺乏丰富的人生经验,其对信用观念的认识比较有限。大学生的信用观念培养尚需漫长时间。在尽情享受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同时,一些大学生却意识不到违约行为会对自己步入社会后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许多大学生更是认识不到随意允诺同学或舍友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将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信用污点。一些大学生为获取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出现了诸如借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重复借款等行为。以河南一高校学生小郑因网络借贷无法偿还而跳楼的事件为例,小郑在当班长期间,利用同学信任,轻松借得多张身份证,冒用多名同学信息,在10多家校园贷平台重复借入巨款,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这也将对那些向小郑出借身份证的同学未来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加强大学生金融普及教育的建议
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给校园带来的冲击,结合大学生自身的特殊性,在当前,除了“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外,高校应该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金融风险知识普及教育,及时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校园风险,这应成为新时代高校教育的重要主题。如前所述,借助于智能手机,互联网金融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在大学生差不多人手一个(甚至多个)智能手机的时代,不可能避免大学生与互联网金融接触。因此,单纯禁绝互联网金融进入校园,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故而,我们认为,堵不如疏。
高校推广大学生金融风险知识普及教育,目标是提升大学生金融风险识别及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促进大学生学会自我克制和理性消费,理解基本的理财知识。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掌握上述知识和能力,将是其迈向社会后一项极为重要的生存技能。
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应当向大学生开展相关课程以及相应实践操作。具体的内容体系包括,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特征和规律、基本金融风险知识、不同金融产品的风险等级、信用风险知识、金融相关法律风险。
首先,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高低不一,此类课程应向大学生普及基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风险等级,协助大学生了解并对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分类。
其次,该课程应向大学生普及信用知识和信用观念,尤其是失信后可能遭遇的后果以及对未来人生的负面影响。
再次,该课程应该向大学生普及在获取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后(如前述投资股权众筹产品),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知识。
最后,在纠纷解决领域,高校应该向大学生普及诸如事先如何保留证据,在出现争议后,如何维权、如何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等知识。
与纯理论的学科不同,金融风险知识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非常强的学问。为了真正达到强化大学生的上述金融风险识别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其有效途径在于,此类普及教育应该将基本知识传授与案例操作结合起来。这就是说,高校在向大学生传授每一重要基本知识时,应辅以具体的正面或反面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尤其是让有实践经验的师生现身说法,推动大学生识别金融风险。在多数设有法学院与经济学院的高校,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学生社团。其中,经济与金融类学生社团可在正式课程之外,通过相关学生活动或比赛等,协助大学生掌握金融产品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法律援助类社团则可为大学生提供普及教育之外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协助大学生界定相关金融产品隐藏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风险。
(邓建鹏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编辑/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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