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科技的监管

2017年5月11日 (下午4:49)675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评金融

标签:联动优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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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备受瞩目,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成熟程度、对于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上完全不同,因此对监管的挑战也各不相同。

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方面,中国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能大大地提高支付效率和便利,有效地补充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也能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同时,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始终还是需要依赖现有银行体系,包括客户的获得和资金的最终清算等。因此,尽管在客户服务和体验环节,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小额支付”的结合,给商业银行体系带来了冲击,但两者关系将是长期合作共赢,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不是颠覆性的。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比较清晰,重点在于对客户的保护、反洗钱和资金与网络的安全等,各国现有关于支付环节的金融监管要求大多适用。

在网络融资方面,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发展较快的国家,基本都是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有的是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有的则是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有独特的创新模式。就其作用而言,在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特别是在边远贫穷农村地区改善普惠金融方面有重要价值。当然,网络融资也不是万能的。就P2P和众筹而言,美国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的法律及监管机构,将P2P和众筹一道纳入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框架;欧盟和英国对众筹和P2P等业务主要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监管,比如,英国对P2P 网贷和众筹等都明确了最低资本水平等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并要求投资类众筹要加入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类似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网设计;法国将P2P借贷业务视同银行业务,适用银行监管。各国实践表明,这一领域并不存在特别高的技术门槛,各市场参与者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商业模式。而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网络融资模式仅限于小额和消费信贷领域,如果扩大到大型项目融资和线下融资,则并不比商业银行具有明显优势。长远来看,这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但无法根本取代传统金融业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在监管挑战方面,现行的监管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大多适用,只是由于各国对其的定位有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分,或者有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之分,因此,适用的监管要求有所差异。

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机器人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尽管在欧美已经有一些公司开展这方面的服务,但这类新兴领域仍属小众,市场和金融消费者都需要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同时,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机器人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在监管挑战方面,目前欧美国家对于这类公司也是适用于现有对金融理财咨询公司的同样监管标准,特别在产品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

还有最近很火的区块链,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不仅监管理念必须调试与创新,法规框架亦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冲击。当前国际和各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不完全适用于区块链,甚至存在冲突。例如,当前法律监管旨在提供交易对手间的信任基础,但区块链并不需要这种信任的背书或支持,区块链“code is code代码即法律”的主张集中体现了这一冲突;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未来的运用和发展却又非常依赖于国际和国家层面法律的确定性。区块链对主权法律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未来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者对于网络应有多大的进入权限?一国当局如何在区块链这一国际化的网络中执法?在出现争议诉诸现实法院的情况下,法律管辖权如何确定?对于这些问题尚无答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区块链尤其需要国际层面的治理与法规框架层面的思考。

在某种程度上说,金融科技的监管就是解决人与技术如何管理的问题。越智能化、技术化,就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将技术、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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