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均华:慈善信托:中国慈善事业的生力军

2017年3月15日 (上午9:03)1,523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总40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财富与资管, 财富管理-总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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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将慈善信托单列一章进行专门阐述,信托业参与慈善信托的激情得到空前释放。本文分析了信托公司实施慈善信托事业的制度优势,同时指出目前国内慈善信托行业发展的不足之处,并为之提出宝贵的建议。

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用专门一章内容来阐述公益信托,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是用专门一章7条的内容来阐述慈善信托。如果说《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公益信托播种的话,那么《慈善法》的颁布则标志着慈善信托已经发芽。特别是随着2016年《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慈善信托已经在中华大地破土而出了。2016年已成为中国慈善信托的元年。我们也完全有充足的理由说,慈善信托必将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一支生力军。中国的慈善事业呼唤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

慈善信托是指中国的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的专门针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托业务,是营业信托。具体而言,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目前所讲的公益信托的范围比慈善信托要更广泛一些,但两者没有质的不同。慈善信托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慈善组织形式,与基金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共同构成完整的中国慈善公益组织体系。慈善信托对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成本更低的方向发展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信托公司在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经过十几年规范发展已具备了较强社会公信力,同时慈善信托管理运作灵活,在资金使用、信托期限等方面可根据捐赠人需求进行产品设计,更有利于公益目的的实现。管理运作成本也较低,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慈善信托财产总额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且通过信托公司专业理财可以更好地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总体而言,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优势在于信托目的确定、信托财产确定、与受益人确定这三个确定性,使得信托制度法律关系清晰、破产隔离使得信托财产安全性高,同时信托设立运作灵活、业务领域宽泛,资金运用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三个领域,更有利于慈善财产的增值。

中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有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英国有救济贫困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等。美国则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可采用单纯公益信托的方式或公司的形式存在,具体包括公众信托、公共机构信托和慈善性剩余信托。其中慈善性剩余信托的模式对中国来讲非常有借鉴意义。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捐款人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目前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很完善,老百姓养老还需要依靠自身的时候,若能借鉴慈善性剩余信托的经验,既能做公益事业,也可以兼顾自己的生活,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日本公益信托也有明显特征,其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管理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财政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等。因此可以看出,对慈善信托进行税优政策是推进慈善信托和社会慈善事业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

国内信托公司的实践与不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以来,国内信托公司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慈善信托的尝试。中融信托2005年的推出“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是中国第一例以推广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公益信托计划,由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行使对信托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察职能。光大银行负责保管公益信托资金。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国内众多的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有十几家信托公司设立了慈善信托,并完成了在民政部门的备案。近十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领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还有税收等问题没有解决,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还难以解决慈善财产的破产隔离问题,因此,国内慈善信托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比如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前,我国没有信托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在财产让渡过程中产生非常大的税费。如果建立了信托财产登记或公示制度,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的行为可以定义为非交易过户行为,这个过程中不用缴纳各种税费。此外,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之后,该等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也不属于委托人的破产清算财产,因此可以实现破产隔离。这些制度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已经很成熟了,中国也正在完善这方面的相关制度。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正在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建设并逐步实施,这对于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制度以及对于整个慈善信托的运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慈善信托必需要建立监察人制度,监督慈善信托从募集、运用到清算的全过程,保证任何一笔钱用到实处。在这些前提下,慈善信托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慈善组织主体而存在,而并非仅仅是一种业务。从目前中国情况而言,慈善信托任重道远。

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的起步阶段,首先可以加强与现有的基金会的合作。在信托公司与基金会慈善信托业务合作中,基金会可担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财产委托,并将资金、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运作,为受托财产保值增值;商业银行为资金提供独立第三方保管,基金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行为进行监督,履行信托利益的管理权。当然,这种“双层受托人”模式只是权宜之计。其次,信托公司可与企业、企业家及其他个人合作,设计推出具有公益目的的专项慈善信托产品。再次,目前社会上很多社会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涉嫌违法违规,信托公司可以加强与这些机构以及民政部门的合作,通过慈善信托方式,把目前存在的不合法不合规的慈善行为纳入合法合规的轨道。

当然,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要循序渐进,避免一窝蜂。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吸收和培养从事慈善信托的专业人才,自觉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益或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典范。

促进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民政部门应该明确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作为慈善组织主体的身份,民政部给予确认和登记,使之成为现有公益事业的机构之外的一个新的主体。

第二,国家税务部门应该明确开展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享受一般公益或慈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第三,考虑到慈善信托委托人本身及委托人数量的特殊性,信托公司监管机构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以及针对每一个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求,显然不适合慈善信托,建议中国银监会应针对慈善信托制定专门的《信托公司慈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四,建议由中国慈善联合会牵头协调中国银监会、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推动慈善信托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落实。

(许均华为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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