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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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进入收官前最后的攻坚阶段,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规范发展的思路也逐步清晰。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抓紧拟定当中,将争取在年底前发布。专家认为,区域性市场发展应当明确区域性、私募性的定位,实现与已有资本市场层次功能互补、错位发展。
与此同时,云南省已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工作,36个省区市的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仅剩天津市一地尚在推进过程中。已通过验收地区出现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苗头,部分地方交易场所重复建设、脱实向虚倾向的情况,已受到有关部门关注,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其中贵金属交易场所将是重点检查对象。
专家提出,未来要做好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持续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探索加强区域性交易场所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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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最后攻坚
以国发38号文、国办发37号文发布为标志,由证监会负责牵头的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5月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工作开始以来,全国各地共关闭了200余家各类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大宗商品类期货交易等行为得到集中整顿和纠正,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被取缔或关闭。业内人士评价,与两年前相比,各地滥设交易场所的势头已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在此基础上,已进行了两年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全国36个省区市当中,有34个已于去年底前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余下两地当中,云南省清理整顿工作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有关情况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正在履行最后程序,仅剩天津市一地的清理整顿工作正在推进当中。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连续现货交易,实际都是标准合约的集中交易,其他地区的一些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是从这两家交易所模仿而来的。都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天贵所和渤商所能搞标准合约的集中交易,为什么其他交易场所不能?”某地方交易场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业内对天津一些交易场所的做法议论较多,并且普遍认为清理整顿要公平对待各地交易场所,规定不能做的,应当一视同仁。
对此,记者询问了证监会有关人士,据其介绍,天津市委、市政府已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解决了部分交易场所的违规问题,取得了成效。对天贵所、渤商所等交易场所,天津市政府也在抓紧督促整改,并力争尽快完成。
鉴于天津市各类交易场所尚在清理整顿之中,有行业专家提示,对天贵所、渤商所等的交易,投资者要谨慎参与。
除尚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天津市以外,其余各地在交易场所规范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资深行业专家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从实际情况看,下述两类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已通过验收地区存在违规行为“死灰复燃”的苗头,有交易场所开展违规交易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的交易场所包括大唐善德(北京)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公司等。二是部分地区存在交易场所重复建设、脱实向虚的倾向,一些地方不顾实际需求,盲目批设甚至违规设立交易场所,造成交易场所重复建设、遍地开花,如宁夏等个别地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所的设立程序的合规性存疑。还有一些交易场所在利益驱动下,脱离实体经济需要,推出名目各异的“创新”,如连续现货交易、分散式柜台交易等,这在实质上仍是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
按照国发38号文,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目前清整工作尚未完全结束,部际联席会议尚未启动办理此类新设交易所反馈意见的工作。
分析当前交易场所再现“热闹”景象的原因,业内专家表示,主要存在如下原因:
首先,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完善要素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合理需求,但一些地方政府把完善要素市场简单等同为建设有形的交易场所,致使交易场所越建越多;
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和交易场所投资方不是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来对待交易场所,而是把交易场所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发展,过于看重交易场所的自身盈利和税收贡献,为了把交易量搞上去,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安排上脱实向虚,而且大量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高风险交易;
再者,一些地方政府风险意识不强、追求短期效果,重发展、轻监管,在监管规则制定和执行上都不到位,致使已经解决的问题出现反复。
就上述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人士。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了当前交易场所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此高度重视。
“证监会作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正会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其中贵金属交易场所就是重点检查对象。”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在现场检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
与此同时,也有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近期已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正在会同当地证监局落实检查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业内专家指出,地方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方向,不能脱离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设立和运营交易场所;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起对交易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专家同时提醒,当前包括贵金属交易场所在内的很多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采取杠杆交易的方式,风险很大,在当前清理整顿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交易场所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的背景下,普通投资者应当谨慎参与,谨防投资骗局。
区域市场发展意见年底发布 盯住区域私募二性
在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继续推进的同时,出台规范性意见,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
5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中国证监会研究部署学习贯彻“新国九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抓紧拟定当中,将争取在年底前发布。
就区域性股权市场如何规范发展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关业内专家。
专家表示,我国广大中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以及规范运作的问题,通过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提供股权转让、私募融资服务为切入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等综合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再支持其公开融资,可能是破解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其运营也要实施必要的规范和监管,以防止风险外溢,对经济金融产生破坏作用。
多数专家提出,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需要清晰确定各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定位。在已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资本市场体系中,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应当按照自身优势和企业特点,坚持区域性、私募性的基本定位。
所谓“区域性”定位,即服务于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这类企业在本区域市场挂牌有利于信息对称,避免跨区域挂牌可能带来的市场间恶性竞争及监管困难,规避处置风险时出现地方政府间“踢皮球”的问题。
所谓“私募性”定位,即作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股权、私募债券转让和定向融资等服务。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层次,区域性市场应与其他资本市场体系实现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现实中,大量中小微企业不需要股权频繁流转,也不需要大额融资,私募市场更适合其现实需要。
另外,受访从业人士提出,目前全国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成立时间不长,尚处于摸索时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在出台指导意见时也应对这些问题给予综合考虑:
一是功能定位不明确。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具体做法五花八门,有的主要围绕股权转让服务开展业务;有的以股权转让为基础,探索股权质押融资、信息咨询、改制辅导等综合金融服务;有的则混合了投资银行、投资者和交易平台的功能。
二是业务模式不清晰。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业务模式上参照上海、深圳证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权交易平台业务,但大都交投清淡,收入有限,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补贴勉强维持生存。大多数市场认为应当采取有别于交易所的业务模式,但尚停留于理念层次或正处于寻找、探索阶段。这些市场开展的大量业务都属于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范畴。
三是盲目扩张冲动强。多数市场极力扩大挂牌企业数量,有些市场希望突破经营地域限制,少数市场已形成跨区域性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如天津、上海、深圳前海等,这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域性定位不一致。还有部分地方政府把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发展经济和树立政绩的重要举措,推动市场建设的积极性很高,支持、补贴的力度大,存在盲目建设和相互攀比的问题。
针对近期社会各界讨论较多的,应考虑取消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区域性市场的限制性规定,包括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T+5”交易、不得采取做市商制度等,资深专家受访表示,国务院文件确定的投资者人数、交易方式、交易频率等底线要求,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从实践情况来看是合理的、必要的,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这位专家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创新发展,不能简单从通过突破交易规则以改变交易不活跃的状况出发,寄希望于和交易所市场、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实现功能重叠,而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守住风险控制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探索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方式方法,寻找自身生存发展的路径。
交易场所规范发展还需完善法律体系
“当前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发38号和国办发37号文开展,虽然有关部委出台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有关交易场所监管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某业内法律专家表示,要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做好交易场所的持续监管工作,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还需要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他说,目前国内交易场所种类繁多,有的虽有立法规范,如证券期货类交易场所,但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大部分交易场所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矿权、林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场所。“国发38号、国办发37号文件设定了‘红线’,但只是政策底线,地方政府可以据此纠正违规行为,除非涉及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否则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交易场所法规体系建设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他们建议,一方面应加快《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立法工作,将私募证券和份额化权益产品交易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对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规范,并明确各类衍生产品的监管规则,进一步划清证券期货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与商品现货交易、非证券类财产权益交易的界限,任何交易场所,无论其名称是否带“证券”、“期货”,或者是被冠名为“现货交易”,只要交易的金融产品属于证券法、期货法规定的证券、期货的范围,交易方式带有典型的期货交易特征,就应当适用证券法、期货法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应在现有规则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有关权益和商品的交易活动,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形成健全的交易场所监管法规体系。
除实现“有法可依”之外,如何实现区域性交易场所的“有效监管”也是一个有待更好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发38号、国办发37号文,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包括现货交易场所在内的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证监会牵头、其他23个部委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并督导各地建立规范管理制度。
对于这一监管体制,有关业内专家表示,联席会议属于清理整顿工作的协调机制,本身并不是实体监管部门,代替不了成员单位职责,在推动交易场所持续监管时,因为涉及部门多、协调周期长,存在明显不足。
专家建议,为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持续监管工作,有必要按照交易场所类别,界定中央与地方对非证券期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分工和风险处置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应领域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则制定和业务指导职责,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针对各自领域和行业内的交易场所,出台监管规则并指导各地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将对交易场所的规范纳入其日常工作之中。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