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搞小动作越来越难

2014年7月15日 (下午2:49)1,656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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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总行已经接到了央行指示,本周将开始同业业务清查,T+D模式信托收益权最先是我们银行开始做的,但在上周全行已经紧急叫停,其他银行有些刚弄好合同样本,也被紧急叫停。目前同业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这类的高收益产品已经全面暂停,只能做些同业代付等传统业务,利润很薄。但是,只能说‘潘多拉的魔盒’暂时关闭,就目前来看,各个银行都在观望,重新打开还是有可能的”,光大银行某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潘多拉的魔盒

近日,央行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在业内人士看来,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178号文作为两月前下发的127号文的“补丁”,对于银行的进一步规范业务将起到细化与督促作用。

而在文件下发前不足一周,大部分仍在做信托收益权T+D模式的银行以及准备利用此模式开展业务的银行都不得不紧急拉闸。所谓的同业业务创新再次“无疾而终”,这也是继票据买入返售模式、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模式后,又一个被叫停的业务创新。

某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同业业务市场上,民生银行是较大的资产出售方,买入方以光大、兴业、招商银行为主,但这其中,兴业银行做自己的客户比较多,也就是自己批项目,自己找渠道,自己找资金对接。

“但是,就目前的市场状况,卖家依旧不少,买家却已寥寥,卖方如果想寻求大单子的成交,就必须要压低价格,要知道,目前虽然监管要求同业业务权限上收总行,但是并没有时间表。事实上,各家银行的分行仍然在做项目,只是更为谨慎,上亿元的单子现在已经不好找下家了”,该业内人士表示。

光大银行某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大概在今年三季度末,各分行将完成对存量同业业务的全面摸查,主要是对业务结构与是否有衍生产品进行调查,然后对这部分影子银行加以评估,才能最终对同业业务进行定性。

虽然从去年年底以来,同业业务对非标资产的监管就已十分严格,但从今年一季度数据来看,仍有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将扩大非标资产作为规模扩张的利器。

“同业业务中的传统项目如同业代付、票据收益极低,其利润主要来源其实是非标资产,而银行将这部分业务移到表外是有苦衷的,一个是存贷比受限,一个是这部分业务主要对接的是房地产或者平台贷,很多业务本质上是做不了的。虽然现在央行对于部分符合条件银行定向降准,但这所释放的资金与影子银行达到的量级天差地别,今天堵死了同业买入返售,明天其它渠道又涌现出来,就像潘多拉的魔盒,一旦打开,想关上也是很困难的”,光大银行上述人士表示。

事业部制看起来很美

今年年初,银监会向商业银行提出,同业、投资等业务可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为此,银监会140号文明确了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事实上,各家银行的同业事业部方案早已确定,只是迟迟没有上交。兴业银行同业业务部员工告诉记者,同业事业部改革最大困难在于后台,原来是各家分行审批项目,再报到总行,现在要成立全新的后台条线,分账户审批,流程如何细化,总行授权等处理,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么容易。

对于从业者而言,除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利益分配与人员也是事业部改革必须解决的路障。“改革事业部制,对于我们来说就没有积极性了,以前我们自己做利润能有150个BP,改成事业部制度以后,分行只能从中分一杯羹,能有50个BP就已经不错了,那还有什么积极性”,一位城商行分行层面人士表示。

早在今年三月,深圳银监局、四川银监局就对属地银行下发《关于推进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的通知》,要求成立同业业务的专营机制,多家银行也进行了表态。

然而,时至今日,仍没有一家银行拿出实质性的事业部改革进展。上述光大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有30多家分行,改革以后,也不可能每一个分行都设立事业部分中心,那么一部分分行业务将无法展开;另外,人员究竟是从分行借调还是单独招,利润分成怎么算这些问题都还不明确”。

被叫停的T+D模式

T+D模式的具体交易结构为,首先由出资银行A(相当于“买入返售”中的丙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行B(“买入返售”中的乙方)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B银行提供资金的当天(T日),就将上述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项目银行,并由项目行“名义代持”。直到T+D日,A银行向出资行支付转让价款。项目行的“名义代持”帮助此项业务出表,在会计科目中计为“同业借款”,计提25%风险资本。

简单的说,由于127号文明确了买入返售资产不能是非标,于是T+D模式换个“马甲”变成A行与B行是借贷关系。B行将资产转让给A行后,A行不能及时付款,就约定日后还款付息。B行账面处理就变成“应收款”,而A行则在账面上是“应付款”。

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条线人士表示,这样的比较复杂的出表模式同样是监管层严厉打击的,127号文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这些所谓的创新产品显然与监管意图相悖。

“目前来看,监管层只能对现有同业存量业务进行摸底,大部分业务其实是明年或者后年到期,可以预测的是,如果监管层一直趋紧,那么明年的信贷市场可能会比较紧张,而今年影响较小”,该人士分析指出。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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