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版”以房养老四地试点

2014年6月24日 (下午4:43)2,202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图说

标签:以房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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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3日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称,7月1日起,未来两年,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将正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为期2年。这意味着“以房养老”商业保险正式开闸。

 

房产处置资金不足不追偿

对于申办试点的保险公司,意见要求: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 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开展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必须的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和各类专业人员等。
开展以房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如果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
对于抵押房产的增值部分,指导意见明确,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和非参与型两种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

3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宣传,保监会将适时指导行业协会建立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应明确资格条件,并在公司网站公布取得资格的销售人员。
此外,保险公司应明确参保客户范围和条件,不得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客户推介业务。房产价值应当聘请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负担。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进行签约前辅导,并通过录音、录像,或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增强合同签订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再次向投保人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确认投保人的真实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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