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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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怀朋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
本文摘自《中国金融》杂志2014年第12期中穆怀朋的《建立效率与公平的金融法制》一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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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法制建设的若干重点
从人民银行的视角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减少行政管理对市场发展的桎梏,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体现中国特色并具备可操作性,当前需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障央行履职需要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2003年进行了修订。十余年来,在以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主的法律框架内,人民银行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了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实践证明,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符合当时的时代特征,奠定了人民银行履职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囿于当时修法时间紧迫和认识局限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人民银行职责表述不完全,缺乏有效履职手段等。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结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国家陆续赋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等一些新的职责,也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等一些新的要求。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再次修订。目前修法的重点应当是加强人民银行灵活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能力;明确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构建我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细化金融稳定职责及手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系统性风险处置与救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制度;完善对金融市场、支付体系等领域的管理规定;强化人民银行获取履职信息的能力;完善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及其他职责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抓紧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也有利于构建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增进中小金融机构信用,为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其他金融改革提供配套制度支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扎实做好制度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下一步将通过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非金融机构放贷人是我国信贷市场中重要的一类主体。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资金需求不断扩大,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悄然崛起,已成为信贷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但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金融机构贷款人,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实践中还有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其他组织脱离监管。对这些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经营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以规范。考虑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以自有资本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对此类组织的监管应当与存款类机构相区别。法规应当以商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债等予以规范。
四、制定《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推进账户制度改革
2003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针对当时企事业单位违规开户较为严重的问题,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行人民币银行账户制度的外部实施环境和社会经济对银行账户管理的需求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现行银行账户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单位、个人和银行经济活动和金融创新的现实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进一步履行好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客观要求。为此,应当从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以合法、平等、实名制、鼓励创新为原则,制定《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改革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使市场对银行账户活动进行调节,强化账户实名制,提升存款人和银行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五、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流通管理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于规范现金使用、减少现金的流通量、防止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二十五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条例中的主要制度如现金库存核定、现金用途限制、强制转账等规定已与社会实际脱节,实践中难以执行,造成目前现金管理制度存在较大漏洞。另一方面,现金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现金交易难以追踪、取证和定性,现金的大量流通为偷税、洗钱、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国务院也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有必要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加强现金存取管理,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现金使用成本,鼓励和引导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
六、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当前,以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改善小微企业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包容性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还会使相关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需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为此,应当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模式,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坚决打击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此外,人民银行还将积极参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等重大金融法律的立法工作,积极参与《预算法》的修改,加强金融市场、支付结算、人民币跨境管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深入研究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和金融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基础。
(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