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 · 私募债“12津天联”违约后的追偿困境

2015年7月23日 (下午2:48)1,749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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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已不鲜见,但“12津天联”违约后,投资人的追偿行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债券募集说明书显示,“12津天联”发行人为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联复材”),发行规模5000万元,担保方为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泰担保”),该公司是由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牵头、高新区财政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5亿元。

“12津天联”于去年7月29日回售到期后,发行人天联复材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支付本息,董事长王吉群失联(详见本报《私募债“12津天联”濒临本息违约 发行人董事长失联》)。

同时,海泰担保因“翟家华案”陷入债务危机。海泰担保与天联复材签署的《担保函》及《委托担保合同》,其担保范围为“12津天联”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一原本被投资者视为“定心丸”的担保协议,其“反担保措施”后被证实为“一纸空文”。

据该债券的投资人表示,目前其仅收到2014年7月29日海泰担保代偿的225万元利息款;同年7月30日,主承销商兼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向海泰担保发出“索赔通知”。

“虽然中信建投对此笔债券一直予以关注,但他们也表示难度太大。”一位“12津天联”投资人向记者表示。对此,记者多次联系中信建投该项目负责人,但未获对方回应。

投资人同时声称,天联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对财务报告进行了大规模的包装。一份天联子公司与客户的承诺函显示,其中要求客户对会计师的审计询证函盖章,将原本的4,610,250元应收账款夸大到29,320,070元,并向客户开具29,320,070元发票。

据投资人称,类似用此种手段包装的涉嫌造假金额高达一亿多元,天联公司收到5000万元私募债款后,除了1000多万元用于缴税外,剩余资金并未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此,投资人还表示,因会计师事务所方面涉嫌尽调失职,正着手准备起诉该事务所。

救助方案无下文

让投资人没有想到的是,“12津天联”的违约追偿,困难重重。

“天联董事长失联、海泰总经理被双规,给我们追偿带来巨大障碍。”前述投资人表示,其在网上获知“翟家华案”后,才得知天联复材与海泰担保出现问题,而后期诉讼工作则由投资人自行组织。

“12津天联”募集说明书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持续关注。”

“天津滨海新区的领导开了一次会,但据我们了解,没有提出有效可行的救助措施。债券违约前,中信建投和我们投资人都提出过一些企业重组、地方政府性支持的方案,也没有被采纳。”该投资人表示。

记者获得一份《中信建投关于“12津天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解决方案》,该方案由中信建投起草并提交至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海泰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天津金融办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

担保责任方面,投资人与受托管理人提请,2014年7月28日前,由海泰集团或其关联方将偿债资金汇入海泰担保账户,由海泰担保履行担保责任,代偿本期债券本息,再向发行人追偿。同时,海泰担保如要求天联复材提供更多的反担保物,中信建投亦将积极予以协助。

在政策支持方面,投资人请当地政府协调法院对天联复材资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

据投资人表示,该方案遭到天津市金融办否决,称“12津天联”违约属市场行为,“海泰无力担保”,并希望投资人“无条件延期”。

截至记者发稿,天津市滨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中信建投未就此事做出回应,记者亦能未了解到是否存在其它正在讨论的救助方案。

小贷公司抢先申请查封资产

随着投资人追偿行动的深入,更多事情开始浮出水面。

投资人指出,天联复材管理层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债券违约前签订了借款协议,并以此要求天津地方法院冻结天联复材可偿债资产。

“小贷公司只要有协议就可以追偿,他们的操作手法是,产生1000万利息后,小贷公司先打1000万给公司,公司再马上退回,这样账上就有这笔账款了。”一位接近天联管理层的人士称,小贷公司收回本金后,将利息部分的合同低价卖给另一小贷公司,另一小贷公司再通过法院或其他渠道追索。

随后,小贷公司向天津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地方法院将天联复材的应收账款等资产逐一查封。

投资人表示,2013年底曾有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拆分诉讼标的方式,“把总价6000万的诉讼,拆成12份进行,每份500万,这些诉讼都在当地基层法院审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丽民初字第6048号显示,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天联集团500万借款合同纠纷案,以双方和解告终。这份盖章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10日被告偿还原告40万元,2月-10月每月月末前偿还原告40万元,11月、12月月末前分别偿还50万元。

同样的解决方案,分别出现在(2013)丽民初字6049-6059号判决书上,盖章日期均为12月4日,不同之处在于,原告还涉及其他个人和机构,被告除天联复材外,还包括其他天联集团子公司。

而天联复材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涉嫌造假。

以一份天联复材于2014年4月的借款协议为例,由天津市开屏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合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的《借款协议书》下方,“乙方”处留有的天联复材印文,“是自2011年6月13日之后至2012年7月16日之前盖印形成的。”

投资人表示,天联复材的管理层在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印了大量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从小贷公司高息借款。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天联复材董事会的证实。

诉讼管辖权争议

在投资人诉讼过程中,海泰担保关于诉讼管辖权的异议,使得该案件的判决归属地确认,仍处于胶着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市法院民事案件立案标的要求》,对天津市“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投资人表示,加上利息、诉讼费、违约金等费用,该案件诉讼标的已超过5000万元,理应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投资人提供的诉讼文件显示,被告海泰担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曾偿还450万元,故案件标的金额不足5000万元,请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投资人(原告)表示,450万元为私募债利息,不在5000万本金范围内,其中225万元为天联偿还的第一个半年利息,非海泰担保支付。

“尽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海泰担保的异议,但海泰担保仍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投资人表示,海泰担保此举旨在拖延时间,“最高法院虽然受理了,但迟迟不对归属地做出宣判,导致我们现在没地方上诉。”

相关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此案,但目前并未做出相应判决。

记者联系海泰担保总经理董建新及该公司新闻处请求置评,但截至发稿,海泰担保方面并未做出回应。记者亦多次致电最高法院联系人办公电话,但未获接听。

“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违约率,还不会对债市整体有太大的影响,但违约可能会抬高地区融资成本。”北京一位券商固收人士分析称,“12津天联”的违约,由于其担保公司是当地的国有担保企业,“可能会将天津融资成本抬高几十个bp。”

 

作者:黄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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