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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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是重大利好?
SFI常务理事、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非常有利,它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SFI理事、点融网联合CEO郭宇航认为《意见》的出台“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SFI理事、融360创始人叶大清认为,《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肯定,就是最大利好。
对此,SFI副院长钟伟表示,评价规则本身,要看规则的出台是否适应了一些基本的要素。第一,是否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是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第三,是否促进线上、线下机构的平等竞争,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互联网金融冲击之后,线下的严格监管是否也要稍微放宽,使得线上、线下监管规则向中间靠拢,不至于差异太大;第四,监管规则是否符合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如果把互联网金融一分为几,有的抓虎头,有的抓虎尾,各部门分管一块,这样的做法可能并不一定合适。
多头监管是否适于互联网金融?
郭宇航认为,《意见》是一个基础,表明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而具体到各个细分行业,沿用现行的分类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业务特点,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也是合适而恰当的。分类监管的唯一弊端是,在交叉重叠的业务领域或同一主体同时介入不同种类业务且交叉营销时谁来监管,这有待实践慢慢完善。
钟伟也表示,互联网本身是相互交织的,天然具有无边界、全天候的特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混业发展、尽可能覆盖更多客群、规模为王、赢家通吃、不断创新和跨界的大趋势之下,采取分工监管的方式是否有效,还要等待市场的检验。《意见》中“一行三会”分工明确是可以预见的。线下“一行三会”监管格局的巨大体制惯性,会不由自主地延续和复制到线上,而没有更多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和创新方向。
P2P做纯粹的“信息中介”难度几何?
叶大清认为,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而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意见的公布,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郭宇航表示,“当然,要让平台都踏踏实实地只做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须要跟上的。”
钟伟认为,把网贷平台建设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而不具有信用中介等功能,现在看起来难度还很大。第一,网贷平台并不都是线上机构,相当多的网贷平台在线下也有很多网点和机构,这种情况之下,现在传统的网贷平台越来越像早期商业银行的雏形,除了有信息中介功能,也部分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这是网贷平台为了维持自身声望、对消费者负责而不得不做的事情;第二,网贷平台可能不仅有信用中介的部分功能,还具备担保、增强自身信用的一个过程,所以要纯粹做信息中介是比较困难的。至少优秀的网贷平台去信用化,仅仅是中介化的机构,还不是很多见。
未来有多远?细则如何细?
接受采访的相关平台负责人均表示期待细则尽快出台。比如,拨备透明的备付风险金如何界定?非关联第三方担保是否允许?再比如,《意见》提出让银行做P2P的资金存管机构,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而且现在P2P主要是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做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果强制要求接入银行,过渡期多长?没有银行愿意提供接入的平台是否必须停止经营?未来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另外,对于第三方存管流程及范围的认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是不是完全不能提供类似服务,可能都需要监管层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地。
钟伟就相关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出台规则要有利于创新。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让市场解决,如果市场陷入过度竞争或者有垄断嫌疑,再出台规则也不晚。其次,规则的出台要考虑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其实眼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过去几年那么嚣张了。随着经济逐步下行,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反思过去的得与失,吸取以往的失败教训。最后,现在很多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职责、不少落在了地方金融办的肩上,目前这个规则是大一统的思路,也就是把线下的监管方式搬到了线上,没有涉及地方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叶大清提示,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可以肯定的是,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推动良币驱逐恶币,更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这是每一个真正希望为之长期奋斗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
来源:上海新金融研究院根据相关采访内容整理而成,嘉宾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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