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标签: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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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张英凯
2014年6月6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市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存贷比的结构也应该与时俱进地加以调整,但是其基本功能仍然没有改变。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同时表示,75%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这是不能突破的,我们只能在未来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再进行调整。目前我们通过让存贷比随着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在考虑保持资金稳定性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存贷比分子分母的结构,使商业银行更加适应当前市场的变化,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的变化,适当增加资金的有效供给。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本刊发表的文章《完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则提到,《商业银行法》存贷款75%的比例规定是特定历史条件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控制的手段,用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能更好地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另外据银监会调查了解,存贷比并不是制约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贷款能力的主要因素。总体来看,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的存贷比水平只达到65%左右,还和75%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对存贷比做调整,也是为了适应这样的变化。
在本刊4月2日举办的主题为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的第一期道口形势分析会上针对如何规范影子银行发展时,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银行的负债来源已经多样化,再用存贷比控制,其实已经抹杀掉了各家银行间的存款成本不一样的情况,忽略了资金来源不同的这个差异化的需要。
张旭阳认为,存贷比完全放开也不太现实,因为这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可以考虑在它的分子、分母上做修改,在分母上增加期限稳定的同业存款作为负债来源,在分子上增加风险资产权重在一定比例以上的同业资产,这样等于承认同业资金的信贷放贷,但通过资本金管理管住商业银行的杠杆率。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则指出,存贷比考核和信贷产业政策等制度层面的扭曲,直接导致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膨胀。贷存比约束的废除会使得银行的很多活动,尤其是很多变相放贷活动回到一个更正常的状态。
本刊认为,随着目前多部门出台文件规范影子银行发展的同时,对存贷比管理进行调整有助于降低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促使银行放贷回到一个更合理的水平,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和服务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应该在存贷比的分子、分母上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存贷款75%的比例规定调整则需要较长的法律程序,但也应该纳入法律修改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