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姚余栋:传统金融行业可考虑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

2015年5月27日 (下午1:45)1,056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标签:传统金融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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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行业现在如果还不有所行动,不进行并购,不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那么无疑是坐以待毙,几年之后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5月22日,浙江省金融学会特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作《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互联网金融相关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分析精辟,见解独到,大胆预判未来传统金融必然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并首次提出允许传统金融机构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全新思路,现摘录其中观点,供读者品鉴。

 

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

 

从全球范围看,未来流动性紧缩将成为全球经济新常态。2017年若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退出量化宽松,可能会出现全球流动性断崖式下跌,也不排除有若干国家和地区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在此背景下,人民币国际化将迎来较好时机。

 

从国内发展看,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通缩压力减少、就业形势稳定、近期经济走势已趋向好。经济增速放缓是整个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以后的必然表现,也是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在新常态下,我国中高速增长若能保持七年,在2025年左右就会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经济体。近期通过制造业PMI指数走势可见,我国经济基本在触底,预计三四季度会反弹。

 

从国内货币政策环境看,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始终保持中性、稳健。4月20日降准和5月10日降息分别是外汇占款减少和实际利率走高的原因,量化宽松的“双零”条件在中国尚不成立,将地方债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抵押视为QE也是一种误解,因此,不存在中国版QE之说。

 

互联网金融是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也有人口众多的原因所在。怎么样把创新做好很重要,像当年美帝家族创造了银行,荷兰创造了交易所是一样的。我们面对的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虽然美国有很多先例,但中国的实践很快,特别是浙江、深圳。现在互联网金融在业态上已经有P2P,第三方支付,众筹,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金控等等。

 

互联网进入金融行业以后,开始时经济产出不一定必然提高。一般资本和智能资本存在着优胜劣汰的关系,家庭会选择积累回报率更高的资本。互联网金融具有突出优势: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金融服务效率高;长尾效应,服务对象包括所有潜在用户,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去中介化,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资金供求双方直接改易。中国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是我们的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

 

传统金融应对之策: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

 

传统金融行业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一系列冲击?一个思路就是当前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是搞试点,允许传统金融机构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抑或是在传统金融机构下面设立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是必然趋势,几年之后可能就有十几家P2P登陆新三板,可能融资就是千亿,市盈率甚至远远超过传统金融机构。那么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来拿这个钱干吗?可能就是收购传统银行,这个问题很快就会出现。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现在如果还不有所行动,不进行并购,不设立互联网金融子公司,那么无疑是坐以待毙,几年之后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人民银行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倡导市场驱动、研究超前、行业自律、适度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是个弯道超车的重大利好,但是我们也关注关心传统金融,要鼓励给传统金融机会。谁有本事谁收购,并购应该是双向的,要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之后可以收购传统的,但也要允许传统的去收购互联网金融。现在《银行法》第47条,商业银行不可以持有非银行机构股份,但地方法人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先行布局。

 

通过两条“微笑曲线”不难预测,十年之后可能就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因为两者实现了融合。将来中国的金融业就有可能比美国更强,为什么呢?我们融合了互联网基因,我们有双向并购,我们更加普惠,更加能服务长尾,更有效率。

 

发展股权众筹的“五四三二一”方案

 

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如股权融资比例偏低、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去杠杆压力持续增加等。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金融创新,通过众筹模式,满足部分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发展股权众筹要遵循“五四三二一”方案:“五”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即主板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中小板和创业板服务于大中型企业,新三板服务于国内各科技园区内中小企业,四板服务于地方辖区内中小企业,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打破融资的空间障碍,更好地服务国内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四”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层次进行合理划分,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四个层次;“三”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大小,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二”是坚守两个底线,既不设立资金池、由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也不提供担保;“一”是一条红线,即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穿透《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目前,国家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已经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还可以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来源:浙江金融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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