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消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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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CF40学术顾问谢平首次在CF40年会上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当时很多人还并不理解,短短三年间,互联网金融已然风生水起,欣欣向荣。
处于草莽时代的P2P,在这一轮互联网金融大潮中发展迅猛,然而也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跑路、倒闭情况不断。除监管缺位外,征信系统不健全亦是P2P发展的核心障碍。
在4月11日的2015• 金融四十人年会暨“新金融•新动力”专题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的发展等方面展开热议。经与会嘉宾同意,本文刊发部分专家的观点,以飨读者。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
主持人: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服务在国内外发展迅速,尤其是在国内开展得风风火火,如雨后春笋般欣欣向荣。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体现在哪里?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对经济的贡献?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井贤栋(SFI理事单位代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COO、芝麻信用董事长):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触达用户的渠道和管道,互联网让产品或服务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触及更多用户。
第二,互联网技术。在云计算技术支持下,我们可以使用互联网为海量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且边际成本较低,传统的技术方式无法满足处理海量用户的需求。比如天弘基金,在“双十一”当天,赎回量达到几千万笔,一个普通的公募基金是完全无法承载的,但基于云技术架构就能支持天弘基金做成这种业务。
第三,金融的实质——风险并没有改变,但是风险管控方式、理念发生了变化。互联网金融把基于数据、特殊的在线身份识别方式引入业务流程中,很多传统方式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为了管理账户的风险,需要完成一套大数据信息处理系统,包括洞察账户所有者本人是否可信、账户是否可信、行为是否可信、实时决策等内容,这是一套风险管理流程,能够更好地满足互联网金融的需求。
黄海洲(CF40成员、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
从科斯开始,一直到今天,从企业和市场的边界到金融机构的边界,经济学一直在研究“边界”。市场经常会为我们提供一些研究边界的有意思的证据和挑战。以美国为例,美国一些金融机构实质上发挥着银行的功能,而且做得相当好,比如GE Capital,但不愿意申请银行牌照。美国互联网做得很好,美国金融业也做得很好,但美国互联网金融做得不大。从理论上看,互联网和金融可能有三个发展形态:金融业做得非常好,可以往互联网方向扩大业务;互联网做得非常好,也可以往金融业扩大业务;第三个形态便是互联网金融。但三者的边界是很难划分的,这就为如何划分“均衡的边界”提出了很多挑战。
袁力(CF40成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毋庸置疑,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这使得很多新产业面临着变革甚至是被颠覆的命运。国务院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但我们面临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在中国过去的金融环境下,如何为创业、创新插上金融的翅膀?这也是大家常说的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第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业态、新概念不断出现,“跨界”变得越来越频繁,界与界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就要求立法者重新考量。而金融是一个需要高度监管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监管新金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此,我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首先,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支持金融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我们要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也是监管的核心内容。过去的金融监管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最近几年有了很大改善,这得益于政府指导思想和监管部门理念的与时俱进。监管的核心应当是实践在先,监管在后。习主席讲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历史是群众创造的。所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在新金融业态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的包容心态非常重要。
其次,在监管过程中,我认为其一是要多看,即不能留死角,凡是涉及到金融的问题,监管部门要做“巡警”,进行巡查。其二,对于那些存在利用新业态违法违规嫌疑的个体,我们要形成负面清单,掌握其一举一动。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确实出现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严格处理。当然,我非常赞同吴行长讲的“适当性”,对于不允许吸收小额投资人资金或为合格投资人服务,并且对风险有深刻理解和充分适应能力的金融机构,则可制定相对宽松的市场门槛。最近P2P行业“跑路”现象频发,但目前很少出现因为“跑路”事件而上街的现象,这算是一种进步,说明老百姓也开始了解新业态的风险性。然而,一旦国有银行出现了这种状况,恐怕就会出问题。
最后,在普惠金融、互联网+或者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开发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性的金融机构,如何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我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基础平台,通过一定的商业手段,比如运用开发性金融的资金来撬动市场资金,引领这些资金服务于创业、创新和普惠金融。同时,在这个平台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的运行规则。比如通过授信等手段赢得大家对平台的认可,同时制定规则,进行评级,并提供其他的风控服务,以支持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等新金融业态的发展。
互联网征信与传统征信相互并进
主持人:征信是指对企业组织、个人、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充分采集整理、储存、利用的工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我们如何看待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在市场上的位置?
申志华(CF40特邀嘉宾、平安银行零售风控技术总监兼小企业部副总裁):
平安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小微金融、普惠金融部分业务量较大,现在交易达到千亿级规模,未来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技术上也有很多挑战。我们感到,亟需监管层在社会层面完善整个征信体系。就像高速公路,如果社会、政府或两者联合出面建设高速公路,整个社会的产能会更高,GDP效率会更好,而这个“高速公路”就是征信概念的数据库,监管相当于“高速公路”的交通警察,政府能够做的既是作为交通警察进行监管,也要参与建设“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
社会建立的征信机构要有公信力和独立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从2007年建成后,对金融机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帮助我们有效控制了很多逾期的不良贷款。我在美国工作过很多年,美国的三大征信局Experian, Equifax,和 Transunion都具有公信力和独立性,是第三方独立机构,不放贷款,也不开展银行业务,只收集数据提供给公众和金融机构。一家机构要做征信建设,需要有很好的制度设计来规避利益冲突。如果银行向一家机构提供了数据,这家机构同时自身又能提供贷款,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数据购买方自然认为有失公允独立,这种制度设计需要完善。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牵头或者通过独立第三方来建设征信机构,我认为可能会好很多,很更好促进全国征信体系的发展。
黄卓(CF40•青年论坛会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助理教授):
未来,征信行业或分化为三类企业:第一类是征信数据收集企业,如淘宝、京东、各电商平台、银联、电信运营商,信用社等;第二类为征信平台,汇总并整合各类不同渠道和来源的征信数据,包括政府数据,最终提供相对完整的服务;第三类以使用征信信息为主,通过征信平台获取信用评级并与自身运营业务相结合开展运营。监管层可对这三类企业进行分类监督。
平台类的企业最终到底是由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是个难点。当前,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力量及专业人才。企业作为征信平台的主题,还缺乏一定的公信力,且不具备独立性。预计征信业务将在长时间内封闭、分割运营。从国外发展和技术经验来看,征信平台最终将出现寡头,仅存留两至三家,大量立志做征信平台的企业将被淘汰。
开个玩笑,马云曾说,如果国家需要,他可以把支付宝捐给国家,不过目前看起来,国家好像更需要芝麻信用。
袁建春(SFI会员单位代表、互利网首席执行官):
我非常支持征信建设,我们知道征信的重要性,上海资信成立时我们第一批签约,也希望蚂蚁金服的征信系统能够尽快建成。现在很多人认为机构自己掌握征信,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帮助,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很多机构也已在做征信。我必须承认完善征信是好事,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不一定是好事,因为如果征信体系非常完善,银行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更有优势,银行就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互联网征信:大数据与央行征信的有机融合
主持人:互联网金融中很多信息超越了过去的物理形态,如何迎合、适应这种新业态,成为摆在业界面前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如何在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征信?
申志华:
现在“大数据”这个概念已经炒得很热,累积了一些泡沫,其实数据并不全都与金融服务和风险控制相关。今天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销售或其他。既然与金融相关,可能就是客户的逾期数、违约、缴水费电费等行为的数据。有些客户的购物活动、网上行为、消费偏好等数据可能与金融风险控制的相关性较小。
我们建立大数据时,一定要秉承相关性原则,分析数据是否与目标相关。我们建的模型中,一个模型从两、三百个变量中筛选出二十个变量,有一些变量相关性不高,其他很多变量组合能够覆盖其他变量组合的相关性,这方面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来进行评估。现在征信业务做得较好的是芝麻信用和百分点等公司,他们都是非常好的补充,因为他们的信息和传统意义到征信信息属于不同的维度。传统征信中很多信息都是银行贷款逾期、贷款金额、贷款时间长度等数据。百分点的信息包括通话时长、手机号使用时间——这类似于信用卡使用时间长短,但又是属于不同维度的信息,相信这个信息是一定的用途,因为这些信息不是平行的,交叉或者垂直的信息才有用。信息获得后如何使用,需要进行评估,有的信息含金量很高,有些含金量很低,获取成本和缺失程度也各有不同。所以获取信息时,也应该进行相应边际效益和成本分析。
互联网征信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主持人: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甚至没有门槛,规则也不够清晰。过去常说,任由金融市场自己发展,但在金融危机后,监管措施渐严,业界又认为监管过度,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也有类似的争论。如何对互联网征信进行监管?而监管的底线在哪?
申志华:
目前对与预测逾期贷款相关的信息需求很大,因为逾期贷款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大企业来贷款,很容易找到一家比较有公信力的咨询公司提供贷款对象的财务报告;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每个季度都有报表,信息的透明性、标准性和及时性大大提高。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没有相应的专业财务配备,也没有相应的社会安排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由于信息极不对称,银行不了解小微企业的金融发展状况,会导致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对这类企业发放贷款。
建议今后可以在社会层面建立一个包括销售、交易方面数据的整合和监测系统,来弥补传统和标准财务报表的缺失。现在主要是通过银行获得流水单等渠道收集交易信息,如果这项业务可以线上化,同时让很多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能够进入统一的社会平台中,意义将会非常重大,可以在线上就获得该客户的销售量,以及销售变动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判断是否应该对其发放贷款,也可以判断发放贷款的金额。
关于小微金融的欺诈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遇到的不仅有信用风险,也有欺诈风险。目前小微金融服务中,一大部分贷款出现的逾期坏账是因为欺诈引起。因为中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比较薄弱,很多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也经常客户盗用其他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身份证,或提供虚假资料合同来骗贷。
我认为征信领域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反欺诈能力的提升,大家应该形成合力,共享欺诈数据,或开发相关反欺诈模型,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有益,能够产生共赢,因为每家银行都不喜欢欺诈。可能有银行定位于开展高风险、高价格业务,有银行定位于开展低风险业务,但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做欺诈类客户的业务,如果能够合力解决,对互联网金融更加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袁建春:
如果把互联网金融定位为民间借贷关系,目前所有的商业关系都有法可依,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都比较清晰。比如,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及对法人关系的约束等。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执行力度不足,比如资金池问题,众所周知,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大家都在关注和呼吁这个问题,但事实上并没有彻底解决资金池问题。我认为执行是最主要的。
我建议机构,特别是大的机构,如果借款人逾期、违约,就应该到法院起诉。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只要到法院起诉,法院系统就能查到。所以建议所有网贷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尽快到法院起诉,不要打电话催,或置之不理,这样的放任会对行业带来巨大伤害。
互联网征信的隐私保护和产权归属
主持人:互联网征信存在两个争议之处:如何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以及收集的公共政务信息产权应该归属于哪方?
黄卓:
作为学者,我一直在思考互联网金融和传统小贷业务的本质区别以及价值创造的过程。网络借贷业务中可能有两个环节创造价值。第一,互联网平台在技术方面,有助于降低获得用户成本及借贷流程管理的成本;第二,风险甄别定价以及风险控制环节。
目前来看,第二个价值创造环节似乎并未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依赖支付和征信(即金融数据)两个重要的基础设施。支付环节目前国内已经基本具备,有多种手段,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但征信仍然存在行业发展瓶颈,其面临多重发展障碍,包括隐私保护、数据监管和数据产权等。一旦私人信息泄露转化为公共信息,后果难以预期。因此,如何监管数据隐私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井贤栋:
互联网理念体现在渠道、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我认为确实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征信信息采集。关于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我们能做到用最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因为考虑到公司巨大的品牌和声誉。对如何授权、哪些数据能够采集用于征信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方面我们与监管部门进行了非常多的沟通和交流,我们会以最高的准则要求自己。
第二,政务数据。坦白来讲,我也不能提出很好的模式。个人认为,政务数据不能只提供给一家机构,应该开放给公众,因为这是公共财产。其次,如果可以实行商业化运作,收回的资金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应落入某一个体腰包。公开政务数据有利于培育整个社会的信用文化、信用意识。同时,如果要开放征信业,应该首先立法,甚至进行相关国家层面的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纪敏(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信息领域的规矩、章法不太多,但诸如隐私权保护、征信市场是否应该开放等,时有争论和纠纷。理论上,这些争论和纠纷可能与信息产权界定缺失有关,同时产权也是制定监管规则的依据和出发点。产权包括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我们常讲的“知识产权”,就是无形产权,是有价值的。信息是否也具有产权属性,需要讨论。
为什么要讨论信息的产权问题?这里涉及到信息的征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比如,在信息征集上,实际多是捆绑获取,客户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其他银行服务,就需要向银行要求提供信息,这说明银行获取信息是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前提的,不是无偿的。同样,银行在第三方征信机构查询信息,也需要付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来客户通过网络的交易逐步增多,通过互联网技术获取信息也越来越便利,成本越来越低。个人信息提供给银行后,该信息属于个人还是放贷人,或其他提供服务的机构,比如第三方征信机构?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非常清晰的界定,这也是信息使用隐私保护纠纷增多的原因,企业信息也是一样,除公检法或其他国家公权机构外,查询企业信息都是要收费的,而且也不是所有信息都能查。
研究信息的产权问题,需要界定其产品属性,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如果按照传统理论,把信息完全归属公共产品,现在看来显然不合适。因为信息种类非常多,分类非常细致,经济价值也不一样;同时如果信息完全属于公共产品,理论上都要由政府提供,财力也负担不起;私人部门也没有积极性去生产和处理各类信息,信息质量也会越来越差。总体看,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交易越来越依赖信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私人产品性质也会越来越强。既然信息不是完全的公共产品,就有必要从理论上讨论各种不同信息的产权属性。只有把信息的产权讨论清楚,才能为监管、使用、占有、处分、收益分享提供基本依据,才能为征信市场的发展提供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以此促进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