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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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地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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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编辑 王茅
财政部近日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低是经济运行当中的一大隐患,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将地方政府债务放在阳光下的一种尝试,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债券市场,有利于地方金融的发展壮大。
根据《办法》,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债券种类、债券期限的设计考虑到了安全性的问题,结构比例的设计则考虑到了还款期的问题。
办法还表示,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有利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不过,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相关协议,这里面或许存在利益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