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将带来六大转变

2015年4月8日 (下午1:32)1,370 views

作者:zhengzhiying

分类:封面专题, 封面专题-总17期, 总17期, 清华金融评论杂志文章

标签: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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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邯郸银行董事长郑志瑛、邯郸银行纪委书记韩延敏

我国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的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带来六大转变。

目前,我国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既是一场经济金融改革,又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利益结构调整,对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带来如下六大转变。

由隐性存款保险变为显性存款保险

理论界、实务界大多把我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当作“横空出世”的新制度看待。难道我国广大银行客户的银行存款长期没有兜底保障吗?实际上,就像笔者在《清华金融评论》2014年第6期将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区别为“潜市场化”“显市场化”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有“隐性”和“显性”之分—我国将于2015年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称之为“存款保险制度改革”更为贴切,因为这是将原来由国家(财政或央行)对个人储蓄存款非正式的“隐性保险”,转变为由银行业对公私小额存款法定的“显性保险”。

我国长期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虽然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法定的制度安排,但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银行业的个人存款进行事实上的兑付担保。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单一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唯一的国有商业银行;此后成立的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也全部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银行信用等于国家信用,没有建立商业性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由国家(财政或央行)承担隐性存款保险既是合理的,也是高效的、低成本的。这也是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0多年迄未推出的产权原因。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入,股份制乃至民营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市场份额逐步增加,国家兜底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丧失了经济和道义的合理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存款人增强对银行业的信心,有利于财政减少负担,有利于银行业公平竞争,是我国金融制度的重大创新。

由对个人全部存款保险变为对公私小额存款保险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事实上非正式地对个人全部存款给予兜底保障,不论个人存款多少—理论上亿万富翁的存款也全额兑付;对企事业单位的存款一律不予兑付,哪怕是弱势的小微企业。根据2014年末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资料,我国大陆个人存款51.3万亿元,占全部存款的43.7%。也就是说,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43.7%的存款得到了保障。据央行2007年对我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抽样调查,50万元以下账户占99.7%,金额占46.1%;据中国银行宗良的分析(《中国银行业》杂志2015年第1期),我国某大银行2014年9月末50万元以下公私存款余额约占全部存款的40%;我本人供职的邯郸银行2014年末50万元以下公私存款余额占全部存款的51.4%—均与43.7%的隐性存款保障总额大致相当,表明我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明显改变隐性存款保险的总额,而是改变了存款保险的结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得到了较好保障,是我国社会利益结构的重大调整,有利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由财政—央行兜底变为银行业付费

我国大陆2014年末存款余额为117.4万亿元,按存款保险覆盖范围50%、年度保险费率万分之二计算,每年存款保险费应为117亿元。这笔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由国家(财政或央行)兜底的支出,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将不得不由银行业付费—国家甩掉了一个包袱,银行业永久增加了一个管理费用支出科目。

由鼓励储蓄变为鼓励投资

我国长期存在的高储蓄率、低投资率,既与居民习惯、社会保障不足等有关,也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关,国家兜底的无风险个人存款事实上抑制了全民创业、万众创新。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超过50万元的大额存款将不被保障,事实上具有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债券投资或优先股”性质—可以享受存款银行的部分收益(高息),但劣后于50万元以下的小额存款。与其如此,大额存款,尤其是不可能实现“每家银行各50万元分散存储”的1000万元以上的超大额存款,将不得不直接进入证券乃至实业投资领域。另一方面,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50万元以下存款给予保障,也是对投资创业的实质性支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将进一步加剧存款分流和金融脱媒,加大银行业吸存以及存贷比考核的压力,降低银行业利息收入的比重,更是我国下一步扩大投资、促进增长、增加就业的重要助推器。

由小银行受歧视变为小银行受益

由于市场地位的限制,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这样的小银行吸储难度较大,不得不向存款人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有一种观点认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将使存款人逃离小银行。实际上,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小银行也有50%左右的对公存款不在保障范围,并没有影响小银行的快速发展。客户选择小银行,一定有其合理性、必要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小银行的益处,一是增信。将彻底解除中小客户向小银行存款的后顾之忧,创造大中小银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增存。有利于小银行提高中小客户的平均存款余额。以邯郸银行为例,2014年末单户50万元以下存款113.7万户、251.7亿元,平均单户仅2.2万元,如果每户存款达到25万元(假设0~50万元存款客户均匀分布),还可以增加存款10倍以上,潜力巨大。三是存款保险的覆盖面较大。一般来说,大银行的大户存款较为集中,小银行50万元以下的小额存款比重较大,存款保险的覆盖面更广,如上述某大银行40%与邯郸银行51.4%的差别。小银行将是我国银行业体系中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受益者,犹如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证明的那样。

由银行业双重监管变为三重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分别依法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在三种情形下对投保机构进行核查:“(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第13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14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第15条)。我国银行业将进入“三重监管”时代,符合国际惯例的由央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金融安全网将正式建立。

(本文编辑/孙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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