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我国数据跨境流动高地,提升数字经济全球竞争力 | 国际

2025年2月21日 (上午8:42)1,430 views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分类:评金融,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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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海交易集团研究院院长、首席研究员贾彦

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加强推进国际合作机制建设,规范对接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应对数字新技术带来的各种挑战,已成为塑造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中新优势的关键环节。本文分析了当前数据跨境流动领域面临的难题,思考加快推进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路径,并就完善跨境数据安全评估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跨境数据流动合作,于2020年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积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2022年我国开始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2023年12月,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要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加强推进国际合作机制建设,规范对接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积极应对数字新技术带来的各种挑战,已成为塑造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中新优势的关键环节。

当前数据跨境流动领域面临的难题

衔接国际规则仍有不足。目前,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其主要治理方式是嵌入双边或多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由于各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及利益考量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范式,主要有RCEP范式、美国范式和欧盟范式。这三种范式在治理模式上明显不同。我国国内有关立法与RCEP规则还有待进一步衔接。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为主导,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2024年3月发布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做出进一步调整,重新精确定义“重要数据”的概念,对安全评估的适用场景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形成了以“本地存储、出境评估”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但在数据监管立法方面,仍缺乏有序协调的顶层规划,数据域外治理手段模糊,部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不相适应,甚至游离在全球数据治理体系之外。

现有政策法规仍须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1号)发布后,出境合规体系对于数据出境的合规要求较高,国内企业对于能否满足合规要求难以把握,导致推动数据跨境流动的积极性不足。

跨境监管机制有待健全。目前,我国主要依靠数据本地化政策进行监管,尚未有专门机构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统筹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有效性。尽管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体系化的专门法律规制仍有待完善。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规则主要分散于特定行业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政策仍存在内容重叠和相互矛盾的情况。

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协作

如何优化数据跨境监管、提升数据传输效率、提高数据技术竞争力和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是数据要素竞争的关键。围绕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存储,国际上积极开展相关的体制机制建设,其中数据隐私保护及数据存储等话题成为国际共识与冲突的主要聚焦点。我国应加强与相关的贸易伙伴国进行数据基础制度与规则方面的协商和沟通,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引领制度型对外开放。寻找数据跨境流动的“共同法”,降低数字规则差异对贸易产业链运作的影响,以高水平的对外合作机制,提升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国内大循环。

第一,在隐私保护方面,有效落实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法律。中国在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及隐私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未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推进,仍然需要根据数据要素流动的具体场景,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不断完善数据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二,全面评估跨境数据要素流动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及防范相关风险,帮助企业更安全地开展跨境数字经济活动。在跨境交易服务机制建设方面,积极对标国际数据监管规则,加强规则谈判沟通。针对各国存在的法律差异,加强与既有的国际数据联盟进行协调,在数据保护充分性方面与国际准则看齐。针对个别议题上的差异,可依托中国自贸区的政策优势,试点数据要素离岸市场与监管机制,有条件地实现监管合规与市场拓展。针对数据跨境存储方面的差异规则,允许在隐私保护充分的情况下,推动数据自由跨境流动,优化设置数据本地存储与数据审查机制;针对不同地区数据跨境管理规范的差异,加强与境外企业、政府及消费者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境外业务数据安全与法律服务机制,帮助跨境交易主体更好地适用不同国家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应对跨境法律及市场风险。

第三,在绿色转型、科创发展等全球性议题中,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与全球各贸易伙伴加强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航运、气候治理等以数据跨境流动为基础的各领域机制协作,构建包容、开放的跨境数据流动体系。目前在国际数据联盟框架下,主要的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参与其中,在各新型领域加强数据跨境流动的机制建设和规范统一,以更好地促进电子化时代的国际服务贸易。

加快推进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路径思考

聚焦国际数据流动与合作,持续培育壮大数据产业

第一,打通 “规则通道”,为全面数据流动奠定制度基础。围绕国际数据关键合作领域,我国在数据供给、加工、治理、流动、交易、应用等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框架,建立起跨境数据流动的合作机制和相互信任机制,弥合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法律法规的差异性,打造数据要素产业跨境发展生态圈。同时,以数字技术与制度规则为基础,以数据资源汇聚、流转、价值转化为特征,持续建设数据要素跨境服务平台。做好场景规划与服务能力提升,夯实功能平台与关键基础设施,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推动数据要素与产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融合发展,提升数据流动、交易、跨境服务能力,培育数据要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

第二,加快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实现数据跨境流动全生命周期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积极培育壮大数据产业,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优化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产业生态,将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可开设跨境数据要素服务工作站,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渠道,为数商提供优质的产业生态服务,作为“组局者”充分发挥平台汇聚生态各方的作用,促进数据要素跨境流动和价值释放。加强国内国际数据要素深度合作,提供供需撮合、安全合规、产品孵化、数据激活、增值服务及数据资产化等全方面服务,解决各行业内数据交易存在的“数据资源有效供给不足”“数据合规治理能力弱”等难题,探索跨区域数据融合应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之路,全力打造数据要素流动领域良好生态。

第三,衔接DEPA、CPTP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在贸易、航天、深海、医疗等领域加快形成一批跨境典型应用案例。对接国际数据规则,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战略,营造数据要素流动规范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环境。加快数字技术赋能,提升算力网络基础设施能力和数据流动交易基础设施能力,夯实数据要素流动基础底座。探索优化资本项目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便利企业资金跨境流动、促进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数据权属登记、数据资产评估、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制度和机制,对重点业务场景开展全链条合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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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清华金融评论》2025年1月刊总第134期

编辑丨周茗一

审核 | 丁开艳

责编丨兰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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