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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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的“福宁615号”信托计划延期兑付,造成投资者损失,引发市场不安情绪。该信托产品底层投资项目为厦门市“臻华府”房产项目,但因房地产市场走低,项目收益未达预期。尽管平安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稳健,但单一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仍然存在。基于平安信托产品的销售模式,投资者应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平安信托于3月29日发布《平安信托福宁6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宣布由于平安信托旗下“平安信托福宁6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福宁615号)项下资产受到房地产下行影响,尚无现金回收,按照相关文件约定延期兑付。“福宁615号”成立于2021年9月29日,募集信托资金7.72亿元,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厦门市荣璐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间接投资于厦门联正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臻华府”项目。4月10日,平安信托发布声明致歉,表示正在通过持续跟进标的项目开发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对回购义务人正荣方提起诉讼、推进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权的转让退出等方式积极推进项目处置。4月19日,平安信托诉正荣各回购方股权回购案件已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平安信托已实现对底层项目章证照及银行账户的监管。
(1) 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托产品与保险产品具有本质性差别。信托产品相当于委托他人按照投资者意志对其所属资产进行管理,信托产品在管理过程中也涉及到投资部分,因此投资者需要对所涉及的投资有基本理解。此外,信托产品并不是刚性兑付的,而保险产品是刚性兑付的保障性的产品,且储蓄性的产品是保本保息的。因此需要销售者与投资者共同都理清两款金融产品的差别,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 保险营销员资质风险:关于保险机构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2014年11月15日,时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从业人员如果销售信托产品,应当具备代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应的岗位资格,遵守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并充分了解所代销产品的属性和风险特征。由此反映信托产品的销售者适格问题,说明了营销人员的资质风险。
(3) 产品本身具有风险:信托产品不是刚性兑付产品,其风险等级为R4。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从“平安信托福宁615号”事件的材料来看,宣传推介资料具有明显的“保本”暗示,严重违反了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相关规定。
初审丨徐兰英
终审丨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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